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 中国知识产权研究会副秘书长 马秀山
就“高新技术企业认定”而言(以下简称“认定”),由于“认定”成功能使企业所得税率从25%降到10%,激发了企业的专利热情。而当专利代理人问为什么不早些就厂里的专利申请点提出申请时?有的厂方回答是:担心公开后竞争对手仿制。
在这样的厂方看来,申请专利就等于公开地让对手仿制——专利保护不利是重大因素,由此联想到就企业技术革新的一种极端说法,即不搞技改等死,搞技改找死。与其找死还不如等死,这是一般的规律。技改是专利的分母,专利是技改的分子,如果依此逻辑延伸,那就是申请专利找死,不申请专利等死。
在知识产权保护环境不利的情况下,无论是企业自己维权还是外包委托专业队伍维权,皆要付出相当的人力和财力,都要分流并加大企业的成本与精力,这是不是企业不愿搞技术革新的缘由,并影响到申请专利呢?!
是否申请专利是企业的意识问题,能否运用专利则是企业的能力问题。此乃知识产权保护标准环境下的现象;而在我国目前向标准环境的过渡完善发展阶段存在一些现象,如申请专利找死、不申请专利等死,或者说搞了技术革新也不申请专利的“只做不说”,属于企业自我保护的自救措施。
即便是在标准环境下也有类似的问题,国际商用机器公司(IBM)就超导的专利申请当属经典。上个世纪,IBM由于在高温超导方面的突出成就获得了1987年度诺贝尔物理奖之后,世界上几乎所有的超导专家都期待IBM对超导材料提出专利申请,以便获得IBM公司在高温超导研究方面的秘密。
对此,IBM公司曾经进退两难。鉴于IBM公司在高温超导方面的研究投资很大,自然希望能够长久地保持这方面的秘密。但申请专利虽可得到法律保护,却必须将发明内容公开给公众,无形中给对手提供了有价值的信息。因此,急于申请专利并不一定有利于IBM,但世界的超导研究又是相当热门的课题,一旦有人抢先于IBM申请了专利,又会利用专利权把IBM撇在一旁。
1980年,IBM也遇到过相似的情况。当时他研制出了一种新型的半导体器件,为了避免同行的注意,该公司用德文在欧洲提出专利申请,结果,用德文撰写的专利申请文件在两年之后才被发现。
不同国家专利法有不同的规定,美国审批专利,直至授予专利权以前,专利申请内容都处于保密状态;而在欧洲其他国家,提出申请后的18个月,不论日后能否授予专利权,都要向社会公开申请内容。
就超导专利申请,考虑到IBM可能会“故伎重演”。所以,专家们当时都注意观察除美国以外的其他国家的专利局,IBM公司曾持续地按兵不动,显然,他是在煞费苦心地选择申请高温超导专利的最佳时机。
众所周知,世界上绝大多数的政治、经济、科技报道都是用英语的。相形之下,德文就变成小语种了,常常被忽视。这对企业和专利代理人也不例外,所以,IBM公司才有1980年那成功的一幕。但由于超导的敏感性极强,以任何一种语言文字出版的超导研究资料,都会引人注目,IBM“鸳梦重温”的困难亦在于此……
然而,这却体现了IBM公司申请专利的技巧意识;况且,现代的专利制度发展变化,相信还有其他法律条文的漏洞可用。在此援引这个例子,旨在抛砖引玉。只要企业经营者潜心研究,苦心经营,就有可能使竞争对手“重蹈覆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