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次世界大战后,世界范畴的对外直接投资出现了空前的增长,以发达国家为主导的跨国公司在世界经济发展中独领风骚。探寻这些跨国公司发展轨迹,政府层面的支持是其在全球得以风行的重要原因。尽管不同国家出台的促进海外投资的政策形式有所不同,但大体可以分为以下几种:
第一种是海外投资保证制度或海外投资保险制度。美国在1948年开始实施“马歇尔计划”时,率先创立了该制度。随着时间变迁,这一制度不断变化,但奖励、促进和保护私人海外投资的安全与利益是其始终如一的宗旨。继美国之后,1956年日本建立海外投资保险制度,1959年后西德、英国等西欧国家纷纷建立该制度。
第二种是财政支持。政府通过直接为海外投资提供资金支持或者建立一些中介服务机构,为本国企业海外投资提供服务。如日本的“海外技术者研修制度”、“海外投资调查辅助制度”就是财政支持形式中的两种。
第三种是税收优惠措施。通过对海外投资所得税方面的优惠,来促进海外投资。形式主要包括税收减免、税收抵免、税收延付、税款亏损结算和亏损退回,以及关税减免等优惠。如1962年后日本开始对海外投资收入实行税收抵免,并不断扩大税收抵免对象的范围。
第四种是政策性金融机构支持。比如美国的进出口银行和海外投资公司可以为美国私人直接提供贷款,日本的进出口银行可以为日本跨国公司直接提供资金支持。
第五种是外交支持。通过与其他国家签订双边或多边条约,以及利用国际经济组织对本国私人海外直接投资进行支持与保护。比如美国和英国签署的《美英贸易和金融协定》,对本国企业在英国投资进行保护,日本政府通过改善和加强与资源国、国际大型资源企业的关系,来进行“资源外交”。
国内并购政策不足
比照国外出台的相关法规政策,我国政府目前在支持企业跨国并购方面还存在明显不足。
首先是缺少权威性的协调机构。我国还没有一个权威性的综合协调管理机构来对跨国并购进行宏观协调和统一规划,有关海外投资管理职能分散在几个部门中。这种状况往往导致审批环节较多,审批效率低,以及企业在跨国并购中缺乏全局观,恶性竞争的事件时有发生。
第二是缺乏税收减免方面优惠等。我国当前还没有对企业海外投资所得实行税收减免政策,这致使有些企业在国外经营获得利润后,还要受到双重征税的困扰。
第三是信贷支持力度不足。受国内贷款额度与特定外汇额度的限制,民营企业一直存在着融资困难、融资渠道紧张的问题,这不仅限制了这些企业在跨国并购时的国内融资能力,而且也使不少已经成功并购的企业很难对并购项目提供强有力的后续资金支持。
此外,中国目前在跨国并购保险体系构建方面、国家财税政策支持和外汇支持方面、发挥外交推动作用等方面也有不足,需要在今后的工作中加以完善和改进。
六点政策建议
对中国政府而言,如何抓住金融危机带来的机遇,结合中国的实际国情制定出切实有效的方针政策,是中国企业实施跨国并购战略能否成功的重要因素。根据目前状况,可主要从以下几方面入手:
一是放宽对跨国并购的审批。政府对国内企业实施跨国并购的相关审批程序十分复杂,费时费力。这在当前国际市场剧烈动荡、机遇转瞬即逝的情况下,会延误许多并购时机。建议适当放宽有关审批条件,对于有时间要求的跨国并购申请,尤其是民营企业的并购,采取依法特事特办、快办的方式提高审批效率。
二是设立境外并购基金,加大融资支持力度。基金可由主权基金如中投公司出资或相关政府部门设立,委托专业机构管理,对境外并购的国内企业给予相应的资金支持,使产融结合有一个稳定的支点。与此同时,国家开发银行和中国进出口银行加大对中国企业境外并购的贷款支持力度,商业银行可以在银监会关于并购贷款风险指引的原则下,发放跨国并购贷款,鼓励更多有条件的企业加入到跨国并购的行列中,营造一个好的投资氛围。
三是成立跨国并购领导协调小组。建议由国家发展和改革委或更高一级的部门牵头组建“跨国并购领导协调小组”。小组成员可由发改委、商务部、国资委、外交部、外管局等相关部门组成,具体负责各部之间的政策衔接问题。四是加强政府与被投资国政府的交流。中国政府应当加强和被投资国政府的交往和沟通,为出海企业创造良好的并购环境。
五是对海外投资提供税收优惠。政府可以为跨国并购的企业制定专项税收减免政策,允许企业利用海外已上缴的纳税金来冲抵国内所得税金额,加大对企业境外收入所得的倾斜力度,通过亏损退税、关税优惠等方式降低企业的海外税收。
六是加强对跨国并购企业的风险保障机制。进一步完善相关 的风险评估与保障体系,鼓励中国进出口信用保险公司等机构向对走出去并购欧美实体公司的中国企业提供风险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