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山西商人的辉煌
十七、十八世纪的中国与荷兰,都是商人异常活跃、商业繁荣发达的国家。在中国,明清时代出现了以晋商和徽商为首的10大商帮。山西商人在鼎盛时期,其商业网络遍布国内大江南北,长城内外,并延伸到整个北亚地区:从蒙古草原的骆驼商队到扬州起锚出海的商船,从呼伦贝尔草原的醋和砖茶到贵州的茅台酒厂,都有山西人在酿造和出售;南起香港、印度加尔各答,北到俄罗斯的伊尔库茨克、西伯利亚、莫斯科、彼得堡,东到大阪、神户、横滨以及韩国的仁川,西达新疆的塔尔巴哈台、咯什噶尔,直至阿拉伯国家,都留下山西商人的足迹。尤其是晋商所创造的票号使平遥城一度成为当时“中国的华尔街”。西方的评论家甚至把山西商人与意大利商人和犹太人相比附。清代晋商的商业资本激增至千万两之巨,就其经营规模和资本额而言,已经达到中国传统商业的巅峰,其财雄势大,手可通天,与安徽商人共为伯仲,同执中国商业之牛耳。明清时代最大的晋商,所拥有的资产,已超过1602年荷兰东印度公司最大股东勒迈尔拥资8100英磅的数额了。
不仅是资产,山西商人还创造了名声显赫、影响很大的票号、掌柜负责制、人身顶股制、严苛学徒制等金融机构和商业组织,以及讲信用、外商内儒的儒商风格,一直为人们所津津乐道,我们在平遥古城、祁县乔家大院、灵石的王家大院等地仍然可以看到昔日晋商的风采和遗迹,在亭台楼阁、牌匾楹联中人们能够感受到昔日山西商人的伟大创造。《走西口》、《乔家大院》、《晋商》等影视节目尽可展示晋商的辉煌,展望华夏大地无出其右者。然而,当我们放开视野,如果把晋商所创造的这些东西拿到欧洲,与在相同世纪、同样创造商业辉煌的荷兰相比较,在阿姆斯特丹商人眼里,这恐怕也只不过是一些过时的中世纪时代的商业技巧而已。
二、荷兰商人创造了什么
在荷兰首都阿姆斯特丹街头,至今仍然矗立着一座年代久远的深红色三层小楼,这就是当年荷兰东印度公司所在地。在晋商称雄东方大陆时,荷兰也诞生了一些如“东印度公司”这样的商业巨臂。也许,两个国家商人所建立的商业帝国都有其自身的兴亡交替。但当你参观过中荷两国的商业遗址后,他们之间的不同点却使你感叹不已,晋商所创造的金融组织与商业工具,现在不过是供人们观赏和怀旧的古迹,而荷兰商人所创造的商业组织与金融工具却为世界的商业发展开辟了一条富有生命力的新路,这些商业组织与金融工具的理念原则至今仍然支配着全世界的商人和各类产业组织的发展。在此,我们略举一、二:
第一,孕育了极富生命力的现代企业制度—公司制。1602年,也就是在山西商人崛起的时候,在西方的荷兰成立了第一家当时并不起眼的永久性公司“荷兰东印度公司”,但它成立之初就已具有现代公司制度的一些基本特征:如靠募集股金建立、具有法人地位、由董事会领导下的经理人员来经营等等。该公司在组建时,56.9%的股份为阿姆斯特丹商会拥有,其余的面向全国招募;公司设立股东大会作为最高权力机构;由股东大会选出60名董事组成董事会,为公司决策机构;另选17人组成经理会,为执行机构,主持日常事务;公司所得按股份分红。以现代的眼光来看,荷兰人以上述方式所建立的公司,已经具备了现代企业制度的一些基本原则:比如,股东的有限责任的确立;公司治理机构的建立;发行股票和允许股票转让;公司生命的永久化。因此,荷兰东印度公司由于它的这些发明创造,使其成为公司制的滥觞。
第二、缔造了现代会计财务制度。与公司制度相连,荷兰人首先在东印度公司实行了一整套相互制约、体现诚信的会计财务制度。从印度返回要确定货物装船的份额,分公司的账目分开记账,建立一种赔偿制度,各个分公司之间责任明确、分工完善、保证透明。正是这种财务收支记帐的制度设计,确保了整个公司的顺利运转。事过10年,著名的葡萄牙商人杜阿尔特?戈迈斯?索里斯还对荷兰人建立的总账、分账、诚信力极高的会计制度赞叹不已。
