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浪科技讯 7月19日上午消息,金杜律师事务所直接投资部合伙人王德全律师于今日10:30做客新浪财经中心VC人生访谈现场,就创投过程中涉及到的法律问题与各位网友做了深入的交流。
金杜律师事务所是国内最大的律师事务所,王德全律师毕业于北京大学法学院,之后又获得哈佛大学法学硕士和斯坦福大学金融法学博士学位,曾供职于微软远东区法律部和eBay法律部。王德全现为金杜直投部合伙人,对TMT产业的法律纠纷、跨国并购、投融资等具有丰富的经验。
在聊天中,王德全律师就创业者如何签订融资代理协议、保密协议以及投资意向书等做了介绍。在谈到融资代理协议的签订时,王德全称,他不建议创业者与融资顾问签订独家代理协议,并且在签订之前要对融资顾问公司背景和实力做深入的调查和了解。
另外,王德全还具体谈了投资意向书的内容,就分红权、优先股转换权、反稀释以及“对赌协议”等问题。他认为,整个风险投资的过程本身就是一个不可完全预知的风险过程,创投双方为了保护各自的利益,事先以契约的形式来规定责权利是十分必要的。
谈到投资协议中较为敏感的“对赌协议”问题,王德全把这看成是一个“通俗的叫法”,其实这是一个基于业绩承诺下的权利调整约定,这是对创业者的激励,同时也是在保护投资人的利益。
聊天中,王德全律师还就当前创投界的热点话题,如人民币基金设立热的背景、《合伙企业法》中明确的有限合伙人制度、75号文之后的“106号文”、“10号文”以及外管局最新出台的“28号文”,与各位网友做了一定程度的解读。(沙鸥)
王德全律师声明:本次聊天仅为本人观点,不代表任何法律意见,也不代表金杜律师事务所观点。
以下为本次聊天实录:
各位新浪网友,大家好!
主持人:各位新浪网友大家上午好!欢迎收看本期的VC人生,我们今天请到的是金杜律师事务所直接投资部合伙人王德全先生,请王先生跟各位网友打个招呼。
王德全:各位网友上午好!
主持人:我们今天的聊天将就创业投资当中涉及到的法律问题与各位网友做深入的交流,也将就人民币基金的设立,有限合伙人制等问题跟各位网友做一些交流,今天我们的聊天也是一场具有特殊意义和价值的聊天,因为我们将会更多的站在创业者的角度设计问题,为各位创业者做一些法律问题的解答。
除了通过手机访问新浪网,您还可以通过手机访问新浪网在移动中关注聊天全程,手机新浪网的网址是sina.cn。
主持人:我们下面就开始本次聊天,我们知道在整个投资事件过程中我们会接触到的第一个协议,可能就是保密协议的问题,我想请王律师给我们各位网友介绍一下保密协议一般在什么情况下签订,主要有哪些条款?
王德全:你单刀直入了。其实你问的问题是非常好的。因为很多人在谈这个风险投资的时候都觉得,大家都看到的是成功的故事,成功之后翻了多少倍,没有想到整个复杂的关系,投资这个制度是怎么建立的,怎么过来的,怎么发展起来的。其实这里面最核心的东西都是靠一些非常复杂的合同关系来约定投资人和创业者之间的利益、风险,包括信息不对称,激励机制等等都是靠一套非常复杂的制度来约束的。这里有很多当然是靠这个合同。
其实创业企业在接触VC之前就应该有很多协议了,有很多合同,从你设立企业到后来雇员工等等,顾问之间都涉及到保密问题,当然和投资人,可能的投资人,也是要签订一个保密协议,或者是在接触的时候投资人有时候也需要签一个投资意向书,要求对创业企业也进行一些约束,不允许你再和其他人谈等等。
主持人:这也是我们后面将会聊到的投资意向书的问题。其实这个保密协议可能更多的是站在创业企业的角度,使投资者能够对了解到的创业者的公司一些财务机密、人事、资金等方面的一些信息做一些保护?
