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月10日,银监会公开了《关于调整部分信贷监管政策促进经济稳健发展的通知》,《通知》从十个方面(下称“银十条”)对目前有关信贷监管的规定和要求做出适当调整,其中涉及并购贷款、项目贷款、贷款重组、信贷资产转让等目前的热点话题。
事实上,“银十条”是银监会对此前“国三十条”的进一步细化。《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当前金融促进经济发展若干意见》(国办发[2008]126号)曾明确要求,要加强和改进贷款服务,全面清理银行信贷政策、法规、办法和指引,根据当前特殊时期需要,对有关规定和要求做出适当调整。
根据新的政策指引,2009年商业银行将为中央投资及其带动的社会投资提供相应配套贷款,力争人民币贷款增幅达到16%-17%。“资金,尤其是银行信贷将会对‘保增长’起到决定性的作用。而‘银十条’针对性很强,政策力度较大,监管层的意图也相当明显。”一商业银行人士说。
有条件地突破存贷比
正是由于银行信贷对刺激经济的重要作用,“地方行政干预又开始了。”一业内人士称,一些地方政府召集银行开会,要求逐月上报信贷计划,强调银行对地方企业的贷款力度。
这当然是特殊经济时期下地方政府迫不得已之策,但银行的信贷冲动也并未削减。2008年11月,银行系统信贷投放达4700亿元,但12月,这一数据达到7400亿元。两月合计,占2008年全年信贷投放量4.9万亿元的20%。“不过,12月份的贷款数据向来不反映实际情况,其中一些只是财务需要。”业内人士称。
在这种情况下,作为银行机构监管当局,银监会自然而然担负起刺激经济与合理控制信贷增长步伐的双重职责。这对银监会而言,是个两难问题。
不过,“银十条”旨在给银行信贷“松绑”的政策意图,似乎已经对上述两难问题给出了解答。
“银十条”表示,要支持符合条件的商业银行开展并购贷款业务;督促各主要银行业金融机构按有关要求设立小企业信贷专营服务机构,加大对小企业的金融支持力度;拓宽项目贷款范围;支持信贷资产转让,合理配置信贷资产等。
“银十条”同时允许有条件的中小银行适当突破存贷比。目前,监管要求商业银行贷款与存款比例不得高于75%。“这个比例的分子部分,也就是贷款部分,是把票据计入其中的。但2008年以来,票据融资占贷款比例不断上升,几乎占据了大半江山,这是近几十年来从未有过的事情。”某国有银行相关负责人表示,由于票据融资的特殊性,业务额稍微大一点,一些中小规模银行的存贷比很容易就突破75%的监管上限。
不过,银监会相关人士表示,放宽中小银行的存贷比,这一政策只在2009年有效,并且是有一系列前提条件的。包括资本充足率、拨备覆盖率、贷款风险集中度、迁徙度等所有除存贷比以外的监管指标都必须达标,这样的中小商业银行才能申请突破存贷比限制。
具体的做法,是由商业银行自行提出存贷比上限数据的申请,报属地银监局同意后,再报银监会备案。
不支持生产性企业搭桥贷款
对于那些真正受困于金融危机的企业来说,“银十条”的出台将使他们增加不少获得贷款的途径。
“银十条”明确指出,鼓励实施贷款重组,对部分符合条件的受全球金融危机影响而暂时出现经营或财务困难的企业予以信贷支持。而在以往,由于《贷款通则》对贷款重组实行了多项约束条件,贷款重组被视为“难事一桩”。
根据银监会有关人士的解释,鼓励实施贷款重组的企业,指的是基本面较好、信用记录良好、有竞争力、有市场、有订单,却暂时因全球金融危机影响而经营困难的企业。当然,贷款重组具体怎么做,还是要根据企业的生产规律、建设周期、信用记录等因素,银行自行科学合理地去确定贷款品种、期限和利率。
此外,“银十条”还明确银行可以为一部分企业提供搭桥贷款。政策要求,银行要拓宽项目贷款范围。对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导向,已列入发展改革委制定的发展规划,政府相关部门已同意开展项目前期工作的项目,银行业金融机构可在一定额度内向非生产性项目发起人或股东发放搭桥贷款。
“对于生产性的项目贷款,我们仍然不支持。”银监会有关人士称,而“非生产性项目”,通常指路桥、基建、市政等项目,这些项目多在国家4万亿财政刺激计划中。
有业内人士表示,搭桥贷款以往在操作中有诸多风险,主要是因为资本金到位问题。“有些项目很好,银行先投贷款进去了,但资本金却一直不能到位,这就给银行经营带来极大风险。”
而银监会此次在鼓励对“非生产性项目”发放搭桥贷款的同时,也对项目资本金做出具体规定。“只要项目资本金能够按期、按比例到位,各类风险可控、贷款回收安全的前提下,搭桥贷款的发放是被允许的。”银监会人士称。
此外,为使银行贷款规划更为灵活,“银十条” 还明确,要支持信贷资产转让,合理配置信贷资产。“我们鼓励真实的,没有设置任何显性或隐性回购条件的信贷资产转让。”银监会人士强调称。不过,由于此次美国次贷危机教训,银监会显然不鼓励不良资产证券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