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八次会议10月27日下午表决通过了《公司法》修订草案。我国现行的《公司法》于1994年7月1日开始实施,11年时间,中国经济发生了重大变革,《公司法》仅在1999年有过微幅修订,相关规定已经不适应市场经济发展的需要。
这次《公司法》的修订归纳起来大体上有五个方面:第一,完善公司设立和公司资本制度方面的规定;第二,完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方面的规定;第三,充实公司职工民主管理和保护职工权益的规定,进一步强化了对劳动者权益的保护;第四,健全对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利益的保护机制;第五,增加“公司法人人格否认”制度的规定。此法将于2006年1月1日起正式施行。对于我国将正式允许成立一人有限责任公司这一重大立法上的突破,其所存在的风险也成为人们关注的焦点。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目前在很多国家都是被《公司法》所禁止的,我国法律界也对是否设立一人公司进行了相当长时间的争论。
修订后的《公司法》在允许一个法人或者一个自然人设立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同时,设立了几项风险防范制度:第一,对一人公司实行严格的资本确定原则,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注册资本不得低于10万元,并且必须一次缴足;第二,一人公司必须在公司营业执照中载明自然人独资或者法人独资,以予公示;第三,一个自然人只能设立一个一人公司,该一人公司不能再设立新的子公司;第四,一人公司应当在每一会计年度编制财务会计报告,并经依法设立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等。 这些制度在对“一人公司”进行依法规范的同时,也为公司的设立提供了制度上的便利,有利于鼓励投资创业,促进经济发展和扩大就业;有利于规范一人公司股东的行为,防止一人公司滥用公司制度,损害债权人的利益,危害经济秩序。 对于是否允许一个自然人设立有限责任公司,在修改过程中曾有不同意见。不少意见赞成允许设立一人公司。也有意见认为,一人公司,尤其是一个自然人设立的一人公司,由于缺乏股东之间的相互制约,很容易将公司的财产与股东本人的财产相混同,将公司的财产变为股东自己的财产。而公司制度的基本特征,就是股东只以其对公司出资承担有限责任,股东对公司的债务不直接承担责任,这就容易使公司债权人的利益受到损害。 作为立法部门,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副主任安建则认为:虽然按照修订前《公司法》的规定,除国有独资公司外,是不允许设立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但从实际情况看,一个股东的出资额占公司资本的绝大多数而其他股东只占象征性的极少数,或者一个股东拉上自己的亲朋好友作挂名股东的有限责任公司,即实质上的一人公司,已是客观存在,也很难禁止。从国际上看,许多国家也都从过去不允许设立一人公司,发展到现在允许设立一人公司。 作为法学专家,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所研究员刘俊海认为,传统公司法强调公司的社团性,要求公司具有两个以上股东。在现代公司法纷纷确认一人公司的历史背景下,公司的社团性已摇摇欲坠,新《公司法》只能与时俱进。把公司纳入财团法人的范畴,比纳入社团法人的范畴更科学。刘俊海还认为,现行立法原则禁止设立一人公司,但国有独资公司例外;而对于存续意义上的一人公司法律也未置可否,致使不少法院和公司登记机关否定该类公司的效力,动辄予以解散。新《公司法》既应承认设立意义与存续意义上的一人公司,也应承认形式意义和实质意义上的一人公司。公司登记机关无权强行干预股东的股权比例,更不得随意将夫妻公司、兄弟公司、父子公司断定为实质意义上的一人公司,进而否定该类公司的效力。 我国《公司法》关于一人公司的规定,比其他国家关于一人公司的规定更为严格,既为公众投资创业多增加了一条渠道,多了一种方式,又有利于规范一人公司股东的行为,防止一人公司可能产生的弊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