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国乱世宝石商会 商会之乱亟待引导



  “省级商会和地市商会的关系,就好像地球与月亮,无论体积还是份量,都应该是地球吸引月亮,而不是被月亮吸引。”

  本刊记者 郎赢旻

  “省级浙江商会与地市级浙江商会以及浙江籍其他商会的成立应该有相关部门统一主管,但现在的情况是,商会成立后可以挂靠不同的主管单位,致使各级、各地商会互不相干,无法协作沟通,甚至还造成混乱。”重庆市浙江商会秘书长朱成华对《浙商》记者坦言。

  日前由《浙商》杂志牵头,在青海省西宁市召开的2009全国浙江商会(企业联合会)秘书长联谊会上,省级浙江商会与地市浙江商会及浙江籍其他商会的关系,成了与会的17位省级浙江商会秘书长关注的焦点问题。

  早在两年前,浙政办发‘2007’87号文件已经明确,浙江省经济技术协作办公室(以下简称浙江省协作办)是浙江省政府联系、指导、服务省外浙江商会的职能部门,负责对省外浙江商会建设进行业务指导。省外浙江商会按照“双重指导,属地为主”的原则,省外浙江商会接受当地民间组织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管理,接受当地业务主管部门和浙江省协作办的业务指导。

  但在具体执行过程中,该文件并未对地市浙江商会及浙江籍其他商会的管理体制和指导协调体制作进一步的明确,而全国各地各级政府出于招商引资的需要,对成立浙江籍商会热情高涨,致使各级浙江籍商会雨后春笋般涌现。

  各个商会各自为政

  据了解,在重庆市,除重庆市浙江商会(主管单位是重庆市经委,后面括弧中单位均为主管单位)外,还有重庆市总商会浙江商会(重庆市工商联)和筹建中的温州商会(重庆市经委)。在重庆市下属的区一级,则还有诸暨商会、台州商会、浙江商会(永川区)、宁波商会(筹建中),主管单位大多是所在区的工商联。

  如此现状不独重庆一处,河北有河北省冀浙投资企业联合会(省工业经济联合会)和河北省浙江商会(省委统战部)两家省级浙江商会;甘肃有甘肃省浙江企业联合会(省商务厅),甘肃省温州商会(省商务厅)和甘肃省温州投资商会(省工商联)三家省级浙江籍商会;四川有四川省浙江商会(省招商局)和四川省温州商会(省招商局)两家省级浙江籍商会。而各省的浙江籍地市商会、县级商会更是纷纷成立,各自开展工作,与省级商会没有隶属关系。

  早期温州人率先大规模出外投资创业,在各地纷纷建立温州商会或者以温州人为主的省级商会,早于省级浙江商会的成立,也是造成目前局面的历史原因。今年5月6日,甚至出现了东莞市总商会温州商会被当地民间组织管理局宣布为非法组织的尴尬事件,最后东莞市温州商会更名为东莞市工商联温州分会,才得以“变脸”复出。

  而在省级浙江商会与地市浙江(籍)商会的关系上,各省民政厅都有明文规定,省级异地商会成立后,不允许各地市再成立相同的异地商会。但在实际操作中,因为各省主管单位的不明确(各省情况不同,主要有经协办,工商联,商务厅,招商局,经委,侨办等部门),或浙江省内某些地市相关部门的“打招呼”,致使出现部分浙江商会的建设没有严格遵从规定、成立后也缺乏统一管理的局面。

  各地有效探索

  记者在采访中发现,一些省外省级浙江商会开始探索化解各商会建设中无法明确隶属关系、不能有效沟通和资源共享的问题。

  在吉林省,长春市的温州商会、宁波商会、永康商会等地市浙江籍商会,均有1—2名商会的主要领导,加入吉林省浙江商会兼任常务副会长,其商会则成为吉林省浙江商会的下属分会。吉林省浙江商会与这些地市商会间关系融洽,工作上有充分的沟通协调,在一定程度上,资源得以有效整合利用。

  青海省的浙江籍地市商会成立,都必须先由青海省浙江企业联合会批准同意,后申报民政部门审批,成立后地市商会会长成为省级商会主要领导,地市商会成为其团体会员,并接受省级浙江商会的指导。

  青海省浙江企业联合会秘书长朱晓航总结其经验时说:“除了青海省经协办的大力支持和有效协调外,我们自身探索的经验,就是一套班子,多块牌子。尤其商会的秘书处,必须是同一个班子。”而朱晓航本人正是兼任青海省浙江企业联合会、西宁市金华商会和永康商会的秘书长。

  当然,这样的探索需要所在地政府有关部门的有力支持甚至明确发文。

  共打浙商品牌

  省外浙江籍商会间的关系总体而言还有待理顺,但各省的政府部门正在加大力度统一商会的规范管理,浙江省协作办也一直在努力促进商会间的协调互通,并提出了“品牌共推,资源共享,有分有合,互助共荣”的指导原则;加之商会各自的有效探索,使商会协作沟通朝着好的趋势发展。正如浙江省协作办副主任郑宪宏所言:“省级商会和地市商会的关系,就好像地球与月亮,无论体积还是份量,都应该是地球吸引月亮,而不是被月亮吸引。”

  与会的各省级浙江商会秘书长也都认为,省级商会拥有其他商会不具备的优势,能否凝聚和吸引浙江籍地市商会,关键在于自身建设和品牌影响力。商会内部和外部要和谐,必须先把自身团结凝聚起来,然后再去团结凝聚其他商会,才能共打浙商品牌,共创浙商事业。

  期待《商会法》

 三国乱世宝石商会 商会之乱亟待引导

  依据民政部《关于异地商会登记有关问题的意见》,“异地商会的登记工作应坚持‘登记在省,试点先行’的政策”,只有省级异地商会向省级民政部门提出申请,才能得到批准登记,而省级以下的异地商会,民政部门不予登记。显然,省外地市级异地商会难以取得合法身份。

  而依照《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民间社团必须经过登记,拥有合法身份后才能开展活动。未经登记,擅自以社会团体或者民办非企业单位名义进行活动的,应依法予以取缔。

  目前一些省外浙江籍商会挂靠在当地工商联,成为“工商联批准成立的内部活动团体”。既然是“内部活动团体”,则不需要备案和登记,自然也不适用《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

  但根据《中华全国工商业联合会章程》,只有具有法人资格的工商社团和其他有关社会团体,经申请批准后才可参加工商联成为团体会员,而实际上这些省外地市级异地商会显然也不具备成为所在地工商联团体会员的资格。

  现行《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只注重社团组织的登记程序,而没有相应的规范和发展等方面的内容,是法制建设的一大缺憾。

  “鉴于商会对市场经济与现代市场体系的重要作用,特别是商会于政府、企业的重要性,建议有关部门尽快修订《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乃至制订出台《商会法》,明确商会职能和任务,依法开展商会活动。”一位曾在民政部门工作的商会人士说,“化解东莞温州商会之类的尴尬,还有赖于尽快立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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