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做好国家级创业型城市创建工作,7月25日,市政府出台文件,就我市三年鼓励创业促进就业工作提出明确意见。
4项目标任务
3年内,全市每年新增个体工商户10000户以上、私营企业8000户以上、非正规就业组织1000个以上、带动就业12.5万人以上。
降低准入门槛
放宽创业领域。凡法律法规没有禁止的行业和领域,各类创业主体均可进入,并平等享受相关优惠政策。
放宽注册冠名。依法申办的企业、个体工商户,冠市名不受注册资本限制,冠“安徽”省名由市工商局直接联网申报核准。
放宽预备期营业执照范围。凡企业申请登记的经营范围涉及前置行政审批而暂不能提交审批文件、证件的,工商机关可在该经营范围后标明“筹备”字样,颁发筹备期营业执照。
大学生创业注册资本“零首付”。毕业2年内的高校毕业生投资设立50万元以下的有限责任公司可“零首付”注册,自公司成立之日起3年内缴足注册资本。
明确非货币资产注册比例。允许投资人用知识产权、科技成果等非货币资产作价出资创办中小企业,无形资产出资额最多可达企业注册资本的70%。
免收行政事业性收费。对高校毕业生、登记失业人员、返乡农民工等依法兴办实体的,自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起3年内,免收工商、卫生、民政等涉及管理类、登记类和证照类的各项行政事业性收费。
放宽创业经营场所。允许以家庭住所、租借房、临时商业用房作为创业经营场所,但禁止利用居民住宅从事餐饮、旅馆、娱乐、五金修配加工等产生噪音、油烟污染等影响居民正常生活的行业。
扶持初始创业
明确创业扶持群体。对毕业2年内的高校毕业生和中等职业技术学校毕业生、登记失业人员、返乡农民工等依法从事个体经营的,除免收有关行政事业性收费外,对自筹资金不足的,可申请不超过5万元的小额担保贷款;符合小型微利企业条件的,减按2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并按规定给予一定比例贷款贴息(国家法律法规限制、禁止行业除外)。
创业扶持优惠政策。对非正规就业组织,3年内免于工商登记注册;正常经营12个月以上,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给予创业者2000元/人一次性补助,属于就业困难人员的给予4000元/人一次性补助;对创业实体吸纳登记失业人员,且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按吸纳人数给予1500元/人一次性补助,属于就业困难人员的给予2000元/人一次性补助。
--对登记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创办个体、私营企业的,可一次性领取应享受期限的失业保险金;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人员创业成功后,其家庭月人均收入在当地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1。5倍以内的,可保留享受1年的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
--延续落实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的税收扶持政策,审批期限延长至2009年底;对持再就业优惠证人员从事个体经营的,按每户每年8000元的限额依次扣减其当年实际应缴纳的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个人所得税;对符合条件企业当年新吸纳持再就业优惠证人员,与其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根据实际招用人数,按4800元/人定额标准,依次扣减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企业所得税优惠;对其吸纳就业困难人员,且缴纳社会保险费的,2009年由财政从就业专项资金中给予社会保险补贴。
--对毕业2年内的高校毕业生和中等职业技术学校毕业生在合肥创业的,免收劳动人事代理等费用,免费享受创业项目、创业培训、信息咨询等联动服务;创业项目符合本市鼓励发展产业领域的,给予小额担保贷款和贴息支持;对毕业2年内的高校毕业生依法从事个体经营的,自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首次登记注册之日起,1年内免征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个人所得税(国家法律法规限制、禁止行业除外);对毕业2年内的高校毕业生和中等职业技术学校毕业生到各级政府和创业园区创建的科技企业孵化器创办、领办科技企业,3年内免交房租;对从事社区服务业和农业创业的,根据吸纳就业人数,给予专项创业补贴。
--对从事农林牧渔项目创业的,符合国家税收优惠政策规定的,给予免征或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直接用于农、林、牧、渔业生产用地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对返乡创业和本土创业达到一定规模的,享受招商引资同等优惠政策。
完善创业服务
建立创业扶持资金。3年内全市建立1亿元创业扶持专项资金。
建立创业服务体系。2009年,市、县、区(开发区)劳动保障部门要成立创业服务中心,提供“一站式”、“一条龙”服务。街道(社区)、乡镇要设立创业服务所(站),行政村设立兼职信息员。
建立创业实训基地。认定一批创业成功的典型企业,培育一批创业实训基地,为创业培训合格者提供3-6个月创业实训。对经过实训基地培训且在6个月内实现创业的,按每人500元给予实训基地一次性补贴。
建设创业孵化基地。四区三个开发区要不断扩大创业园和创业示范街经营面积,每年新增量要达到18000平方米以上,各自形成10个以上的创业示范点。
创业园区优惠政策。对毕业2年内的高校毕业生和中等职业技术学校毕业生、登记失业人员、返乡农民工等依法兴办实体的,除免收相关行政事业性收费外,还免缴物管费、卫生费等管理性费用,减半缴纳场地费,适当减免水电费,减免部分从减半缴纳的场地费中支付;对自筹资金不足的,可提供小额担保贷款;对招用就业困难人员、签订劳动合同1年以上并依法缴纳社保费的,给予相应期限社保补贴;招用城市零就业家庭成员就业的,给予一次性就业奖励;对3年孵化期满后出园的微型企业,符合劳动密集型小企业的,可提供二次小额担保贷款扶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