采用监管政策强制推动对解决小企业融资的作用非常有限。小企业融资难倒逼改善我国的银行业体系结构:加快发展服务基层市场的地方中小银行金融机构、构建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这正符合国务院会议的精神
文/董裕平
“融资难”是阻挡中小企业发展的主要“拦路虎”。为此,8月19日召开的国务院常务会议专门研究部署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时,要求切实缓解中小企业融资难。措施包括:鼓励各地建立小企业贷款风险补偿基金,对金融机构小企业贷款按增量给予适度补助。对商业银行开展中小企业信贷业务实行差异化的监管政策。加快创业板市场建设,增加中小企业直接融资规模。稳步扩大中小企业短期融资券和集合债券的发行规模。设立包括中央、地方财政出资和企业联合组建的多层次中小企业贷款担保基金和担保机构。
事实上,2008年四季度以来,为应对国际金融危机,我国金融系统陆续出台了多项政策,其中很值得关注的是银监会发布了《银行建立小企业金融服务专营机构的指导意见》,并向招商银行小企业信贷中心颁发了第一份专司小企业信贷业务的金融许可证,要求各家商业银行仿效,积极推动小企业金融服务的专业化经营,并提出要对小企业信贷业务实施差异化监管。2009年一季度小企业融资难成为更突出的问题后,银监会明确要求包括国家开发银行、五大国有商业银行、12家股份制商业银行和邮政储蓄银行在内的19家银行必须于二季度末前完成专营机构建立工作。7月,民生、浦发银行获准筹建专营机构,农行表示将在今年设立300家服务于城市小企业的专营机构。
我们对此应该拷问的是,在非常宽松的信贷政策下,新增量绝大部分流向了被商业银行视为低风险甚至无风险的政府性项目与大型国企,小企业融资却更加困难(截至今年3月底,500万元以下的小企业以及个体工商户贷款增加额仅占全部贷款增加额的3.75%,而2008年同期的这一比例为5%)。商业银行为什么不愿意为小企业提供金融服务?如果商业银行本身对此缺乏足够的激励动机,单纯依靠外部监管政策的强制推动又能走多远?我们应该把视界延展到后危机阶段,从推动更深层次的金融改革来探索解决小企业融资难的长效机制。
强制性政策推动酝风险
大型商业银行自身缺少积极开展小企业融资服务的意愿符合市场约束的理性。我国主要商业银行完成股份制改革上市后,其市场化目标的约束力显著增强,风险管理水平和经营业绩都明显提高。在银行改革过程中,国有大型银行在战略布局的调整上大量从基层市场撤出,实施大银行-大城市-大企业的模式,在空间上与大量分布在地方县市基层的小企业疏离,即使在较大城市,也因小企业信息不对称的程度严重、风险相对大、成本高、收益低、管理难而不愿涉及。显然,这些大型商业银行对发展小企业金融并非认识不到位,相反,其对小企业业务的规避符合市场经济中审慎经营的基本原则。这就不难理解,为何在2009年如此宽松的信贷政策环境中,流向小企业的信贷增量所占比例却还在萎缩。
对于银行监管部门而言,通过行政手段强行干预商业银行去积极发展小企业金融业务,在一定程度上有损商业银行自主审慎经营的基本原则,潜在风险不容忽视。结果难免会诱发银行的道德风险,把经营不善的责任推给监管部门,最终还要由政府埋单。综观监管部门与商业银行之间的博弈情况,当监管部门发出业务禁止性的强制政策时,商业银行往往会通过各种金融创新设法加以规避;如果监管部门发出的业务倡导性政策偏离了商业银行的市场选择,往往就会形成“上有政策、下有对策”的结果,效果非常有限。
市场化培育地方中小银行
众所周知,数量众多的小企业在国民经济与社会发展中作用非常重要,但融资难一直困扰着小企业的生存发展。积极发展小企业金融业务,帮助小企业克服融资瓶颈问题,应成为金融制度的重要安排。总的来看,小企业融资难一方面与其自身特点密切相关;另一方面,金融体系结构的缺陷会加剧小企业融资的难度,特别是在大银行垄断的格局下,中小银行机构数量少,有限的服务能力很容易出现饱和,这使小企业融资更加困难。为此,需要针对小企业本身的状况与融资需求的特点,从体制设计上对金融体系的结构进行变革、完善。
小企业实力较弱,其融资需求具有“小、短、频、快”的特点,这对融资供给方的银行来说,表现为业务笔数多、分布散、金额小、管理成本高,不仅无法获得规模经济与范围经济,还要承担更高的风险。从银行信贷技术本身要求来看,解决这个问题的一个关键是必须找到相对高效简捷的方法来克服信息不对称的问题。
