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睿所在公司同时在南方某信托公司以及深国投平台上管理信托产品。其中,深国投采取开放式管理,对投资顾问的持仓比重、个股操作限制极为宽泛;而南方这家中型信托公司则在合同中约定了详细的投资限制,并标明了止损条款:持仓达到上限的个股股价一旦下跌40%,将在第二个交易日平仓,并且一个月内不准再买入这只股票。
“一旦股价下跌超过40%,进入下降通道的概率比较大。”南方这家信托公司的信托经理告诉记者,正是基于这个判断,他们设置了这类条款。在最初出现个股平仓时,很多私募有抵触情绪,要求“延缓”平仓时间。但随着市场进入持续下跌,私募开始变成主动平掉仓内个股。
但前述信托经理同时承认,这类机制设计是一把“双刃剑”。在市场正常时期,它能有效控制风险;但在恐慌下跌的极端情形下,则不太适用。因此,他们也在计划修正相关条款。
“投资是对错误的一种管理。放大你的正确,管理你的错误。”深圳一位知名私募经理曾说。
“价值投资者喜欢宣称买入好公司股票长期持有,但前提是判断是正确的。否则,所谓坚持,就是在坚持错误。” 这位私募基金经理认为,买股票时,基金经理总是买入自己认为好的公司,但实际上,你没办法从主观上检验这种判断是否正确。因而,要做好风险控制,需要引入独立的第三方监控。
上海一位主流研究机构研究总监也认同这一观点。他认为:基金公司、券商等机构的风险控制部门,都会对个股表现进行监督并提醒处理。阳光私募产品也应该根据机构操作风格,设置合理的止损条款,这对私募以及投资者都是一件好事。
“对于交易型、趋势型的投资者,应该设置较为严格的止损线,如下跌10%或者是20%就止损;而对价值投资者,则可以将止损线设置的低一点,比如下跌超过60%应该平仓。”这位研究总监提醒,有些原本属于趋势型的私募,在市场下跌后就转称自己将“长期价值投资”,这是一件“很可怕的事情”。
记者接触的私募基金经理,普遍不愿意接受止损条款限制。不过,曾被止损条款深深刺伤的周睿反而觉得止损设定很有必要。“条款设止损不是要限制谁,而是让大家(信托公司、监管行、投资顾问、投资者)为可能出现的风险做好准备,别让投资者损失太大。”
从周睿公司管理的产品来看,止损条款的确有所帮助。同样是从年初开始运作,持仓比重和买入品种极为接近的两只信托产品,有止损条款的产品仓位较轻,净值表现比另一只产品高15%左右。
“总以为自己能与市场博弈,结果却是越博越亏。”内地一家私募机构董事长感叹,如果有相应的风险控制条款,也许自己就不会深陷泥潭,欲罢不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