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丝楠的养生作用浅谈 浅谈企业品牌的“法律养生”
“法律养生”的含义是以法的思维养护自己的心念与行为,把握生存与命运,在这仅有一次的生命历程中,活的“越来越好”,活出一个健康的、最好的自己。 企业家经营不得法,企业经营失败,或者本人犯罪坐牢、落马、身败名裂,生命的机制被破坏了。企业经营得法,企业就会健康、有信用,有信用的企业有美誉度,商品行销天下、经久不衰;品牌价值日进,就如同可口可乐,所有的工厂一夜之间都消失了,仅凭一个品牌,照样可以东山再起。相反,如果一个品牌被丑闻缠身,纵使实体经营机构都健康,恐怕也只能因为最终销路问题导致企业不得不主动收缩,甚至退出市场,像前些年出现质量问题的某些进口化妆品就是例子,存在一百多年的品牌可能被企业不得不抛弃掉。 所以说,在法的基础上,有了“命”。无形生命的好与坏,决定于企业的心念与行为。企业经营不得法,是指企业内法设立不科学;这样的企业经营不善;如果企业内法有“法”无“德”,情形同样严重,会被“利益相关人”背弃、追究,企业可能丢了顾客、坏了名誉,破坏了企业经营。企业如果破坏了外法的底线,就会被举报、被罚款、被送上法庭。破坏了刑事责任的底线,就会牵连到责任人,进监狱。 法律养生的“情理法”智慧 “情”是基于血缘、基于亲密关系,以及基于物种亲缘关系的远近所产生的有差别的对待规则。而在群体里,“理”是群体中最基本的规则。有一个给猴子分香蕉的实验,当给猴子分配香蕉不均等,分的少的猴子会极端不满,猴群就会陷入骚乱。“理”的含义包括公平、正义等,但在不同的时代,种族、群体、文明发展的不同阶段,群体对“理”的认识是不同的。而个体对“理”的差异就更大了,双方当事人打官司上法庭,根本原因就是大家你认一个理,我认一个理,最后需要推给司法机关,即诉诸“法”。法是用社会比较普遍接受的理予以裁判,而裁判中的“说理”也可能有争议性,但那已经是社会层面的争议,对个案则是发生强制效力、定案不容违反的。这是“法-理-情”发生作用的机制,是具足法智慧的思维方式。 “法”是生命的需求,也是生命的元素,那么,没有无情的人,也不可能有无情的法。社会的法空间,是“情理法”的法系统支撑起来的。 在这一点上,有很多人甚至专业的媒体、专家,理解起来会有一些误区。在2008年震动世界的达娃之争中,娃哈哈宗庆后回顾与达能合作的十余年,曾经感慨西方世界处理事情的规则是“法、理、情”,而我们的习惯是“情、理、法”。在发生纠纷后,宗庆后接受电视采访,也讲“情理法”,当时许多媒体就跳出来说一定要讲法律,一定要讲契约,讲“情理”全是废话,是“作秀”,是在“装”。达能委托了公关公司奥美,在影响舆论的策略中就提纲挈领地提炼出“契约精神”主题来,集中攻击宗庆后没有“契约精神”。在公关公司巨资投入下,媒体的集中轰炸,不可避免地影响社会对社会规则、法的精神的理解。但是纠纷中的一切提法,都有特定的目的、特定的诉求。作为公民或者企业家,在形成自己的观念和处理实际问题的时候,不能够被“概念”影响到深入、全面的思考。我国社会确实是以“情理法”的次序看待、处理问题的。为什么会有这种情况呢?当然是社会结构的原因,社会结构以家族为社会基本单位,当然“情”在社会规则中占的比重就会摆在第一位。西方社会,尤其是美国,是移民社会、法治社会,美国的公众公司为主要的经济形态,但是即便在美国,家族仍旧是势力的单位。子不一定承继父业,但是一定承继着上一代的社会关系,社会关系就是财富,是可继承的。肯尼迪就是踩着父亲老肯尼迪的肩膀最终成为总统的,据说老肯尼迪在教堂里祈祷时发誓:我已登上了财富的最高峰,我要让儿子登上权力的最高峰。而肯尼迪总统则说:“我的哥哥约瑟夫是一家中从政的当然人选。如果他活着,我会继续当作家。如果我死了,我弟弟会当参议员。如果他出事,我的另一个弟弟会为我们去竞选。”肯尼迪当上总统,他的弟弟罗伯特做了司法部长,整个肯尼迪家族,多数从政,并且与政要家族联姻。肯尼迪总统遭枪击去世后,罗伯特也曾参与总统竞选,可是,他也遭到了暗杀。 “情”是通行人类社会的规则,但随着社会发展,城市化浪潮使年轻人脱离传统伦理社会,大家族的崩溃,个人主义盛行,家族责任感消褪,小家庭逐渐居于主导地位,法治逐渐成为方向。