访和君咨询集团首席合伙人、董事长王明夫(中国最早从事投行业务的专家之一)
对赌不宜引向道德讨论
《中国经营报》:如何理解目前在很多企业发展过程中的“对赌”行为?为什么会出现这类条款?
王明夫:对赌条款在私募基金(PE)投资领域用得比较普遍,像蒙牛这样的国内早期PE投资案例,就设有对赌条款。产生对赌条款的典型情景往往是这样的:企业方说自己未来几年能做成如何如何,所以我的企业估值应该是多少多少;投资方则说,如果你要估值那样那样,那就得做成如何如何,如果你到时候做不到,那么你就要让我以同样的投资额增加占股比例,直至控股和接管你公司,改组董事会,撤换管理层。
《中国经营报》:在太子奶事件中,因触及对赌协议条款从而让创始人出局,投行获得控股权,但对赌的结果似乎是双输,如何解释这种现象?
王明夫:在PE投资案中,对赌条款设还是不设、具体怎样设定,是核心商业因素之一,但也像一把双刃剑。它既有导致双赢的积极影响,比如能够逼迫企业方最大限度地调动经营潜力,尽最大努力去实现约定的经营目标,这对企业、对管理层、对投资方都是好事,一旦达成了约定目标,各方都赢,皆大欢喜。但也有导致双输的一面,比如若环境条件生变,经营目标无法如约达成,投资方就根据对赌条款增加占股比例甚至接管公司。管理层的积极性受影响,经营努力中断,管理动机扭曲,原本可以挽救或扭转的局面,很快就演变成失控崩溃,无可挽回。
实际情况是,投资方无论资本和人才实力多雄厚,通常它们都不具备接管目标公司的经营能力和管理水平,目前中国又缺乏有效率的职业经理人市场,所以只要对赌条款触发了公司接管,那基本上就意味着是双输的大败局,很难再有赢家。这种状况的出现,很多时候都是对赌条款惹的祸。
《中国经营报》:与太子奶相似的经历也出现在蒙牛、永乐、雨润等企业身上,只不过结局不同,在你看来,在不同的企业融资过程中,类似对赌的股权激励方式,是自由选择还是被迫接受?
王明夫:在法律上说,对赌条款的签订是双方按照民法原则进行的平等博弈、自由选择的结果,其中不存在强权和被迫。但在实际操作中,投融双方往往都在特定情景制约下存在一定的“被迫”成分。在我们所经手的大大小小十几宗融资案例中,被迫的成分是随处可见的。
从融资方来说,企业的竞争形势或成长阶段急需要钱,资金的注入很重要,有时候甚至是性命攸关。唯利是图的PE,趁机提出一些有利于投资方而置企业方于被动地位的对赌条件,企业方也会不得已接受。从投资方来说,企业方经常忽悠PE机构,过分美好地描述自己的价值和前景,而在信息占有和经营前景的判断上,投资方总是处在弱势的一方。通过对赌条款,投资方可以试探企业方说法的真实性和可信程度,促使企业方挤出过度忽悠的泡沫。谁要是忽悠过头了,达不成承诺的目标,那就拿对赌条款处理你。所以,对赌条款虽是投资方的一种自我保护条款,但往往也是投资方防忽悠的无奈选择。
这种“被迫”是商业博弈情势的必然结果和合理现象,不违法,也不宜引向道德讨论。我们需要明确的是,对赌条款本身并不是投资成败的决定性因素,关键还要看企业经营管理的思路和能力。
中国企业家大多没有经历过经济萧条的磨练
《中国经营报》:太子奶等企业的对赌始于创始人扩张的冲动,真正触发则与国际金融危机爆发相关,从这个角度来讲,企业在面临重大经济变化时的反应是不是出了什么问题?
王明夫:对赌条款普遍出现在当前中国企业的私募融资案中,其中埋下了很多风险隐患,甚至已经或将要酿成局毁人散的灾难,这是事实。
中国企业家大多没有经历过经济萧条和衰退周期的磨练,很多创业者或经营者相当自信、急于成功,经营取向偏于冒进,投机心态较重,为了融资时搞来一把大钱,就敢于忽悠、敢于放炮、敢于下注。每每自信地以市场最佳状态作为预测标准,做出高于常规的增长预期,甚至胆敢要约对赌、签下承诺。
2008年以来,国际国内经济形势急转直下,行业和市场形势远非预想的乐观,承诺的业绩指标根本不可能完成。这个时候回过头来说对赌条款不合理,这是不对的。企业方需要清醒,这中间的实质命题不是“对赌条款好不好”,而是“怎样的预期和承诺对于我是可接受的”。我们观察到的现实是,投资机构提出高增长要求,经常是因企业要价太高所逼的。很多企业在融资时为了提高要价,往往以明年的业绩作为估值基础,比如要求估值水平达到以明年利润为基数的10多倍,面对这样的出价,投资方怎么可能不提出对赌明年的业绩呢?