王德全:是这样,但是现在实际过程中很多投资人不一定签,不一定同意和你签,但是不管怎么说我觉得从创业者的角度,这是一个对自己非常重要的一种保护手段,和投资人谈之前,或者说有些创业者不懂的时候做了一个商务计划,把自己的一些核心创业理念,特别是一个商务模式都写在里面,满街去撒放,所有的互联网上都去投放。这个其实是对自己挺不利的,因为可能有些人只要发出去之后,这些风险投资家有时候也不一定看,他太忙了,没有精力不一定看得过来,特别是这个圈子大家都讲是一个很小的圈子,一定需要有人来介绍,这里面因为有一些人的成本在里面,所以说最好的办法我觉得如果这个创业者不签的话,你要循序渐进地一步一步来,不要把你信息全部告诉人家,特别是有时候你没有核心技术,只是一个商业模式的时候你跟别人讲了,这时候别人就知道了,如果你不是一个最适合执行这个模式的人别人可以去试试。
我这里有一个很有意思的案子,大家可能也听说了,最近一个企业的创始人有三个同学在告他,涉嫌他当初在,另外三个人也做同样的事情,他参与过,或者说他了解到别人的信息,他把另外一个网站的源代码都给盗用了,这个当然是一个对方的指控,但是这也是一个很鲜活的例子,创业者一定要知道保护自己。
主持人:其实我们有些创业者在找融资的情况下还会接触到一个中介机构,就是财务顾问公司或者是律师事务所帮助他们找钱,融资,这个当中可能会签订一个协议,叫融资代理协议,那这个融资代理协议可能有一些很多约定,想必王律师非常清楚,您能不能给我们介绍一下融资代理协议在签订过程当中,一般的创业者应该注意哪些方面的主要问题以保护自己的利益?
王德全:好的,我就讲一讲融资代理协议,这个也都是整个这个行业发展过程中慢慢形成的,整个这个产业链里面有不同的人扮演不同的角色,创业者多数是有企业家精神,或者有些人是有一个技术,掌握一个技术,开始去创业,他们不一定很懂得这个资本市场的一些规律,操作的规则,所以有时候也是一个精力所限,买方、卖方,供需双方都找不到对方,这里面就给中介机构第三方提供了一些机会,包括律师事务所,律师本身就是一个很好的中介,我们就是中介,还有一些财务顾问公司,他们做的工作其实是把融资方和投资方找到一起,不光是这个,还有后续可能是一些其他的增值服务,包括帮助创业企业更好的用VC听得懂的语言讲述自己的商业计划,对竞争的环境,对内部的管理,对将来的预期,财务上的一些方面都是需要别人帮助的。
在硅谷很有意思,因为一般企业创业第一天找的都是律师,帮我注册一个企业,然后是我们股东之间关系怎么约定,我和我的核心员工之间是不是需要保密,我的无形资产体系怎么建立,所以这是第一步的。
律师,特别是像我们这样的律师事务所是代表很多成熟的企业,投资人投资银行方方面面的上市公司,所以说他知道钱在哪里,知道谁需要钱,很自然有时候就把不同的客户找到一起,最后促成他们的一个交易,当然我们可以提供法律服务。律师拿融资顾问费的也有,在美国,甚至最后硅谷一些比较有创新精神的律师事务所从律师工会那里拿到一个批准,他可以甚至在自己的客户那里拿持股,因为代表创业企业,往往创业企业没有钱,所以他可以变成一种股权。
主持人:在签订融资顾问协议当中有些时候我们也做一些了解,签什么独家代理,什么一年期内的独家代理等等这种,我不知道这种对创业者应该注意什么问题,什么情况下愿意跟他签一个独家代理,或者怎么约定什么?
王德全:具体说到这个协议的内容有几点比较重要,第一是费率。
主持人:一般行业费率是什么情况?