第三,构筑了现代银行制度的基本框架。1609年,欧洲诞生了第一家现代意义的中央银行——荷兰的阿姆斯特丹威索尔银行。荷兰人把十二、十三世纪就出现在意大利的借贷两方的记帐制度、合伙公司、存单以及股票债券等这些市场经济运转所需的商业与金融制度的萌芽加以整合、发展、创新,在一个以赚钱为目的的市场化的经济体系内,使其稳定并建立了一整套制度,他不仅发行货币,而且进行货币交易,存款放款非常灵活,使得阿姆斯特丹一跃成为当时欧洲甚至世界的金融中心。
第四,开创了股票交易与资本市场的先河。远航带来的超额利润是所有人都希望得到的,而获取它所必须承担的巨大风险又是所有人无法逃避的,那么,有没有一种办法既能够获得足够的利润又能够把风险控制在一定程度呢?于是,精明的荷兰商人发明了股票。股份制的股票以及资本市场就在人们这种分散投资的需求中诞生了。1610年,阿姆斯特丹交易所成立。荷兰东印度公司是世界上第一家公开发行股票的公司,它发行了当时价值650万荷兰盾的股票,它在荷兰的6个海港城市设立了办事处,其中最重要的一个就是阿姆斯特丹,在这里发行的股票数量占总数的50%以上。荷兰东印度公司发行的股票是全世界最早的股票。阿姆斯特丹交易所不仅是世界上第一个股票交易所,而且形成了世界上最早的资本市场。
三、山西商人与荷兰商人的较量
实际上,在十七世纪,也就是在明清交替之际,中国山西商人和安徽商人也开辟了和东印度公司几乎相同的航线,他们也曾经控制了一部分从中东、印度、东南亚以及日本和中国出发到欧洲的线路,但仅仅在30多年间,就全盘易手,被以荷兰人为首的欧洲人所击败。与中国商人所不同的是,荷兰的商人在做生意上有着比中国商人先进的商业思维,创造了最为先进的商业制度和金融组织。当时欧洲几乎所有比较先进的经商方式都起源于荷兰。荷兰人在国际贸易、股市的早期运作方式等方面远远领先于其他国家。鸦片战争打开中国大门之后,随着英国东印度公司带领着大批欧洲的股份公司、现代银行等到来,山西商人所创造的如此辉煌的票号、茶庄、商号和徽商的钱庄等中国当时最为先进的商业组织几乎不堪一击,不到半个世纪就纷纷倒闭歇业,销声匿迹。
中国商人被欧洲人击败的原因正是晋商和徽商没有创造和发明类似于荷兰这种新企业的机制——股份制、公司制、资本市场、现代银行制度。荷兰人创造的股份公司制度在世界上第一次解决了“财产权为私人所有,财产为社会所使用”的问题,从此,世界上有了一个创造财富、让财富极大涌流的组织原则和制度构架。这些合股公司所具有的合股性质限定了投资者的责任,各投资者无须相识、无须相互信赖,具体的经营管理委托给选拔出来的董事们,董事们再选出可靠和具有专业知识的人管理公司业务,这种新制度的设计,轻而易举地动员起全欧洲的资本,使得大笔的巨款投入到各种海外事业,从事探险、贸易,发财致富。
相反,在整个十八、十九世纪,中国最优秀的商人,山西和安徽的商人都停留在钱庄和票号的层次上而没有任何创新。不管其资本多么雄厚,都是单枪匹马或以家庭和私人合作的关系经营商业。由于受到自己或狭小圈子里合伙人的财力限制,由于是从家人或熟人中挑选经理,山西商人的失败是显而易见的。正是这种商业思维、商业创新、商业制度上的差距导致了中国商人之后近两个世纪的落伍。
四、商本位与官本位社会:荷兰与山西商人兴衰
山西商人与荷兰商人此消彼长,根本原因用一句话概括就是:中国是官本位社会,荷兰是商本位社会。十七世纪的中国是一个由庞大的官僚机器支配的王朝型国家,社会以官僚为本。大一统的中央集权把全国分为府、州、县几个行政层次,相应的把官员划分为九品十八级等不同的等级。各级官员根据上传下达的皇帝的意志对社会进行治理。皇权和各级官僚的权力是社会唯一的权力,官府的权威是唯一的权威,官府的标准、官府的原则不仅是国家的标准和原则,也是社会的标准和原则。
