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照新企业所得税法有关优惠的规定,实施条例对优惠范围和方法作了进一步明确。主要内容包括:
一是明确了免征和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的从事农、林、牧、渔业项目的所得的具体范围。
二是明确了企业从事港口码头、机场、铁路、公路、电力、水利等基础设施项目投资经营所得,给予三免三减半的优惠。
三是明确企业从事符合条件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的所得,给予三免三减半的优惠。
四是明确了符合国家产业政策规定的综合利用资源生产的产品所取得的收入,可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减按90%计入收入总额。
五是明确了企业购置用于环境保护、节能节水、安全生产等专用设备的投资额的10%,可以从企业当年的应纳税额中抵免。
六是借鉴国际通行做法,按照便于税收征管的原则,规定了小型微利企业的标准:
(一)工业企业,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10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3000万元;
(二)其他企业,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8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1000万元。
七是明确了促进技术创新和科技进步的五个方面的优惠:
第一,企业从事符合条件的技术转让所得可以免征、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第二,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第三,企业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可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再加计扣除50%。
第四,创业投资企业采取股权投资方式投资于未上市的中小高新技术企业2年以上的,可以按照其投资额的70%在股权持有满2年的当年抵扣该创业投资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
第五,企业的固定资产由于技术进步等原因,确需加速折旧的,可以缩短折旧年限或者采取加速折旧的方法。
八是明确了安置残疾人员的企业支付给残疾职工的工资加计扣除1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