王德全:不一样,要看最后VC是不是接受,一般3%,高的到5%,3%的比较多,也有一种约定就是融到一百万以下是5%,一百万到两百万是4%,两百万到五百万是3%,递减的一个费率,有一个比较重要的也是双方容易产生分歧的,就是说这个中介服务机构介绍来的投资方一定是比如说创业企业没有机会去接触的,或者说以前试过接触但是没有引起人家的注意,就是把你服务的内容写得细致一些,而且一旦进入一个谈判期的时候,在什么情况下通知企业进行谈判,什么情况下才构成一个成功的案例,这个费率。纠纷倒是不多,因为我觉得创业企业确实需要这样的服务,因为很多创业者没有精力,确实没有精力。
主持人:尤其是国内的创业者根本不知道怎么和风险投资公司打交道,自己一个好的产品怎么包装,怎么定位,像你刚才说的怎么做一个合适的语言推荐给VC,这个非常重要。那一般情况下在做比方说我们什么情况下才算你这个融资代理,你给我代理成功了我才付你费?
王德全:大家一般都是以签了投资意向书过后,最后一定是整个谈成了,钱到位了,双方的SPA也签掉了,交割实现了,这个时候创业企业也才有钱给融资顾问。
主持人:一般会不会有这种情况,就是我一个创业者我找来一家财务顾问,我会不会找两家联合给我做?
王德全:我不建议创业企业做独家的,把融资顾问的服务只给一家机构,因为这个机构它的背景,它的渠道也有限,但是如果你找几家的话就涉及到一个时间、或者两家同时找到一个投资公司,这个也有一些要理顺关系。
主持人:就是我们在找多家融资代理顾问的情况下,我们要把相关的细则描述清楚。
王德全:对。
主持人:我们其实刚才一直谈到一个问题,就是我们在创业投资过程当中接触到最关键的一个协议,就是投资意向书的问题,这个问题我们想请王律师给我们重点介绍一下,它一般创投双方在进行到什么程度,什么情况下才签订这个协议?它主要包括哪些内容?
王德全:其实另外有一个协议,或者一个意向书,其实是针对投资意向,就是我们有一个大致的意向,但是这个现在在很快节奏市场的情况下有时候都不签了,投资人比较大的项目里面先签,第一步接触之后,我看了你的商务计划我有兴趣,我们来开始谈,这时候就有一个意向,约定的时候保密,这里有保密条款。
主持人:这个等到做了之后做净值调查?
王德全:现在还没到这个阶段,所以接下来大家在一起谈论看看你的基本情况,看看团队,谈一谈,谈过一两轮之后开始谈一些主要的投资条款,将来在最终的协议里面包含的内容这里面一般都会体现到,都会包含到。可能最重要的首先是估值,你一个企业值多少钱,我投了多少钱之后占多少比例,这个是双方最关心的问题。有时候也不光是钱的问题,可能也要讲到投资工具,一般都是可转换优先股这种方式。
主持人:能不能给我们继续解释一下这个可转换优先股?
王德全:其实最终协议里面很多条款都是围绕了可转换优先股,围绕投资工具。
主持人:这个可转换指的是股权转换成债券还是什么?
王德全:是优先股转换成普通股,有时用可转换债,那个债可转换就包含一层从债转成股,其实这里面大同小异,万变不离其中,最终你要知道投资人的想法,不管他设计出多复杂的投资工具,他要实现的一个目标,或者说核心的东西,就是我要用一种工具,一种手段,或者各种合同条款约定这么一种投资关系保护我的利益,同时也要激励创业企业,让他看到希望,一旦成功了之后将来会怎么样。所以这里面就包括管理,将来的管理都有一些约定。围绕这个投资工具,股息优先权,清算优先权。
主持人:另外能不能给我们介绍一下反稀释的问题?
