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治之痛:30年市场法治进程与企业家命运(四)



  德隆唐氏:初级资本市场下的唐吉珂德

  没有一个案件像德隆这样,在法律上引发如此巨大的震动。2006年1月1日,德隆案尚未审结,新《公司法》和新《证券法》已经正式施行

  文 本刊记者 马丽

  一个在中国资本市场上呼风唤雨十多年的企业帝国,如今已经成为了历史。它存在的十八年,或许没有人提起,但是它覆灭的两个月,没有人会忘记。因为它与中国金融体制的完善连在了一起。

  2004年4月14日,对德隆来说是一个刻骨铭心的日子。这一天,德隆“老三股”集体雪崩;这天以后,德隆不可逆转地走向了死亡。

  目前已在武汉蔡甸监狱服刑近两年的唐万新,或许当天并没有意识到这一天会成为德隆的末日。

  数周之内,德隆就轻而易举地将过去5年的涨幅尽数抹去,流通市值从最高峰时的206.8亿元降到2004年5月25日的50.06亿元,蒸发了160亿元之巨;市场之外,多家银行和上市公司深陷德隆黑洞,为求自保,又展开了瓜分德隆资产的竞争。至此,曾经为德隆创下不朽神话的“三驾马车”终于车仰马翻 。

  德隆败局已定,只是唐万新不自觉。他或许以为这只是一次休克,万丈雄心的他还可以对德隆来一次休克疗法。

  然而湘火炬与合金投资吸收合并案,未被证监会受理;“罗布泊钾盐”项目未获开发银行贷款;卖掉ST中燕,仍不能阻止危机的火速恶化。更为致命的是,先后与民生银行、美国机电基金、JP摩根、高盛中国等企业商谈的拯救计划,均告失败。

  至此,唐万新还是没有放弃。但是2006年4月29日,武汉市中院的一纸判决彻底结束了他的帝国梦,结束了德隆系十年来在资本市场的叱咤风云,也结束了德隆以资本为纽带整合传统产业的理念。

  武汉市中院以变相吸收公众存款和操纵证券交易价格罪判处德隆总裁唐万新有期徒刑8年,并处罚金人民币40万元。

  根据该判决,德隆非法、变相吸收公众存款437亿元,其中未兑付资金余额为167亿余元人民币。在操作过程中共动用了24705个股东账户,采取连续买卖、自买自卖等方式,长期制造“老三股”价格异常波动,股票价格长期居高,非法获利98.61亿元。

  从“熊市不倒翁”到“领跌明星”,德隆的股市神话原来是一段自弹自唱的表演。

  “借助中国资本市场的力量,对没有形成高度垄断的行业进行市场重组”。这是德隆的理念,也是唐万新的梦想。

  然而当梦想照进现实,一切都变了味道。为了实业运作资本,但是运作的手段让德隆陷入资本的泥潭无法自拔。到了最后,非但没有为实业注入新的活力,还要倚赖实业填补金融的漏洞,最终拖垮了实业。

  德隆死了,死于银根紧缩还是产业链漫长,这个争论已经不重要了。站在改革开放三十年的时点上,我们更愿意说德隆是体制纵容下的玩火自焚。

  2001年,中国的监管环境发生了根本变化。从这一年开始,中国证券市场结束持续了十余年的以“发展”为主旋律的“发展”与“规范”二重奏,开启了“规范”奏出强音的时代。

  德隆已经嗅到了这种变化,但是这个踏上失控列车的庞然大物已经无法回头。

  德隆的覆灭,是一个制度逐渐完善的代价。从某种意义上说,德隆的死是必然的,今天即使没有德隆的玩火自焚,也会有另外一个企业试探雷区。

  企业家命运与法律成长

  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每一步都与法治建设的成长息息相关,而作为这场波澜壮阔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建设的主力军——企业家,他们的命运与我国的法律制度的成长和建设也紧密地联系在一起

  文 赵旭东

  改革开放30年,我国的经济建设取得了突飞猛进的发展,企业家成为这场猛进浪潮之上的弄潮儿,这些在中国商场上长袖善舞的企业家,有的是改革开放之初突破旧有体制的中坚力量,有的是响应小平南巡讲话之后下海浪潮中的善泳者,还有的是新经济迅速蹿红背景下的技术精英。他们中,有的功成名就、事业长青,有的则荣辱升沉、昙花一现,甚至锒铛入狱,命运各不相同。

 法治之痛:30年市场法治进程与企业家命运(四)

  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是法治经济,市场经济发展的每一步都与法治建设的成长密切相连,而作为这场波澜壮阔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建设的主力军——企业家,他们的命运发展与我国的法律制度的成长和建设也紧密地联系在一起。

  在法律制度成长的过程中,一些企业家以超人的胆识和敏锐的商机意识,游走在一些给他们带来了超额利润的法律真空地带(甚至是禁区地带)。在某种意义上,正是企业家们在这些边缘地带的不断努力和探索,甚至是用自己的牺牲来唤起人们对一些制度建设,尤其是法律制度建设的关注和思考。

