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市公司治理准则 巴西的公司治理



     巴西是一个联邦共和国。巴西法律体系属大陆法系,最为普遍的是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公司两种形式。

  巴西的公司治理的独特现状

  总体上讲,巴西公司治理状况还比较薄弱,但是在南美国家中已算是遥遥领先者。尤其是近年来,圣保罗证券交易所根据公司治理完善程度把上市公司进行了分类,创建了“新市场”公司的概念,逐渐形成了众多公司追求良好公司治理水平的明显趋势,更是吸收了很多英美的先进治理经验进行实践和探索。但是,和中国类似,源于体制的原因,巴西的公司治理发展有着很多难以逾越的障碍。主要表现为:

  家族企业占据多数,所有权集中度高,拥有较少股份(16.5%)即可控制一个大型公司。目前巴西大多数上市公司50%以上的表决权由个人、集团或其他公司拥有。巴西公司法规定公司股票分为有表决权的普通股和无表决权的优先股,前者与后者比例最高可达1∶2,也就是说一个股东只要拥有一个公司16.5%的有表决权股份就能够完全控制公司,而现实案例是某家族只用不到10%的股份就控制了一个大型公司。这大大强化了控股股东的地位。

  巴西股份公司中的普通股和优先股。根据《公司法》,巴西股份公司可以发行具有投票权的普通股和不具有投票权的优先股,其中发行优先股的最高比例可以达到2/3。股东可以领取更高比例的分红是投资者愿意持有优先股的原因之一:优先股的分红至少是普通股的1.1倍。

  《公司法》规定,如果公司连续3年不分红,优先股股东可以拥有普通股股东的所有权利,直到分红为止。为了吸引优先股持有者,有的公司规定的分红比例更高。除此之外,优先股股东还拥有退股权,即对那些涉及公司收购兼并和经营业务范围的转换、退市私有化等重大事项持有异议者,优先股股东有权利将股票以账面净值卖给公司,公司也有义务赎回。

  依据巴西《公司法》第141条的规定,15%以上普通股股东可以在股东大会上选举或解雇董事会的一名成员。同样地,上市公司优先股股东若拥有公司股权的10%以上则有权选举或解雇董事会的一名成员。在上述两种情况下,股东至少需要拥有公司的15%或10%以上的股份,而且在股东大会召开前达到三个月以上才能行使上述的对公司董事的选举或罢免权。巴西《公司法》第141条还规定,如果上市公司的普通股股东或优先股股东持有的份额不能达到能够选举或罢免董事的上述份额,则这两种股东可以联合起来选举一名股东,但前提是他们的总份额至少占公司股份总额的10%以上。

  巴西的公司治理架构

  有限责任公司是巴西最简单、最灵活、最经济的公司运营方式。有限责任公司拥有更自由的组织结构和决策过程,以及较低程度的透明度和披露义务,因此很多巴西中小企业选择此种形式设立公司。外资企业多选择有限责任公司的形式在巴西设立自己的子公司。

  

  有限责任公司的法人治理架构比较简单。股东会是公司最高的权利机构,必设,至少要求2名以上股东。董事会是公司的最高决策机构,必设。经理层(总经理)也是必设机构。监事会由股东大会选举产生,非必设机构。监事会可以是永久机构或根据股东要求在某一财年设立的临时机构。

 上市公司治理准则 巴西的公司治理
  

  股份公司的治理架构相比于有限责任公司,设置更为复杂些。

  巴西的股份公司一般有4种治理模式,最简单的为:股东会+董事会(行政理事会)+审计委员会,可满足小规模、业务简单的公司治理运营需求。在此基础之上,可增设监事会,或者增设经理层和监事会。最完备的股份公司治理模式为:股东会+董事会(行政理事会)+审计委员会+经理层+专门委+(监事会),这也是大多数规模较大、治理较为规范的股份公司的治理模式。

  各治理机构的主要构成如下:

  董事会和行政理事会:股份有限公司可以设立行政理事会,并将公司管理交付于行政理事会及董事会,或仅仅是董事会。但行政理事会仅仅是审议机构,公司决策则由董事会完成。开放型股份公司必须设立行政理事会,封闭型公司不强制设置。

  《公司法》中规定,行政理事会成员由董事会选举的董事产生,并根据公司章程决定该理事会的人数;但其中至少有一人为董事长。行政理事会成员任期不超过3年,连选可连任。董事会的成员中可有1/3的行政理事会人员。

  经理层:自然人股东可以当选为经理层人员。经理层人员主要是执行和实施公司股东会和董事会(行政理事会)的决策事项,接受监督检查。

  监事会:与有限公司类似的是监事会可以是永久机构或是根据股东要求在某一财年设立的临时机构。由股东大会选举出3-5人组成监事会。

  审计委员会:借鉴美国塞班斯法案,巴西设置了独立于董事会与外部审计机构之外的审计委员会,人数为3-5人。审计委员会由股东大会选举产生,其中应有一名持股10%以上的股东代表。代表股东利益是审计委员会的职责所在,其主要职能是监管、监督管理层工作,维护股东权益不受侵害。