王德全:可以,我再讲一个,为什么优先,普通,这些东西很多听起来其实是境外的不管是在美国,在开曼,一些公司法里面是有一些规定的,但是这些规定就涉及到公司法和合同法的东西,它不是一个强制性的东西,有些是保护第三人利益的,其他很多时候成熟的市场经济它的法律是给合同双方很多空间的,你可以互相约定,所以这种情况下就给投资人很大的空间来创造出非常复杂的投资工具,可转换优先股带有很多不同的功能和特质,所以说让双方把这么一种复杂的关系,这么一种信息不对称的情况在银行或其他的投资人考虑都不考虑的情况下仍然有人愿意投钱,所以很大程度上是归功于复杂的合同关系来摆平的,包括他的利益和风险的承担。所以说你刚刚讲到反稀释,反稀释其实是优先股的持有人,投资人,他来约定在将来进一步融资,在企业发展过程当中将来自己的利益得到保障,不会被稀释,所谓稀释不是他占有的股份,这个有时候他愿意放弃,愿意一定程度稀释,起码他所付出的认购股权得有价格,基本的限制就是说将来再融资的时候股价不能低于他现在认购的股价,这是核心的东西。比如我第一轮花了1.8美元买你的股票,过一段时间公司决定再融资,说8毛就卖了,那我第一轮承担的风险又高,就吃亏了。所以有很多约定,有不同形式的,怎么去反摊薄或者反稀释的。
主持人:另外有一个问题我请教你,比如我第一轮投一千万美金,占了20%,第二轮融资我再进来两千万美金,那我的20%还能保证我的20%吗?还是把我的20%让出一部分,或者20%不变,其他的创业者、团队让出一部分股份,这里面是怎样的一种约定?
王德全:我这里讲一个核心的东西,我们很多融资方创业企业都是说,不过会有些财务顾问谈到一些估值定了,你这个企业融多少钱,占多少比例,从来不考虑我这个企业发多少股票,每一股多少钱,有的人无所谓,但是如果你不确定现在的股价你很难看到公司成长的过程,现在的股票是一股多少钱,将来就可以卖得更贵,可能上市之前估值到6元、8元了,卖给投资人的时候就十几元,而且有一个衡量的标准,就是每一轮不同的时间进来的投资人他所付出的对价是不一样的。
回答你那个问题,以前第一个投资人占了20%,第二轮再投的时候往往这个时候等于企业再去融资,再发新股,以不同的价钱发新股,可能更高于以前的价钱,那么有人来买,买了之后按理说应该是所有以前的股东都会遭到稀释,所以这个时候在第一轮投资协议里就会约定,第一轮投资人他可以跟进,就是按比例跟进,你想保持你占的股份比例不变的话就得再跟进,还要再买股,你要为了保证将来,特别是第一轮投资人说我看好这个企业,但是又不是特别有信心,那么我现在先买一部分,同时我要一部分权证,将来在一定时间,任何时间我决定行权的时候以现在的股价再继续购买多少股企业的股票,这个时候当然第二轮有人跟进的时候说明企业发展得很不错,他跟进就很便宜了,就是他不是以第二轮的企业再融资时候那个股价来购入,而是以第一轮时候的价钱。
主持人:也就是一融的风险投资公司他所具有的这种优先权,或者优势。
王德全:也是一种优势,因为他进来的早,承担的风险更高,所以他给自己留有一个余地,很多企业也无所谓给他,就觉得你可能还有一种起码是进一步购买的可能性,但是这个是很便宜的,对他来说是一个优惠。
主持人:还有这个过程当中我们经常会谈的最多的就是对赌协议的问题,就是我们在一个承诺条件下一个利益的转换问题,这个我们想请王律师给我们做一下介绍,对赌协议是怎么回事?它一般来说在创业者签订的时候怎么来保护自己的利益?
王德全:我觉得这个概念首先很有意思,我也看了一些业界的议论,大家把对赌协议。
主持人:你们在法律上怎么叫它?
