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私营有限公司有5名投资者,股东都在本公司任职。该公司2007年会计利润600万元,不考虑计提盈余公积金和公益金,全年净利润平均分配给股东,最新的计税工资标准是每人每月2000元,公司在计算企业所得税时除了工资薪金外无其他调整项目,现有以下几种方案可供选用。
方案 1 董事会把每位股东的月薪定为2000元,其目的在于:投资者们平时少拿一点工资,年终还是能够以红利的形式得到补偿。在这种情况下,企业应纳税所得额就等于会计利润,该私营企业应缴纳企业所得税为150万元(600×25%),税后利润则为450万元(600-150)。
根据相关规定,对私营有限责任公司,其企业所得税后利润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的规定弥补亏损、提取公积金和法定公益金后的剩余利润,或者按《中华人民共和国私营企业暂行条例》的规定提取生产发展基金后的剩余利润,不分配、不投资、挂账达1年的,从挂账的第2年起,将剩余利润依照投资者(股东)的出资比例计算分配个人投资者(股东)的所得,按“利息、股息、红利所得”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所以,股东应就红利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为90万元(450×20%)。这样,股东全年净收入则为372万元(0.2×12×5+450-90)。
方案 2 董事会把每位股东的月薪定为4000元,由于成本增加12万元,公司会计利润额降为588万元,但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应对工资、薪金项目进行调整,调整后公司的应纳税所得额和缴纳的企业所得税没有变化,仍然是600万元和150万元,但此时,股东应就红利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则为87.6万元;股东应就工资、薪金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为1.05万元。这样,股东全年净收入则为373.35万元。
方案 3 董事会把每位股东的月薪定为7000元,由于成本增加30万元,公司会计利润额降为570万元,但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应对工资、薪金项目进行调整,调整后公司的应纳税所得额和缴纳的企业所得税没有变化,仍然是600万元和150万元,但此时,股东应就红利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为84万元,股东应就工资、薪金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则为3.75万元。这样股东全年净收入为374.25万元。
通过以上三个案例可知,股东年薪为0.2万元时,并没有起到董事会预先设想的节税作用。相反,适当地提高股东工资可使其承担的个人所得税减少。这部分收益形成的实质在于股东分红所得和工资、薪金所得适用的个人所得税税率不尽相同,当工资、薪金所得较低时,其税率要低于股息红利所得适用的20%的税率,将股东分红所得转换成为工资、薪金所得能达到节税的目的。但因为工资薪金按照应纳税额的大小分别适用5%~45%的九级超额累进税率,所以当股东月薪提升至一定标准时,就不能再通过这种途径来减轻税负。
方案 4 董事会把每位股东的月薪定为32000元,由于成本增加180万元,公司会计利润额降为420万元,但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应对工资、薪金项目进行调整,调整后公司的应纳税所得额和缴纳的企业所得税没有变化,仍然是600万元和150万元,但此时,股东应就红利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为54万元,股东应就工资、薪金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则为36.75万元。这样股东全年净收入为371.25万元。
通过以上的四种方案,我们可以看出,并不是减少股东的工资、增加股东的红利就能使股东获利。当然,股东的月薪也不是越高越好。那么工资和红利该怎样分配才会对股东最有利呢?对于上述私营企业,我们建议股东的月薪应该在7000~22000元之间,因为在这个范围内的工薪收入适用的税率不超过20%,存在节税的空间,股东的个人所得税负将始终是87.75万元。月薪高于22000元时适用的工薪收入税率将超过20%,再将股东红利转化为工资、薪金就得不偿失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