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法赔偿 新《商标法》法定赔偿提高6倍
新修订的《商标法》近期受到社会关注,将于2014年5月1日正式实施,不仅“声音”可以注册商标,禁止“驰名商标”字样用于广告宣传,更首次引入惩罚性赔偿制度,堪称具有突破性的意义。 曾经,西安杨森公司与广东佛山市圣芳公司在不同类别注册的“采乐”商标在纠纷中,分别获不同的法院认定为驰名商标而引起业界的争论。 新修订的《商标法》将于2014年5月1日正式实施,之后即使是“驰名商标”也无法再成为产品的宣传利器了。
新修订的《商标法》近期受到社会关注,记者从业内了解到,新法禁止“驰名商标”字样用于广告宣传,众多企业面临改换企业包装及各类宣传品的选择,而由于今后声音也可以被注册成商标,不少企业和公司正在积极着手准备,第一时间去注册自己的或者有市场价值的“声音”商标。 “声音”大战一触即发 葛优身着笔挺的西装一竖大拇哥,浑厚的富有辨识度的声音随之响起:“神州行,我看行!”“我一定会回来的!”听到这样的话,多数孩子都能准确告诉你:“这是喜羊羊与灰太狼中的经典台词……” 从明年5月1日新商标法实施之后,这些带有标签化的“声音”也可以被注册成商标。 商标是企业的一张“名片”,如果将声音作为标志性的“名片”,前提是这种声音耳熟能详,让人一听到就联想起这个企业,或者某个产品。商标网上交易平台“淘标网”总经理罗成说,当葛优说出这句“神州行,我看行”后,大街小巷就出现了很多模仿的产品广告词:某某某,我看行。而电台也经常出现各种模仿葛优的声音,做着各类产品的宣传。 “葛优的这句话,完全有条件注册成商标。”罗成认为,中国移动公司今后如果不把特征鲜明的这句广告词注册成商标,很有可能被他人抢注。 “熟悉商标的人都知道,由于企业对知识产权越来越重视,再加上此前不少公司及个人以抢注他人商标谋利,汉语中几乎含义较好的两个字、3个字甚至4个字的词汇已全部被注册成商标了。”北京百世福达知识产权公司总经理王浩认为,新《商标法》允许声音注册成商标,无疑是开辟了一个前所未有的海量资源库。 记者仔细查询,新《商标法》第八条明确规定:“任何能够将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商品与他人的商品区别开的标志,包括文字、图形、字母、数字、三维标志、颜色组合和声音等以及上述要素的组合,均可以作为商标申请注册。” 截至去年,陕西省共有中国驰名商标58个,陕西著名商标186个,地理标志证明商标41个,共有商标8.6万个左右。 记者获悉,不少企业正在积极筹划自己的“声音”商标,由于商标是企业的核心知识产权之一,企业对透露这方面的信息讳莫如深。 “可以预见,明年5月1日新《商标法》施行前,就会有不少企业开始动‘声音’的脑筋。”据复旦大学法学院教授王俊透露。不过由于新《商标法》相关的实施细则还未出台,因此有想法的企业还处于观望阶段。 其实在国外,声音一直是可以作为商标使用的,声音能够代表企业及商品,并受到法律的保证。“索尼电影公司、麦当劳、肯德基都有自己的声音商标。”王浩说,企业不管如何转换广告风格,都会在广告最后打出自己的声音商标。而事实上,富有鲜明特征的声音并不少,比如Windows启动时的声音,苹果、诺基亚手机的铃声,QQ网友登录的敲门声,“新闻联播”的开始曲等。 业内人士预测,新《商标法》实施后,“声音大战”或将一触即发。随着无线网络的普及,多媒体广告不仅在网络上,还可以出现在手机微信、博客及各类APP应用上,为自己打上“声音”商标,必将引发企业的无限创意。 “驰名商标”回归本原 走进一家超市,注明“全国驰名商标”的产品在每个货架上都能发现:平遥牛肉干、紫阳富硒茶、郫县豆瓣、保健枕芯、家用消毒柜……在商场超市数千种产品大类中,几乎每一类都有注明“全国驰名商标”的产品,而这样的产品销售也似乎比同类产品更有优势,更受消费者信赖。 明年5月1日新《商标法》实施后,所有这些产品,都将面临重新更换产品包装设计的选择。因为新法明确:生产、经营者不得将驰名商标字样用于商品、商品包装或者容器上,或者用于广告宣传、展览以及其他商业活动中。 去年陕西省延长石油、紫阳富硒茶等18件商标被授予“中国驰名商标”。