法治社会是以冲淡情感为基础的,而“理”也被科学地体现在法律法规和判例中。但是“情”是人类自然的情感,有人就有“情”,所以“情”永远不可能被消灭。即便在小家庭为主要社会单位的美国,大家不会关心你姓什么,从哪儿来,但是会关心你在哪个学校受教育,在哪些城市呆过,在人生的轨迹中寻找曾经可能的交集,因此就会拉近心的距离,这种现象还是“情”的表现。 回顾达娃合作,总结达娃之争,我们应该能够对关系养护的“情理法”之争作出评价:从社会成员运用法的智慧角度来讲,法律是“情-理-法”的智慧;从社会机器对个人的行为要求来讲,则遵循“法-理-情”的次序。也就是说,无事时讲“情理法”,闹僵了讲“法理情”。 “情”是双刃剑,是最接近人的“行”的意念,是“下意识”的力量,“情”的特点是它的范围是有限的,对亲密的人“情厚”,对普通关系“情薄”,对有的人不但无情,而且讨厌,甚至还有仇。“理”则是水,浸润万物,在理面前人人平等。理与法的区别,在于“法”是形式化的理。 企业家的法律风险 民营企业第一个强大的敌人,正是其自身。因此,企业的法律风险的控制、防范是非常重要的,深入分析企业法律风险防范,首先还是从企业家个人的角度来分析,企业家个人的法律风险防范,和他个人的生活方式、个人的价值体系、个人的思维方式以及个人对事物的判断决策能力,以及个人和企业之间的互动关系,在哪个环节会招致企业家个人身价性命、法律危机。 宗庆后跟黄光裕是两位顶尖的企业家,最后走向不同的命运。宗庆后之所以不倒,是因为他的生存逻辑非常健康,他是完全面对市场的,他不是利用政府的资源、官员的权力,去分割资源、获得收益、壮大做强,宗庆后他一年两百多天都是在第一线市场,完全面对市场。娃哈哈的盈利模式是采取产地销,和联销体,遍布全国的营销网络采取农村包围城市这种战略模式。 相比之下,黄光裕也是中国首富,他的盈利模式是通过这种大卖场的方式去压榨生产厂家,把钱拿到以后,就去赌博、去洗钱,做其他违法犯罪的事情。他这种盈利模式迟早会出事,就像很多房地产商等一些老板,为什么出事的总是他们,为什么受伤的总是他呢,他的盈利模式、生产逻辑就决定了他迟早要出事。他的盈利模式是什么?就是拿一块地,把所有的官员各个环节买通,按照潜规则利益分配,进行利益输送,这种输送过程中,很容易哪一个官员出事就带出一批来了。像最近一个官员出事以后,多少房地产老板逃到香港去,不敢回来。一个官员倒台以后,拖出一批企业家,一个企业家进去以后又带出一批官员,这些都跟企业的生存逻辑、盈利模式、盈利点是有关系的,是靠买通权力。像当时黄光裕为什么要花这么多钱给郑少东个人消费。2006年有关部门去查黄光裕银行贷款问题,是郑少东把它摆平的,摆平以后,这种官商关系非常紧密。 企业家遭遇法律风险后命运难以预测。所谓风险实际上是一种不确定状态,不能够确定地讲是否引起法律后果、受到法律追究。企业的某种经营的行为,法律要对这种行为做出判断,当我们认为企业很可能要被追究法律责任,这种责任有可能是刑事责任、民事责任或者是行政责任,这时就成为“风险”。可以说法律风险是无所不在的,但同时它又是不确定的。 当前,企业的法律风险主要有4个特点: 第一,具有不可预期性。前几年中国民营企业一大批著名的企业家,一个一个闪烁一时的商业巨头,像多米诺骨牌一样朝夕间轰然倒下;这些企业家红极一时,在短短几年之内一批全部倒下,像这些风险根本不可预期,不知道这些企业家什么时候会出事。企业家有各种死法,每一种都使人身、心灵备受凌辱。
第二个特点,就是具有一种必然性。这种法律危机,表面来看好像是一夜之间发生的,是突然产生的,然而这却是必然的过程。之所以说是必然过程,是因为这与企业的成长过程是相对应的、和大量企业发展中不断的去突破法律制度,第一桶金的来源有很多违法行为、违规行为,存在大量的灰色地带,与大量的行贿受贿现象有关。这些行为积累到一定程度,在某一个时段上有可能突然爆发,是必然的。 第三个特点,具有致命性。致命性体现在几个方面,也就是说这个风险一旦发生,就很难予以挽回、很难予以补救。比如说三聚氰氨,中国最有名的品牌的乳业企业,发现三聚氰氨以后,整个社会引起巨大的反响,各级司法部门纷纷介入,总经理、董事长田文华被抓起来了,整个企业陷入巨大的危机,包括品牌危机,包括企业的上游、下游、供应商,所有环节全部陷入到这个法律危机里面去了,所以最后导致三鹿企业只能是破产。