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这天女儿拿着学校发的普法宣传材料怒气冲冲的对我说:“你犯法了!”连称呼都省了!我的闷都没纳完,“你作的生意是传销!”接下来就开始了我们俩的“辩论”。
我接过女儿的材料,上面写着: 传销,是指组织者或者经营者发展人员,通过对被发展人员以其直接或者间接发展的人员数量或者销售业绩为依据计算和给付报酬,或者要求被发展人员以交纳一定费用为条件取得加入资格等方式牟取非法利益,扰乱经济秩序,影响社会稳定的行为。 我问她:“爸爸哪里错了?”,“你手下有好多人,他们给你卖东西多了,你给他们的钱多!他们都是你发展的,你是上线!”此时,我已经知道不能再给她解释了,再说下去,我还都收了他们钱(招聘时收的押金),确实是根据他们的业绩发工资的,只有说“爸爸是招聘的他们,不是发展的。”“有区别吗?”我无言!因为这是我第一次真正从概念上知道什么是传销,从前就是以为人传人是。 搪塞了几句,上网,百度到“什么是传销”竟然和材料上一字不差,就开始“研究”,先给这个定义概括了几点: 1、组织和发展人员。 我没有发展,招聘了,但是就是觉得这个词和组织差不多,因为“组织”太广泛了。起码招聘也在其中!概率的话百分之七十五我也算了! 2、通过对被发展人员以其直接或者间接发展的人员数量或者销售业绩为依据计算和给付报酬。 我没有通过营销人员的数量分配报酬,可我通过他们的业绩给他们钱,这条要算百分百,因为是或而不是和! 3、要求被发展人员以交纳一定费用为条件取得加入资格等方式牟取非法利益,扰乱经济秩序,影响社会稳定的行为。 为了制约招聘的营销人员敬业,并减少运营中由于营销人员的失误造成的损失,招聘之初每个人都收了一部分钱,现在我也不知道这钱该叫什么了,尽管许多人叫“风险金”,这条我都不敢去想了,因为前面成立的话,你所得就是非法利益,就成了乱经济秩序,影响社会稳定。 就这三条,我从一个辛辛苦苦的创业者就成了“传销”者。而且是“组织者”,本以为能找到有力的证据说服女儿,没想到自己都说服不了。 静下来想,是法律上讲的不对(借口,人男女能搞错了,法律也不能错),找不出有力的理由说服自己更别说女儿了,只能说是现在的都这样,尤其是贸易类的公司,他们都得找营销人员,而且都还不少,这个组织就形成了。都是把销售业绩与工资挂钩的,敢说没有一个营销人员是拿死工资的,不敢说全部,大部在招聘人员时都收取了一部分钱。敢问各位同行,你们怎么想? 接下来想去找女儿聊聊,可进去她已经睡了! 注:女儿七岁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