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监会流动性管理办法 银监会流动性新规欲缓解“钱荒”
近日,中国银监会起草了《商业银行流动性风险管理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流动性办法》),并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分析人士指出,此次流动性监管新规体现了银监会强化业务精细化监管的思路,预计未来在理财业务管理、金融产品创新业务监管等方面仍可能继续强化,降低银行业在市场化转型过程中的风险暴露。 “总体来说,新规对于业务的导向性更加清晰,有助于缓解目前时点式的流动性紧张情况,激励银行加大零售和小微企业存款。在流动性压力下,新办法还将提升商业银行配置债券类资产的动力。”一位不愿具名的券商分析师对《中国经营报》记者说。 2008年金融危机期间,一些资本充足的银行由于缺乏流动性从而陷入困境,也使监管者开始认识到流动性管理的重要性。 与2011 年出台的老版《流动性办法》相比,新版《流动性办法》引入了流动性覆盖率指标(LCR),旨在确保商业银行在设定的严重流动性压力情景下,能够保持充足的、无变现障碍的优质流动性资产,并通过变现这些资产来满足未来30 日的流动性需求。 银监会还规定,商业银行流动性覆盖率应当于2018 年底前达到100%;在过渡期内,应当于 2014 年底、2015 年底、2016 年底及2017 年底前分别达到60%、70%、80%、90%。 前述券商分析师认为,根据此次流动性新规,同业和理财业务被纳入到流动性监管,资产扩张将受到限制,部分中小银行可能面临较大调整压力。“新规要求银行对包括同业和理财在内的各业务条线的流动性风险进行有效识别、计量、监测;将同业和理财业务等表内外项目对现金流的影响纳入流动性风险的计量和控制。此外,对同业业务采用了较高的现金流出系数和较低的现金流入系数,对商业银行过度依赖同业资金进行约束。”
民生证券研报指出,LCR比率在2012年初时就已经纳入了银监会的“腕骨体系”,并按季上报,大部分银行都达到了100%的最终标准。《流动性办法》本身对银行而言是中性的,不会对目前同业和理财业务期限错配构成太大制约。 新规出台后,业内普遍认为其在指标设定上有所放松,主要表现在:LCR 达标期从2013 年底放宽到2018 年,并给予过渡期安排;允许商业银行的流动性覆盖率在压力情况下低于监管标准。不过,另外两个流动性风险监管指标:存贷比和流动性比例要求未变。 虽然此次征求意见稿仍规定存贷比应当不高于75%,但是银监会也提到,随着商业银行资产负债结构、经营模式和金融市场的发展变化,存贷比监管也出现了覆盖面不够,风险敏感性不足,未充分考虑银行各类资金来源和运用在期限和稳定性方面的差异,难以全面反映银行流动性风险等问题。未来银监会将高度重视改进存贷比监管的相关工作,不断完善存贷比监管考核办法,并积极推动立法机关修订《商业银行法》。 前述分析师认为,存贷比在管控流动性风险、控制信贷过快增长等方面发挥了一定的积极作用,但它是一种过渡性质的监管指标,在引入流动性覆盖率指标后,存贷比的地位将有所弱化。 招商证券研报认为,金融脱媒和金融市场发展将继续分流存款,降低存款增速,提升存贷比考核压力;另外,利率市场化改革要求货币政策调控向价格型转型,同时银行资产负债多元化配置也降低了存贷比的流动性风险敏感性,未来存款准备金率长期下调的趋势为银行突破存贷比监管提供实质可操作的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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