王德全:它是一个关于估值调整的协议或者机制,它存在的意义在于没有人真正具有火眼睛睛,我对一个成长这么快的企业在一个复杂多变的市场上到达怎么样我一眼就看准了,市场不存在这样的人,所以说才有这种制度上的设计,我看好这个企业,但是对它未来仍然是有很多不确定性,也看好团队和创业者,创业者也信誓旦旦做了很多承诺,在这种基础上可能大家就设定一些约定,如果你企业也是为了激励这个创业者,说创业者和团队在一定时间内,某一个时间达到一个什么样的目标,不管是市场占有率还是技术的成熟程度,或者是税后利润,达到一定指标的时候投资人愿意以某种方式、各种方式,不管是现金、股票还是一些组合的方式对团队进行奖励,同时这个东西是双向的,你约定如果达不到,有上线有下线,如果跌破下线的话,我把钱拿进来,最后你企业做得很差,这时候要约定一些比如创业者往往要付出一定的代价,比如说允许我以更低的价钱购买更多的股票,把你普通股的股份更多的分割给我,因为你只能要这个东西,你不能跟创业者要钱,说把你家房子给我,这不是大家能接受的。所以说这种所谓的对赌我觉得是一个比较市井化的说法,有时候很复杂的制度觉得赌了,当然也无可厚非,但是容易引起起义,误解,把它异化了,这种情况其实在一些大型的并购,或者是对一些PE私募股权基金投一些大型项目的时候有这种情况,我们见过在蒙牛的案例里大家是津津乐道的,是投资人和企业之间做了那么一个约定,最后企业成功的达到了那个目标,双方是一个双赢的局面,所以我就激励你把这个事情做得更好,我也跟着你分得更多,很难说是赌了。如果那样讲的话,整个风险投资就是一种赌,因为谁都看不懂,有风险嘛。
主持人:前面一段我们围绕整个创业者与风险投资打交道过程当中产生的法律问题做一些沟通,主要是从创业者的角度考虑问题,如何保护自己的权益不受到损失,如何与投资者共舞,这样一个过程当中我们做了一些沟通。我们下面将会就王律师自己的丰富经历给网友做一些沟通和交流,也算是一段比较轻松的话题。我们知道王律师之前毕业北京大学的法学院,之后到了美国读书,在哈佛大学读了法学硕士,这个过程当中当时出国是不是你们这一代人当时考虑非常多的问题?当时怎么有这个想法出去学习的?
王德全:我同学里确实有很多出国的,但是我在大学的时候从来没考过托福,没想过,最早的同学毕业以后就走了,做得也不错。
主持人:您是工作了两年吗?
王德全:对,我工作过一段时间,做律师,我是在微软做了之后才去美国读的书,我在微软做了五年,2000年正好是纳斯达克2000年4月份整个往下走,也是一个巧合吧,赶上那个时候觉得好像在跨国公司做了很长时间,需要去普通法系国家再丰富一下自己。那个时候互联网还是方兴未艾,那时候新浪怎么样?
