哪些行业和领域可以创业?哪些群体可申请小额担保贷款?困难群体就业享受什么优惠政策?昨日,记者请湖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厅长邵汉生详解省政府推动创业促进就业的新政策。
完善政策促进就业
新政策完善了我省对促进就业的支持体系,税收、收费政策有所调整。2009年以后的税收政策按国家新规定执行。登记失业人员创办企业,符合相关条件的按国家有关规定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符合有关残疾人就业优惠条件的,享受现行增值税、营业税、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等税收优惠政策。
登记失业人员、残疾人、未就业的退役士兵及毕业2年以内的普通高校毕业生从事个体经营(除建筑业、娱乐业以及销售不动产、转让土地使用权、广告业、房产中介、桑拿、按摩、网吧、氧吧等)的,自其在工商部门首次登记之日起3年内免收属于管理类、登记类、证照类的各项行政事业性收费。
小额担保贷款范围扩大
小额担保贷款范围扩大到登记失业人员、就业困难人员、军队退役军人、高校毕业生以及在本地创业的农村劳动者。个人贷款额度提高到不超过5万元。经信用社区推荐的,可取消反担保。对利用小额担保贷款从事个体经营、合伙经营或组织起来就业的(国家限制行业除外),均作为微利项目,在贷款期限内均给予全额贴息(延长贷款期不贴息)。
加强困难群体就业援助
对就业困难人员实行就业和社会保险援助。就业援助对象参加职业培训的,按每人每月150元给予生活补助。政府投资开发和购买的公益性岗位优先安排就业援助对象。对就业困难人员灵活就业后办理了就业登记并参加社会保险的,给予社会保险补贴。劳务派遣单位的被派遣劳动者不再作为灵活就业人员给予社会保险补贴。
对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从政策享受之日起计算)的人员,享受社会保险补贴或公益性岗位补贴期限可延长至退休,其余人员最长不超过3年。对按原规定享受“4555”国有特困企业下岗困难人员社会保险援助政策未到期的,各地可于2008年底前一次性将单位和个人应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及基本医疗保险费全额缴至其法定退休年龄。
降低创业门槛
放宽市场准入。凡法律法规未禁止的行业和领域向各类创业主体开放,国家有限制条件和标准的行业和领域平等对待各类创业主体。
申请个体工商业、创办合伙企业或独资企业登记,一律不受出资数额限制;对共同出资开办注册资本数额在10万元以下的科技型、环保节能型有限责任公司,首期出资额达到1万元即可登记;投资设立其他类型有限责任公司,允许在2年内分期注入资金,首期注入资本放宽到注册资本总额的20%。
放宽经营场所限制。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程序和合同约定允许创业者将家庭住所、租借房、临时商业用房等作为创业经营场所。允许能有效划分的同一地址登记为多家企业或个体工商户的住所或经营场所。由乡镇以上人民政府或其授权部门批准的公共用地可作为创业者从事个体经营的场所。
鼓励失业人员自主创业。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创办个体、私营企业的,可按规定一次性领取应享受期限的失业保险金;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人员创业成功后,其家庭月人均收入在当地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1.5倍以内的,可保留享受1年的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对就业困难人员自主创业的,在其办理工商营业执照后,可从就业专项资金中给予每人2000元的一次性创业补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