《中国经营报》:金融危机影响下,经济形势包括产业环境比以往有了很大变化,投资方难道没有觉察到这些情况吗?
王明夫:据我们观察,不少PE机构的人,在接触企业的时候,只关心你想上市吗?你能上市吗?你大概什么时候能实现上市?你的财务报表能做成什么样?业绩能达到什么指标?你说能,那好,咱们对赌吧,你承诺,我投钱。你做不到,就赔我钱或回购我的投资,否则我收拾你,鱼死网破。除此之外,他们不关心真正决定企业命运的产业变迁、竞争态势、管理水平、企业文化、人才队伍、营销策略等等,既没有兴趣去关心,也没有足够的知识去关心这些事情,没有能力去对这些更要害的问题做出判断。这样一来,对赌条款变成了PE投资人偷懒的风险锁定机制。
过去几年大牛市气氛的烘托和招引下,很多PE投资人心浮气躁,放胆忽悠,为了上市,诱使目标企业揠苗助长、饮鸩止渴,导致企业产生错觉和幻觉,好像只要接受投资就能上市,只要上市就能身价暴涨。于是双方都头脑发热,对赌大行其道。只要市场还提供了PE机构赚快钱的条件,通过对赌条款让PE投资变成“傻瓜”投资的风气就很难改变。
这需要时间和市场来对私募股权投资行业进行洗牌,让那些没有能力判断企业经营前景的投资者,让那些不能下工夫去吃透投资目标的投资者,让那些偷懒和总想搭便车挣快钱的投资者吃到血本无归的苦头。现在,经济衰退周期来袭,市场形势突变,很多对赌将演变成共输。这对私募股权投资行业的优化和升级是好事情。这场阵痛,迟早是要经历的。
需要破除投行“迷信”
《中国经营报》:在众多融资案例里,都出现了几乎相似的投行名称,比如高盛、摩根士丹利等,这些投行在整个股权投资领域的地位如何?获得的评价如何?
王明夫:高盛、大摩等机构,在直接股权投资领域很有地位、很有影响力。我们经常跟这类机构打交道,总体的感觉是:第一,它们的实力很雄厚,钱很多,名头很响;第二,它们的专业能力,比如估值,并无什么过人之处,很常规,也谈不上什么职业境界;第三,它们的工作人员,科班和精英色彩很重,不善于跟中国本土企业家达成有效沟通和建立感情。
从融资方角度说,选择这些大牌机构入股,有很多好处:第一,它们的牌子大,公信力强,成为公司股东之后,能够极大地提高企业的公信力,提升企业在人才、投资者、经销商、供应商、用户、银行、律师、审计机构和地方政府心目中的地位,获得社会方方面面的信任和支持。这一点,有时候比获得资金还重要。第二,它们的钱很多,号召力大,只要企业保持良性成长的状态,它们可以保障后续资金的持续供给。当然,如果指望这些大牌机构有着更好的投后管理服务和更高的专业水准,那就别做梦了。
《中国经营报》:在与国内外投行接触的实际操作中,企业有没有可能采取措施来避免对赌条款中最坏结果的出现?
王明夫:在实际案例中,很多对赌条款有失公道,自然就埋下隐患,最终的效果必定是伤及各方,聪明反被聪明误。投融资双方应在如何做成一份事业、如何实现企业成长上达成共识、结成心理契约甚至结下深情厚谊,本着公道的原则分享企业成长的收益。如果以这样的理念达成融资交易,签订对赌条款,误伤和自伤的概率会小很多,如果输了,也没啥好埋怨的,愿赌服输。
目前的市场形势是,资本供应是充沛的,甚至是过剩的,各类投资机构像雨后春笋一样冒出来,动不动就管理着几亿、几十亿甚至几百亿元的资金,它们像潮水般地涌向投资市场,搜寻投资目标。相比较而言,适合PE投资的好公司或好商业模式,却变得很稀缺。听说哪里有个好项目,结果一拨又一拨的PE机构飞过去忽悠。
所以,对企业主来说,如果你的商业模式真的好、你的企业成长真的指望得上、你真的没有骗别人的钱豪赌一把的赌徒心态,应该是不难实现合理融资的,并不需要去跟PE机构对赌。说白了,好企业,不需要对赌,照样有人投资。
新闻名词:对赌
对赌条款的英文说法是VAM——Valuation Adjustment Mechanism,字面直译即是“估值调整机制”。根据这种机制,投资方与融资方(资金融入方)在达成融资协议时签订一个约定:如果企业未来的经营结果达到约定的水平,则融资方享有一定权利,用以补偿企业价值当初被低估的损失;否则, 投资方享有一定的权利,用以补偿企业价值当初被高估的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