主持人:那时候我们新浪已经有三年历史了。
王德全:所以当时的想法是读一年,拿一个硕士,拿一个律师资格就回来,但市场有变化就继续逗留下去。
主持人:你写过一本书,叫做Internet世纪之赌,里面写了很多互联网实现的一些应用,服务,包括微软在互联网方面整个趋势的一些判断,不知道你做当时这本书是出于一个怎么样的设想考虑?这本书也应该是当时最早的介绍互联网的一本书。
王德全:差不多,1997年出版的。
主持人:当时有数字化生存。
王德全:对,我不记得那时候新浪这些国内的门户网站,好像还刚刚建立,可能那时候叫四通立方,我也是怎么说呢?各种原因促成的,当时在微软公司每年要去西雅图总部做几次培训,所以了解到互联网的发展趋势,所以很感兴趣,当时也有一个优势,大家都不知道互联网是怎么回事的时候我们在办公室就有24小时的宽带上网了,所以就感觉到刚刚兴起的一种技术革命带来很多东西,比尔盖茨也给当时的微软公司所有员工发了一封E—mail,叫做网络就是一场赌博,他也用了赌博这个词,受到他的启发,当时我在北大的时候写了一些论文,关于互联网的法律问题,后来和其他朋友聊起来,也是电子工业出版社的一个编辑,都是朋友在推动,所以让我写这样一本书,觉得应该是对读者有些帮助,所以当时也是很辛苦写得,后来也是很多圈里的朋友大家很承认,说我们对互联网的了解就是起源于这本书,所以当时觉得心血还是没有白费。
主持人:在微软五年之后你去了哈佛读法学,法学毕业之后你又选择去斯坦福读金融法的博士,这样一个选择是什么力量促使你的?应该说哈佛大学的硕士回到国内已经具有比较好的发展前景了,再加上你在微软五年的经历。
王德全:也是市场造成的,因为当时拿了硕士之后又考了纽约的律师资格,拿到律师资格其实可以回来的,觉得有一点不够,我在哈佛学很多的还是互联网高科技法律,我在他那个互联网中心专门研究互联网的法律问题,社会问题,在那里还兼过职,但是后来觉得市场是比较低迷的,01年,所以本来是去华尔街有几个机会的,但是那个时候都是要推迟,看看明年怎么样你再来,所以就被那些东西牵引着不想回来,然后又没有更好的机会,就接着读书。正好当时在哈佛有一个研讨会,认识了西岸的一个风投的合伙人,他说你加入我们好了,然后就到那边去。
主持人:当时就到了硅谷的龙脉风险投资公司?
王德全:对,同时我也在申请读书,因为在哈佛读书也是可以再继续的,我的导师也发生一些变化,推荐我到西岸跟着美国证券委前主席,跟他去学资本市场的东西,因为我当时在纳斯达克一些投资拿到期权之后,也做了投资,表现不是很好,好像从个人理财角度也需要进一步研究一下资本市场,所以就开始转向风险投资这样一些领域,在那边又做了三年。
主持人:然后就到了斯坦福?
王德全:对。
主持人:就是边工作边读书?
王德全:对。
主持人:这之后你还到了eBay易趣?
王德全:那是后来了,读书到03、04年左右国内开始很多归国创业者,一些软件园,孵化园很多,所以我也跑回来参加各种活动,找一些机会,帮龙脉,也开始做一些现场调研,来给自己的论文找数据,从此就没再回去,因为其他的也都做完了,从04年开始就开始在国内一边工作一边写论文,所以也是很辛苦。
主持人:那就是到eBay易趣做法律总监?
王德全:对,我在一个食品集团也做过一段时间,后来又到eBay易趣,因为这个行业比较熟悉,在国内网络支付这个市场也是刚刚开始,还是对互联网有千丝万缕的联系,帮助eBay易趣,结果他在中国做得也不错,帮他做了一些策略调整,后来最终回到自己的老本行,做律师。
主持人:我们知道现在王德全律师是金杜律师事务所直接投资部的合伙人,他在金杜律师事务所主要负责TMT行业的一些法律事务,包括公司的上市、并购以及投融资等等,包括一些基金的设立法律事务,这就是我们下面要聊的话题,我们会聊到我们现在当前创投界的一些热点问题,比如人民币基金的设立,比如合伙企业法这些方面,我们想请王律师给我们介绍一下人民币基金我们是创投界今年非常热的一个话题,您如何看待人民币基金设立的背景,我们为什么要成立人民币基金,而不是之前的外资美元的基金?
