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年1月1日起,我国开始实施增值税转型改革,这意味着我国增值税开始由生产型向消费型过渡。
2009年1月1日起实施的增值税转型改革,是自企业所得税“两税合并”以来税制改革的又一个新突破。在当前金融风暴肆虐全球、严重冲击我国实体经济的大背景下,国家及时出台增值税转型政策,不仅体现了短期内缓解企业压力、扩大内需、应对金融危机、确保宏观经济稳定发展的要求,也意味着我国税收体制进一步完善,是构建和谐社会、践行全面、协调、可持续的科学发展观的必然举措。
一、我国增值税转型改革历程回顾
增值税是我国第一大税种,它是对商品生产、流通、劳务服务中多个环节的新增价值或商品的附加值征收的一种流转税。所谓增值税转型,是指将现行的生产型增值税转为消费型增值税。采用生产型的增值税,纳税人在缴纳增值税款时,所购置固定资产中包含的进项增值税款不能抵扣;而消费型增值税则允许企业购进机器设备等固定资产的进项税额可以在销项税额中抵扣。
自1994年我国正式推行增值税以来,一直沿用生产型增值税。当时正值宏观经济“软着陆”时期,出于对投资过热、通货膨胀、财政资金紧张等综合因素的考虑,规定对购置固定资产所含进项税额不得抵扣。在当时,既有利于遏止非理性投资、防止通货膨胀加剧,又能扩大税收收入、保证财政资金充足。因此,我国在增值税设立之初采用生产型增值税,是符合客观经济规律和宏观调控需要的正确决策,体现科学发展观的本质要求。
随着我国经济的发展,生产型增值税的弊端逐步显露出来,重复征税、抑制投资、阻碍技术更新等问题层出不穷。在科学发展观的指导下,国家对转型试点的研究随即展开。2004年9月14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联合发布《东北地区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若干问题的规定》,开始对东北老工业基地的装备制造业、石油化工业等八大行业实行增值税转型试点改革,试点采取“增量抵扣”方式。随后又相继在中部地区26个老工业基地城市中的八个行业、内蒙古东部五个市(盟)和汶川地震灾区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试点。
历经四年多的试点研究,全国性增值税转型改革终成定局,主要内容包括:允许企业抵扣新购入设备所含的增值税;取消进口设备免征增值税和外商投资企业采购国产设备增值税退税政策;将小规模纳税人的增值税征收率统一调低至3%;将矿产品增值税税率恢复到17%。与试点改革相比,此次全国增值税转型改革方案在三个方面做了调整:一是企业新购进设备所含进项税额不再采用退税办法,而是采取规范的抵扣办法,企业购进设备和原材料一样,按正常办法直接抵扣其进项税额;二是转型改革在全国所有地区推开,取消了地区和行业限制;三是为了保证增值税转型改革对扩大内需的积极效用,转型改革后企业抵扣设备进项税额时不再受其是否有应交增值税增量的限制。值得注意的是,国务院除审议并原则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修订草案)》以外,还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暂行条例(修订草案)》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修订草案)》,以确保转型后的增值税与其他流转税制相互衔接。
二、增值税转型改革的动因
一直以来,增值税被视为一种“优良税种”而被世界140多个国家广泛采用。其优良性主要表现为适用面广、税基广、税率单一等特点,尤其是采取税款抵扣,彻底排除了流转税重复课税的弊端,具有调节中性、税负公平、收入有效、征管严密等优点。然而,我国原增值税制度不仅达不到上述优点,还与当前经济发展要求不相适应。
(一)多年试点经验为转型改革铺路
一方面,试点地区的成功经验为全面转型改革奠定了实践基础。以东北地区为例,试点转型政策对东北老工业基地的振兴效果明显,起到了鼓励机器设备投资、加快技术更新改造的作用,促进了企业技术进步和发展。同时,带动了东北地区投资规模的扩大,使投资与发展良性循环的态势初步显露。另外,通过试点转型对中央和地方财政收入的影响有了准确的把握,为进一步推广提供了可靠的依据。据统计,截至2007年底,东北和中部转型试点地区新增设备进项税额总计244亿元,累计抵减欠缴增值税额和退给企业增值税额186亿元,试点工作运行顺利,为全面推开增值税转型改革积累了丰富的经验。