省政府为推进商标战略提供了坚实的政策和组织保障。现场对18家荣获“中国驰名商标”的企业给予100万元重奖。 “驰名商标原本是处理商业标识、反不正当竞争等纠纷的一种手段,而现在却被大多数人视为一种荣誉称号。一些商家为了谋利,就自说自话地把驰名商标放到了产品包装上。更有甚者,变相获取驰名商标的认定,进而谋取商业利益,典型例证是当年的‘三鹿奶粉’。” 在上海大学知识产权学院院长陶鑫良教授看来,此次《商标法》修改最重要的意义之一,是终于对“变质”多年的“驰名商标”下手。新《商标法》明确,生产经营者不得将“驰名商标”字样用于商品、商品包装或者容器上,或者用于广告宣传以及其他商业活动中。 陶鑫良表示,新《商标法》看到了这一点,对驰名商标的保护,强调的是个案处理和被动认定的原则,即只有当商标权利人和商标持有人出现权利纠纷时,才能通过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和最高人民法院指定的人民法院,对商标驰名情况作出认定,作为对相关商标持有人权利受到侵害时的保护。 这意味着,今后,驰名商标并非荣誉称号,而仅仅是被侵权企业的一张盾牌。 “我接触的很多央企,已经在动手开始改换包装,而一些中小企业认为,自己获得的荣誉当然应该宣传,因此还在观望,不知道会不会出台关于《商标法》的实施细则,会对此规定有所变通?”王浩表示,企业的包装产品,都花费了很多的人力物力,因此他们的想法可以理解。但是,商标界普遍认为,这一条法规的出台,是一种明显的进步。 首引惩罚性赔偿制度 一直以来,商标界活跃着一大批自然人注册的小公司,作为“职业商标抢注人”,他们专门盯住抢注商标的机会,及时“捡漏”,注册一些有价值的商标,然后谋求加价转让,一个商标成功转让至少获利10倍,而一旦赶上知名公司需要买商标,几十万甚至上千万元的代价也屡见不鲜。 仔细研究过新《商标法》条款后,业内人士发现,今后,这些“职业商标抢注人”的日子将不大好过了。针对上述恶意抢注商标、侵权成本低等长期存在的问题,新《商标法》还首次引入了惩罚性赔偿制度。 新《商标法》第六十三条明确规定:对恶意侵犯商标专用权,情节严重的,可以在按照上述方法确定数额的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确定赔偿数额。赔偿数额应当包括权利人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 同时,权利人因被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注册商标许可使用费难以确定的,由人民法院根据侵权行为的情节判决给予三百万元以下的赔偿。 对此,国家工商总局商标局局长许瑞表指出,此次引入惩罚性赔偿制度,就是针对以往实践中侵权人违法成本低、权利人维权成本高、打官司往往得不偿失的现象。 许瑞表认为,新《商标法》中的多项规定,比如:“根据非法经营额的不同,提高商标侵权行为罚款的数额;增加对商标侵权行为的法定从重处罚情节,‘对五年内实施两次以上商标侵权行为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应当从重处罚’;增加惩罚性赔偿规定,将法定赔偿额上限从50万元提高到300万元”等,都将进一步遏制商标侵权行为,加大对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保护力度。 新《商标法》还规定:“注册商标专用权人不能证明此前三年内实际使用过该注册商标,也不能证明因侵权行为受到其他损失的,被控侵权人不承担赔偿责任。”这就是说,当纯粹为了抢注商标而获利的小公司,无法提供3年内实际使用过该商标的证据时,被抢注商标的公司不需要赔偿。 “针对恶意抢注的商标,这将大大压缩抢注者的获利空间。”王浩说,这一条款借鉴了欧盟一些国家的做法,商标抢注者在起诉时必须证明,自己被侵权商标已使用在先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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