王德全:这个说来其实话长了,我在硅谷的时候研究,当时在斯坦福论文研究的是中国的关于风险投资,私有股权投资法律和制度框架,也一直在跟踪这方面发展,其实国内从对外资吸引,对市场的鼓励措施还是一直在尝试的,从01年到03年,特别是五部委关于,那时候还是对外经济贸易合作部,现在是商务部,科技部,五部委有一个关于外商投资创业投资企业的管理规定。那时候其实就是鼓励在中国国内设立创业投资基金,进来之后一定是人民币基金,这可能就是我们讲的人民币基金。
但是那个时候为什么那个规定没有创新的意义?所以基金大家最后还是做了基金在外边设立,被投资企业最后也要到海外去注册,做一些置换,很复杂的结构。
主持人:就是我们说的两头在外。
王德全:对,美国的一些学者曾经很看好这个东西,和以色列相比,他们讲一个市场我们还是,像中国这种市场,发展中的市场,法律制度不是很依法治国,不是发展特别好的时候,可能没必要搞那么复杂高层次的法律制度,说你最基础的东西还没有发展好,可能搞风险投资还是时机不成熟,其实完全可以借助美国的制度,他的市场,他的中介机构,他的制度都是美国的。像以色列一样,很多市场去美国上市。我们一度看到很多企业成功地走下去,在风险投资的支持之下做得很成功,但是其实里面付出的代价还是很高的。我说制度的东西更好,我们自己如果有这个表现的话当然没必要到境外去,又付出那么高的融资成本,就举一个例子,话题稍微远一点,大家看到姚明去NBA打球,整个东方都开始看NBA了,花很多钱去看转播,其实你仔细想想最理想的状态应该是CBA最火的时候,按照我们的规则来游戏,其他的球员到中国来加入俱乐部,西方社会都花那个钱来转播CBA,这个当然是比较理想的状态了(笑)人民币的这种升值,或者A股市场进一步规律化,监管水平也高了,企业的质量也好了,股市上反映出来的给投资人带来的回报也很可观,这当然是很大程度上对一些境外投资人,一些老牌的风险投资企业都开始考虑在境内设立基金,在境内投企业,最后境内推出,这是一个。当然制度上除了我讲的03年五部委的文件管理规定,还有去年的合伙法。
主持人:对,这就是我们要聊的下一个问题,我们要成立人民币基金还必须有一个制度上的基础,就是我们下面聊到的合伙企业法,这个合伙企业法的主要内容我们也请王律师给我们介绍一下,它主要有哪几个核心内容?主要解决的是哪些问题?为我们人民币基金的设立做了基础?
王德全:我尽量简练,合伙企业法是97年的时候就通过了,去年2006年只是一个修改,最简单讲,合伙和公司有什么区别?非常简单一点,这是一种不同的商业组织形式,最早可能是主仆关系、代理关系,最后慢慢大家需要有分工,需要有合作,组织在一起形成一个合伙,后来才是有限责任公司,都是一种现代企业制度慢慢改革、递进发展的一个过程,到后来才有股份有限公司,去上市,把股东进一步扩大,把想赚钱的人钱放在一起给那些能赚钱的人去赚钱,所以这个是法律制度史上非常了不起的革命性的东西。
但是为什么合伙这种很古老的商业组织形式还存在呢?因为它有它存在的道理,比如说我们律师事务所是合伙制度,一些专业的服务机构可能用合伙制度更合适,因为他没有别的资产,只有人,还有其他一些机构也是适合的,比如投资机构也是一样的,他主要是靠人的,所以它存在有道理。它在承担义务上有两个区别,和公司,一是承担对合伙企业的债权人承担责任上不一样,合伙人是对合伙企业的债务要承担无限责任的。
主持人:就是指的普通合伙人?
王德全:对,但是公司在纳税上面有一些优势,他不是两层征税,合伙企业是不分所得税的,因为你个人资产和合伙人的收益是混在一起的,所以就不能一直给你征税,所以他在税收上可以优惠。在硅谷的风险投资制度发展过程中他就看到了这个机会,或者说也是经过博弈最终选择了有限合伙这样一种方式来约定普通合伙人和有限合伙人,普通合伙人就是真正的投资家,风险投资家。
主持人:普通合伙人就是投资家,就是管理者?