  巴西股份公司中各治理机关的职能职责

  巴西股份公司中,各治理机关的职能职责较为明确和规范:

  股东会

  1.一般事项上,巴西股份公司的股东会拥有以下职权:1.修订章程。2.随时选举或解散董事会成员和行政理事会的成员。3.确立审计理事会成员的薪酬。4.批准年度报告。5.批准分配利润和强制性股息的方案。6.授权董事会发行可换股及有抵押债券。7.批准董事监事和经理层人员待遇标准。8.批准公司合并,合并,分立和解散。

  2.重要事项上,巴西股份公司的股东会拥有以下职权:1.变更企业成立目的。2.削减强制性股息。3.批准公司合并、拆分或整合公司方案。4.增设新类别的优先股。

  董事会

  巴西股份公司的董事会的主要职权包含以下几点:1.制定公司总体战略;2.决定公司的生产经营;3.监督管理层;4.审查公司财务;5.选举和解聘经理人员;6.确定经理人员职权和职责;7.组织召开股东大会;

  经理层

  作为董事会决策执行人的经理层,巴西股份公司的经理层一般拥有以下职权:1.依据董事会确立的公司使命、目标、战略与指导方针管理公司业务。2.组织实施董事会决策的公司事项。3.选聘公司内部管理人员。4.制定公司内部管理制度。5.接受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或(监事会)的监督检查。

  审计委员会

  审计委员会在巴西公司治理架构中具有重要的作用,其职能职责只要是围绕公司在生产过程中财务、人事等重大事项展开的,主要包括以下:1.检查公司的帐目。2.依照公司章程就某项管理活动的决策发表赞成或反对意见。3.在需要时,聘请或解聘独立审计师。4.对管理部门向股东大会提交的年度报告等全部信息资料,发表具有法律性质的意见。5.将在审查监督过程中发现的经营、管理、会计核算等方面存在的错误、弊端和不法行为,向管理部门提出报告和建议及应采取的有效措施,如果所采取的措施仍未达到维护公司利益的目的,应向股东大会提出报告。6.至少每3个月检查一次试算平衡表和公司编制的其他财务报表,检查年度财务报表并提出意见。7.在公司清算期间,作为特别监督人员须参与公司的清算。

  监事会

  监事会不是巴西股份公司的必设机构,其职能职责也相对简单,主要有:1.监督公司董事及经理层人员及各部门的管理活动,检查公司的帐目,了解并获得与公司经营管理有关的各种信息。2.在必要的情况下,召集股东大会。

  赴巴设立公司的建议

  巴西作为南美洲新兴的具有巨大潜力的国际贸易市场,已经吸引了众多的国外企业进入。在此,对在巴西设立公司提出以下参考建议:

  公司类型的选择—设立有限责任公司最佳。巴西法律对外资企业在巴西设立公司的选择形式并无严格规定,作为一般原则,除个别限定之外(汽车行业不在此类限定之列)外国投资者可以在巴西设立任何巴西法律所允许的企业形式。但因为“新市场”背景下对股份公司的治理高标准,为了减少审批流程和灵活操作,设立有限责任公司(全资子公司)为最佳选择。

  治理架构的选择采用“股东会(股东代表)-董事会(执行董事)-经理层(总经理)”的模式为佳。在巴西设立子公司,可采取最简单的治理架构“股东会(股东代表)-董事会(执行董事)-经理层(总经理)的简化模式,即:股东代表-执行董事-总经理的法人治理架构。由总经理全权代表公司,处理日常运营,遇有须董事会、股东会决策事项时,再召开董事会、股东会。

  该模式层次简单,人员设置较少,便于管理,此外,由股东会、董事会统一决策重大事项并直接对总经理进行监督,能较好地降低运营风险。

  设立实体公司的法人治理要点:

  1.在股权结构上:须由2个及2个以上股东共同出资设立。同时,还须指派1名巴西公民或有长期居住权的居民为股东代表,其享有股东权利。

  2.在治理架构上:最简单的架构为股东会-董事会-经理层(其中经理层人员须为巴西公民或有长期居住权的居民)。建议为了更好的维护投资收益,最好提前培育公司内部人员担任巴西子公司的管理人员。但考虑到工作的及时进展,也可以招聘有巴西居住权的中国人担任初期的管理岗位人员。

  3.在治理机关的权限分配:建议由公司股东会决策涉及生产经营、人员调配任免等的重大事项。但为了提高决策效率,可授权经理层一定的日常经营管理权限。董事会在股东会的授权范围内决策相关事项并对经理层进行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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