商人们生存和发展的前提,是必须适应官本位社会的规则,需要官府的庇护。因此他尽管有钱,可以傲视权力,但他们摆脱不了权力对他们的干预。官府用超经济的办法掠夺商人,总是名堂百出,捐输与摊派就是重要的手段。据清朝档案记载,到咸丰三年年底,山西商人向朝廷捐献的军饷,超过二百七十万两白银,将近占了全国商民捐款的一半。
从自身组织制度来看,晋商是商人、家族与官僚三位一体的商帮。商业组织方式根据家族组织形式和同乡等地缘要素构成,排斥平等交换、自由贸易、自由竟争,鲜有为了追求利润,不顾家法族规,违反祖宗之法,践踏传统伦理道德的早期资本家的精神。信奉儒家读书入仕思想,左儒右商,在经商的同时不忘买官做官,更不忘让子女读书入仕。此外,尤为重要的是商人的私权不保,商人即使有金山银山,只需皇上一声口谕,便可名正言顺地拿过来。官本位社会是一个任何个人的财产权得不到保障的社会。
这种缺乏产权保障、为官府马首是瞻,无法超越血缘地缘关系束缚的商业模式,使得民间商人的最高追求与境界就是官商——所谓的红顶商人。商人发展到最后,也还是要向官本位复归,这在中国几乎成了一种宿命。商人的这种命运是无法从中发展出一种纯商业的、适应市场的商业与企业组织制度的。
十七世纪的荷兰,不过是刚从西班牙人统治下独立出来的联合省,即由七个省联合起来的共和国。地方分立主义较严重,各省都有自己的议会和一套相应的机构。联合省联而不合,即使勉强象个国家,也丝毫没有国家的权威,更没有庞大的官僚机构和众多的官员,这在中国简直是不可想象的。但是在荷兰,这种情况却并不奇怪,因为天下是商人的,它是一个典型的商人本位的社会。政府存在的理由与作用完全是为商人和商业服务的,战争与和平,各个省联合还是独立,政府与国家的组织形式如何,都取决于商人的愿望和商业利益的要求。
著名史学家布罗代尔所描述的荷兰人,他们没有民族感情,也没有宗教激情,更没有忠君报国似的爱国主义热情,完全是商业本位、个人本位、民本位。在荷兰,国家、政府和商人公司是一码子事,二者并没有一道明确的界限。贸易是绝对自由的,对于国家和政府来说,任何法律法规和政策,都是为了促进商业贸易发展和改善商业贸易环境,绝对没有任何东西对商人是禁止的。对于商人来说,他们用不着担心什么,只要遵循利润法则就够了。
荷兰商人面临如此的体制,可以说是和传统中国的官僚政治完全相反。官本位下的大一统的中国注重外表上的整齐划一,下层机构根据上层机构的政令组成,皇帝为国家做主,中央为地方做主,官员为百姓做主。由于官府对所有资源拥有控制权和最终所有权,商人也好、百姓也罢,如果没有官府许可、没有官府做靠山,言利和牟利的空间是十分有限的。与此相反,荷兰是由下层机构自己作主。国家和政府及政策只有一种从属的关系,而不是主宰。国家重点在保护私人的及商业上的利益。在此前提之下,提倡自由,成为一时风气,而所谓自由,也仍以商业上的放任政策为主。
可见,中国商人与荷兰商人所面临的商业、社会与制度环境,可谓天壤之别。因此,二者的兴旺与衰亡也就是非常自然的事情了。
乔润令,1956年12月出生,硕士学位,副研究员。曾担任大学教师,现任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城市和小城镇改革发展中心试点处处长。撰写《山西民俗与山西人》、《中国小康社会论》等著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