从世界范围的金融实践来看,在小企业融资来源中,除了主要依赖企业主自身投入之外,外源融资更多的是依靠中小银行的关系型贷款或者有外部担保支持的债务融资,即使在英美发达的资本市场体制下,小企业直接依靠证券市场融资的比例也非常小。西方的一些学者,如Rajan、Boot等人对银行关系型融资的理论研究与实证分析表明,地方中小银行对中小企业客户信息的获取成本相对较低,银行的一线工作人员非常方便与客户多次互动接触掌握各种信息(接触频率高与接触面广实际上能够弥补小企业生命周期平均偏短的缺点),而且这些信息在本质上常常不易传递,需要银行一线人员直接分析决策。小企业的关系型信贷合约一般具有以企业主个人声誉为基础、在关系型社区内自我执行的特点,这与大银行的经营管理惯例存在很大差别,这也成为社区型中小银行在发展小企业信贷业务方面所具有的相对优势。
从我国的实际情况来看,一方面,无论是主观意愿还是客观实际,中小银行对小企业的融资支持都要强于大型银行。笔者最近对西部某城市各类中小企业抽样的问卷调查结果表明,无论是贷款户数还是贷款金额,农信社和城商行所占的比重都超过了四大国有银行,在单户500万元以下的贷款业务中表现更为突出。另一方面,一些地方中小银行的小企业信贷资产质量也远远高于平均水平。笔者对浙江一家地方商业银行的调研发现,该银行成立16年以来,一直专注于小企业客户(2008年11月末,其小企业客户占全部贷款户数的比例达98.75%),累计向小企业发放贷款18万多笔,金额达900多亿元,共支持了5万多家小企业,不良贷款率一直没有超过1%。这不仅与当前银行业在500万元以下贷款的平均不良资产率接近15%形成鲜明的对比,而且还低于当前大企业贷款平均约为2%的不良资产率。这家银行之所以成功,关键在于有效地解决了信息不对称,其在贷款决策中大量依靠难以标准化的非财务报表信息。但这对大银行而言,可能是难以克服的障碍,或者因解决问题的成本太高而失去经济意义。
由此可见,要为小企业提供融资服务,就应该从银行业体系的结构上进行改革,核心是要加快发展服务基层市场的地方中小银行金融机构。在推进这项重大金融改革的过程中应注意:一是遵循市场化的发展方向,逐步放宽社会资本进入银行金融业,视情况可由其主导或参与发起设立地方中小银行金融机构,应该避免采取行政手段把已经退出基层市场的大银行再赶回去;二是可适当放宽地方政府对金融事务的监管权限,要求其加强对本地金融机构的监督管理;三是进一步加强和充实银行业监管的基层力量,提高专业化监管水平,做好有关风险的管理防范工作。
建立“适合”信用担保体系
建立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是完善银行小企业信贷业务风险管理的重要辅助机制,已成为世界各国扶持中小企业发展的通行办法。日本早在1937年就开始实行信用担保制度,到1952年,全国按照都、道、府、县行政区划共设立52个信用保证协会,后来又设立了中小企业保险公库,共同构成了日本的双层信用担保机制。德国在1950年代开始由一些商会、储蓄银行和合作银行参与,连同联邦经济部,成立了为小企业融资服务的担保银行,现已成为欧洲最大的信用担保体系。美国设立了主要为小企业提供融资担保等各项服务的小企业管理局,作为永久性联邦政府机构。这些国家的担保体系运作形式不一,对小企业融资都起到了较好的效果。
我们应该借鉴国际成功经验,研究建立适合的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总的来看,一要发挥各级政府在推进担保体系建设过程中的主导作用,包括出资参与组建担保机构、给予适当的税收优惠和风险补偿等,但对担保业务运作要避免政府的行政干预。二要尽快完善有关的法规与监管政策,尽快出台适合小企业信用担保业务的专门法律法规。三要正确处理贷款银行与担保机构之间的合作关系。由于目前的担保机构实力相对较弱、业务有待进一步规范,大型银行一般不愿意与其合作,即使有合作,担保机构往往被迫接受100%代偿的要求,这不仅会增加银行自身的道德风险,也不利于担保体系的建设发展。因此,需要采取适当的政策来推动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与贷款银行之间分担责任机制的建设。
作者为中国社科院金融所公司金融室主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