王德全:对,往往是一个基金管理公司,或者投资公司,他进来在一个基金里面做普通合伙人,同时其他的像养老金,其他一些机构投资者,像大学的基金,还有一些私有家族的基金,或者上市公司的钱,他拿来是不能承担无限责任的,他是承担有限责任,就是以出资额承担责任。
主持人:在风险投资公司里面基金的管理者,这个GP承担的是无限责任?
王德全:对。我们这个合伙企业法在修改之后加入了有限合伙的一种方式,是允许有限合伙企业的存在,也对他们之间普通合伙人和有限合伙人之间的关系进行了一些约定,这些约定也不是死的,最终还是靠合伙人之间来进一步约定,这个其实对境内的基金设立有帮助,对合资的基金很难适用,中外合资的企业我们法律规定一定要设立合资企业或者合作企业,所以合伙是不行的,真正想做中外合资的基金的话还是要靠03年的五部委的规定,那个规定其实很创新,在03年就开始,它是依据中外合作企业法在那里进行了一些细化,其实它那个规定里面有一个主要的出资方,主要投资人,类似于普通合伙人,其他的投资人也承担这种无限责任,在税收上国家税务总局有一个规定,也给了税收上的优惠,就按照有限合伙企业这样一个方式来纳税。所以说那个制度还是可以利用的,而且我们也看到从05年左右国内的一些境外基金已经和天津的政府,或者一些投资机构开始设立了尝试性的设立,我们也在帮一些客户做一些中外合资的基金在境内投资,你可以叫它人民币基金,但是中外合资是按照03年的规定来设立的。
主持人:其实我们在设立这个基金的时候是不是它的,如果是中外合资肯定有美元进来,或者有外币进来,那外币进来的话它是要转换成人民币进行投资,投出去的时候?
王德全:基金是在境内设立,进来投资的时候要以人民币的形式投,因为投境内的企业,这时候就没必要再做红筹,境内设立基金,境内投资,将来希望境内上市或者卖给境内的企业,也可以卖给境外的企业,退出上也是慢慢越来越畅通。
主持人:这里有一个问题,我们除了75号文和10号文,75号文之后我们出了一个106号文,这个106号文主要对75号文进行了一些补充,王律师能不能给我们介绍一下106号文的核心内容?
王德全:我发现你对最新的东西跟踪很紧的,106号文是5月底刚刚出来的,是国家外汇管理局,在这之前还有一个78号文,是关于在境外上市的企业里持有股票期权的创业者、管理团队和员工,参与员工的持股计划也要去外汇管理局进行备案,不然将来在行权的时候使用外汇在解汇的时候都会有障碍。
主持人:那106号文呢?
王德全:106号文是对75号文进行了一个细致的解释,而且有一个新的东西在里面,我们也在进一步和国家外汇局,北京市上海主要的外汇管理部门沟通,这里好像有一个东西影响蛮大的,就是说如果境外的SPV设立不足两年,他在返程投资的时候,做外汇登记外汇管理是不给你做外汇登记,不支持做返程投资的,所以这就意味着你现在刚刚看好的创投企业,大家谈好了投资了,想再做红筹的话拿到境外重新做充足,在境外设立SPV,再返程投资就很难实现了,因为你没有两年的审计报告和纳税证明。
主持人:它跟2006年9月8号出的10号文还是有一些关联的?
王德全:对,有一些关联,10号文就更深远了,更大了,因为它涉及到的政府部门更多,不光是返程投资的影响,还有证监会也重新介入,还有并购的,换股的,还有反垄断,还有涉及到国家经济安全的,10号文影响更深远,我们刚才讲的75、78、106都是外汇管理的角度,但是都是值得引起注意的,确实有很多新的东西。
主持人:由于聊天的时间关系,我们今天的聊天也就到这里,我们其实有更多的话题想跟王律师进行交流,有更多细致的问题需要一起探讨,由于时间关系今天聊天就到这里,谢谢各位网友,也谢谢王律师能够在百忙之中抽时间来参与我们本次聊天,非常感谢!
王德全:谢谢主持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