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9月22日发文,将对中小企业实行税收减免,支持其发展。不过,由于税收减免覆盖范围小以及中国税收征收制度尚不完善,中小企业享受此项税收优惠不易。
9月22日晚,国务院发布《关于进一步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若干意见》(下称《意见》)称,自2010年1月1日至2010年12月31日,对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3万元(含3万元)的小型微利企业,其所得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从《意见》表述来看,税收优惠只覆盖了经营规模很小的个体工商户,而非所有中小企业。根据2008年1月1日开始执行的《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规定,小型微利企业是指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万元的工业企业和其他企业。而《意见》明确指出,享有税收减免的是“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3万元(含3万元)的小型微利企业”。
所谓年应纳税所得额,是指企业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除不征税收入、免税收入、各项扣除以及允许弥补的以前年度亏损后的余额。
“享受税收优惠的企业基本上是个体户。”中国社科院工业经济研究所研究员原磊接受《财经》记者采访时指出,“过去对这部分企业征税非常宽松。”
2008年中,原磊去广东调研时发现,当地政府对个体工商户征税,要么每年按非常低的标准核定征收,要么干脆不征收。
不过,2009年7月,国家税务总局下发《进一步加强税收征管若干具体措施》,明确指出,加强对装饰、建材、钢材、家具、服装、餐饮、娱乐、美容等行业个体工商户定额核定,“对定额偏低的,依法核定和调整定额”。而对经营规模较大、达到建账标准的,实行“查账征收。”
所谓“定额核定”,是指税务部门对生产、经管规模小,并且没有建账能力的个体工商户,对其经营收入进行评估,加上个体工商户自行上报金额综合考虑,确定个体工商户一定时间内应缴纳的税额。
“现在政策很矛盾。一方面要减税,一方面要查税。”国务院研究中心企业研究所副所长张文魁对《财经》记者说,“现在查税查得很严,很多小企业补税压力很大。”
另外,对个体工商户而言,《意见》中提到的“所得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在执行时也有很多问题。“对(按定额核定方式缴税)小企业,降低税率意义不大,”张文魁解释称。
张文魁还对记者表示,中国税收体制较不规范,人为因素较多。“中国税收体制是下任务指标的,不完全按税基税负征收。”
他还认为,政府是否实行减税,不在于文件怎么说,而是做法是否规范,至少不要“搞运动”,“现在查税就是搞运动。”
另外,除了享有税收减免中小企业范围小,税收减免的执行期也仅限2010年,并不利于促进中小企业长期发展。“(《意见》)是金融危机时期的(特殊)政策,出于金融危机对就业影响较大的考虑。”原磊告诉《财经》记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