促进全民创业哈尔滨推多项新政
哈尔滨新闻网讯(记者何秀丽)记者昨天从市政府获悉,为推进全民创业,哈尔滨市将放宽市场准入条件,2009年到2010年,全市创业活动指数达到20%,带动就业比例达到1∶6,年均新增创业企业1.5万户,新增个体工商户3万户,新增企业存续1年以上的比例达到70%,城镇登记失业率控制在4.5%以内。
办学习辅导班免办工商手续
昨天出台《创建国家级创业型城市工作的实施意见》明确,凡法律、法规未禁止的行业和领域一律向各类创业主体开放,鼓励和支持各类创业主体参与政府投资项目的招投标;允许具备生产经营条件的创业者凭本人居民身份证及前置审批许可等材料直接申办私营企业和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对法律、法规未规定必须办理工商登记的城市自由业者、农村及城镇流动经营业户、在校大中专学生和正在择业的毕业生从事中小学生学习辅导服务、翻译服务等,除涉及前置审批许可的外,均可免予办理工商登记手续。
高校毕业生创办企业可零首付
《意见》确定,注册资本(金)达到3万元,即可投资设立有限责任公司或非公司制企业法人,且货币出资可降至注册资本(金)的30%;单位和个人投资10万元以上的,可设立一人有限公司。失业人员、残疾人、退役士兵、返乡农民工以及毕业2年以内的大中专和技工院校毕业生申请办理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登记的,不受出资数额限制,其中高校毕业生创办企业的允许注册资本(金)零首付。
邻里同意住宅可改经营性用房
《意见》明确,将放宽经营场所登记条件,允许创业者依据法定条件、程序和合同约定将家庭住所、租借房屋、临时商业用房等作为创业经营场所。对将住宅改作经营性用房的,只要申请人承诺遵守法律、法规和管理规约,提交住所(经营场所)所在地居民委员会或业主委员会出具的有利害关系的业主同意证明文件,即可申请登记。
创业者非主观首次违规不处罚
《意见》明确,对创业者因非主观故意且未造成危害后果的违规行为,实行“首次不处罚”预警制度;对登记失业人员、退役士兵、残疾人及毕业2年以内的大中专和技工院校毕业生从事个体经营(除建筑业、娱乐业以及销售不动产、转让土地使用权、广告业、房屋中介、桑拿、按摩、网吧、氧吧等)的,工商、税务等有关部门自首次注册登记之日起3年内,免收有关行政事业性收费及前置审批各项费用。
机关人员创业三年内保留原待遇
《意见》明确,对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自愿开展创业活动或到企业工作,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且工作年限已满20年的,经批准可提前退休;离岗的,由本人提出申请并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经批准同意后,允许在一定时间内保留原职务级别、编制、人事关系及工资福利待遇,但最长不得超过3年,超过3年的须办理辞职手续,达到退休年龄的可办理退休手续;辞去公职的,辞职前工作年限视为社会保险缴费年限,所需养老保险个人账户补助资金部分由同级财政按规定予以安排。鼓励国有企业、科研院所和高等学校的人员辞职创办企业。
就业困难人员摆摊减免租金
《意见》明确,新建或依托现有市场资源建设便民摊群商(农)贸市场将优先吸纳本市下岗失业、失地农民和高校毕业生等创业人员入场经营,就业困难人员进场摆摊设点的,减免租金和各项收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