这种危机一旦爆发了,就有不可逆转性,对企业家个人来说,对企业来说,都是致命的。 第四个特点就是企业法律危机具有关联性,所谓关联性就是企业和企业之间,企业家个人和企业之间、企业家和官员之间、和政府之间是作为一个链条上的利益主体,这种利益主体完全会相互牵扯。每一个成功的企业家背后都有政府支持,如果之间的关系有问题,被抓的官员就会牵出一批企业家,或者被抓的企业家会牵出一批官员。这些互为因果的关系,会导致这种法律危机它们之间的相互牵扯、相互联系、相互牵连的关系显得特别突出。 这些特点警示法律危机的防范、提前控制是何等重要。因为一旦这些危机爆发以后,它有不可逆转性,具有致命性,具有牵连性,一个企业往往经不住这种法律风险的影响,最终就倒掉了。只要一个事件,一个很小的偶然的事件,企业辛辛苦苦几十年所积累的财产、品牌、社会声誉轰然倒塌。 企业化解风险的思维 企业家要解决的最根本问题是如何“认识世界、改造自己”。改造自己,要从思想改起。企业家要化解风险,必须确立几个思维。 1.底线思维:企业家要有危机意识,要对行为作评估,要给行为划底线。 2.预期思维:企业家要对“结果”有认识,要对风险有预见性,而不要等到风险降临才“平事”,甚至被抓了被判了才“维权”。 例如,品牌舆论危机是企业养生最困难、最被动、最难以把握的一方面。然而也正在这一方面,却有最成功的案例给我留下了深刻印象,就是“卢美美”事件。“卢美美事件”是一起起因于公众误会,进而由竞争对手一手操纵、媒体推波助澜而造成的轩然大波,但恰恰由于企业的体质非常好,虽然引起了一些并发症如企业经营的合法性争议、会刊被查处、罚款、工商税务轮番检查等风波,但是最终都度过危机,没有引发癫狂、休克、猝死等情况,企业风平浪静、人心平稳,应对快速,最终媒体的“爆料”用尽,失去了炒作时效性之后,企业经营照旧,反而提高了企业知名度。 养生是保持健康、提高免疫力的保障生命安全、自由的根本方法。一场大病袭来,身体底子好的人,能够抗住;体弱的人,情况就难说了。法律养生做得好,“身体”一向不错,没有“硬伤”的生命就可以直面危机,甚至赤膊上阵,化解风险。 成功的律师服务 在轰动全球的达娃之争中,律师为达能在全球打官司,法律相关费用达到5700万欧元。这最终被证明是一场完全失败的律师服务。2008年达能启动合资企业纠纷的危机预案,以大规模的舆论战开始,曾经获得了良好的和解时机。但是这一和解时机被自己发起的大规模诉讼湮没。宗庆后稳住阵脚后,在法律战场上与达能分胜负。而最终的事实证明,在法律战场上,达能却担负了很大的风险,最后以多起败诉告终,只能低价退出娃哈哈。法律战场的风险是不确定的,律师不能够为了突出律师角色的社会作用,让当事人把“宝”随意押注在法律战场上。 还有的企业在劳动用工、税务方面存在大量的漏洞,律师也以非常勤勉的服务精神在服务,但是劳资关系并不好,税务上“包装过度”,也总存在自查补税的风险。企业遇到了案件,律师本着“当事人利益最大化”的原则,不择手段取得了个案的成功,但是破坏了企业的重要关系,导致企业生命受到严重的破坏。深圳有一家国际连锁店,在市中心某处大型商业地产开发阶段介入,条件非常优惠,租金非常低,并且与营业收入挂钩。在实际履行合同过程中,由于企业财务计算的原因,与出租方出现了一些争议。顾问律师为了“当事人利益最大化”,极力挑起了诉讼,结果出租方的态度从积极配合企业经营,变成了积极阻碍企业经营,变着法子把原来设置的通向企业营业地点的导航设施拆除,甚至用一人多高的绿色植物遮挡视线,让顾客找不到这家连锁店,企业经营大受影响,而且持续了两年时间。两年间,由于存在诉讼,企业高层拒绝会面谈判,局面一直无法收拾。这个案子充分说明了律师服务标准与企业养生标准之间的冲突。如果律师与企业都能够在“养生标准”上达成一致,那么律师服务能够更好地整合进企业经营中,形成促成企业发展壮大的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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