另一方面,试点地区存在的问题迫使全面转型改革呼之欲出。这些问题表现为:东北等地采用“增量抵扣”的办法(即规定纳税人当年准予抵扣的进项税额,不得超过当年新增增值税税额),造成实际抵退税额与各部门预期差距较大,实际抵退户数、税额均显不足;增值税退税过程流程烦琐,增加了纳税遵从成本和征管成本;试点转型政策表现为地区税收优惠政策,违背中性原则,形成“投资洼地效应”,干扰市场资金流动;对固定资产的界定标准不统一,转型政策不规范,配套法规不完善,操作性差,偷漏税现象严重等。增值税是中性税种,具有产业链条长、环节多、关联度大的特点,不宜较长时期对不同地区、不同产业采取区别对待的政策。采用试点转型的办法固然稳健,但却扭曲了增值税中性,一定程度上妨碍了整体经济的良性发展,有悖于科学发展观全面协调要求,因此促使全国推行增值税转型的呼声越来越高。
(二)财政收入稳增与宏观经济降温提供改革时机
事实上,我国对增值税全面转型的研究已趋于成熟,但是一方面由于担心消费型增值税在我国全面推广会造成财政收入的大幅减少,致使改革方案迟迟不能出台;另一方面,近年来我国经济过热趋势明显,尽管考虑到增值税转型的各种优势,但仍担心一旦全面推行,势必进一步刺激非理性投资,造成通货膨胀,影响宏观经济的有序运行。因此,本着统筹规划、全面协调的精神,增值税转型改革频频扩大试点而不全面推行,目的就是为了等待时机。从目前的经济形势来看,由于宏观经济的持续发展,促使我国财政收入连年快速增长。在当前全球金融危机的影响下,财政收入仍保持“旱涝保收”的良好态势。数据显示,截至2008年10月底,全国财政收入54275.81亿元,比上年同期增长22.6%,远超年初制定的预算收入全年增长14%的目标。财政收入的稳固攀升,打消了国家有关部门对财政减收的顾虑,成为增值税全面转型的有力保障。而且,当前适逢美国金融危机肆虐全球之际,我国由于对外依存度较高,实体经济尤其是外贸出口产业受损严重,此时增值税转型改革在全国铺开,可谓打开了税收改革的“机会之窗”,即是正当其时,又是迫在眉睫。
(三)减税效应保护企业渡过“寒冬”
增值税是我国第一大税种,长期以来在财政收入中占据较高比重。数据显示,2007年,国内增值税收入(扣除出口货物退增值税)为15470.11亿元,占当年我国税收总额(不含关税、船舶吨税)的33.9%。而当前的增值税转型改革,是将增值税从现行的“生产型”转为“消费型”,允许企业抵扣其购进设备所含的增值税,这意味着税前抵扣范围扩大或计税基数缩小,消除了我国生产型增值税的重复征税因素,降低了企业税收负担。在维持现行税率不变的前提下,是一项重大的减税政策。经测算,实施该项改革将减少当年增值税收入约1200亿元、城市维护建设税收入约60亿元、教育费附加收入约36亿元,增加企业所得税约63亿元,增减相抵后将减轻企业税负共约1233亿元。目前,受全球金融风暴的影响,我国部分企业尤其是外贸依存度较高的企业,面临严重的资金困难甚至濒临破产危机。如此大规模减税政策的出台,无疑为此类企业减轻了纳税负担,有利于企业提高竞争力和抗风险能力,帮助受金融危机较为严重的企业渡过短期困难。
(四)有效增强本土产品国际竞争力
由于大多数国家实行消费型增值税,故在出口环节实行彻底退税后,商品是以不含税的价格进入我国,在我国进口环节即使补征了一道增值税,但是对比我国存在重复征税的同类商品生产企业,还是占了税收上的优势。另外,生产型增值税本身抑制投资的效用阻碍了企业技术改造和产品换代升级。我国为数众多的出口企业为跨国公司充当加工组装车间,靠跨国公司的知名品牌和销售渠道维持生存。出口产品单一,附加值低,没有自己的品牌和核心技术等原因,致使我国产品竞争力弱,在金融危机中受损严重。而此次改革在全面推行消费型增值税的同时还相应取消了进口设备增值税免税政策和外商投资企业采购国产设备增值税退税政策,不仅实实在在为企业减负,也使中国企业与外资企业在增值税减免方面享受同等待遇,为中外企业提供公平竞争的平台。长期来看,随着产业结构的优化调整,势必对我国企业技术创新、核心能力提升以及产品走向高端化、品牌化、国际化发挥重要作用。
(作者单位:山东经济学院法学院,山东经济学院会计学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