  如年广久,作为我国第一代企业家的代表,他带有绝对的草莽性格,一种天生的追逐利润的商性使他取得了成功。不可否认,年广久们的成功在当时是具有示范效应的,因为人们看到了做企业、经商可能带来的巨大财富,这种效应一定程度上成为我国从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变轨的重要引擎力量之一。

  而恰恰是这些年广久们在没有《公司法》等最基本商事制度的社会环境中的不断探索,催生了1992的《有限责任公司暂行条例》、《股份有限公司暂行条例》,以及后来的《公司法》和《合同法》等;

  可以这样说,中国的企业家是中国市场经济的拓荒者,不管他们是成功者还是失败者,他们都用自己的经历为我国市场经济的建立和完善积累了特别的经验和教训,用自己的实践为未来市场经济的推进铺平道路,甚至用自己的自由和生命为中国法律制度的发展和完善提供正反方面的借鉴。

  但是,不可否认,从一些企业家陨落的个案中似乎可以发现法律对于这些企业家命运影响的另一个影子,即法律似乎变成了对这些企业家治罪的一种工具,很多企业家并不是倒在硝烟弥漫的商场上,而是倒在了法律责任的血泊之中。当一些企业家的行为张扬到一定程度的时候,随着社会对他们关注度的逐渐提高,他们的行为会逐渐透明化,当他们的某些原罪性行为逐渐地曝光和积累之后,社会的忍耐力也逐渐到达尽头,最终让他们退出舞台的依据往往就是法律。他们最终被抓或者被绳之以法的违法事由可能仅仅只是其光辉事业中的一个小问题、小插曲,也许这些小问题在当时的行业中司空见惯,但违法的惯状绝对不是个案开罪的理由,因为他们确实是违法的、确实是够加刑的。

  对待这些企业家,此时的法律似乎又成了他们事业的终结者。当然,除了固有的制度和法律不健全的外部因素成为他们从事违法行为的诱因之外,也有企业家自身的问题。因为越是在法律没有明确规定的时候、越是在利益的取得和分配状态处于不确定状况时,企业家的个人素质和自身道德的约束力就成了决定其命运的关键因素,当没能很好地约束住自己时,往往也就踏进了原罪的泥潭。

  法律之于企业家,也许是诡邪和严酷的,但是完善、科学的法律制度绝对是企业家持续健康成长的必须土壤,前面倒下的企业家就是为了让后面的企业家不同样倒下。游走于法律边缘地带的经历也许能使当时的企业家感到一时的兴奋和满足,但边缘地带终究含有太多不确定的因素,而企业的长期持续发展则需要建立在对规则能够合理预期的基础之上。只有法律制度健全了、被自觉地遵守了、被公正地执行了,企业家的命运也就更加精彩了。

 记者手记

  愿中国企业家一路好走

  文 本刊记者 张驰

  历史,把2008厚重的年历缓缓地翻过,留给有心人的是一段既有感叹号又有问号的回顾。

  提及感叹号,是人们对汶川地震后国人向心力高度凝聚的客观评价,是奥运会圆满闭幕后世界各地对中国政府的高度称赞,是老百姓对中央政府惩治腐败的决心与力度的认可。

  提及问号,直接的表现是人们对国内食品安全的担心,对媒体公信力的怀疑,对全球经济危机的不安。

  这其中,还有一个问号给2008年兵溃商海的企业家,从顾雏军到田文华,再到黄光裕,他们到底怎么了?这个问号无论是一年前给出,还是今天着重强调,都有其现实意义,又有其悲壮的历史色彩。

  当初,我们编辑部策划了“30年法治之痛”,其立足点就是想沿着曾经辉煌一时的企业家陨落轨迹,找寻30年来中国法治变迁的一个个值得总结的节点。提起这一点,中间还有一个插曲。

  那是2007年底的一天,我在电视上看了一期节目叫“30年,我们的青春”,说的是1977级大学生的故事,看着看着,我的头脑里就展开了联想:从1978年中国确定改革开放政策到2008年,也即将满30年。这30年应该有很多事情值得纪念,作为《法人》杂志来说,应该有自己响亮的声音。

  结合杂志的内容定位,我们既不能泛泛而谈30年来各行各业的变化,那样做只会流于表面,又不能刻意地围绕某段事、某个人做文章,那样做会有以点代面的嫌疑。

  于是,在那一周的选题会上我粗略地把我的想法说给大家听,大家的反馈意见是可以操作但前提是要细化一下操作步骤。

  但由于临近春节,从时间上来说选题的操作难度比较大,所以这个选题就暂时放在一边,做相对容易一点的“2007中国企业十大落马高管”,这么做的好处是先通过这个选题的操作,为采编团队协同作战水平的提升做一个储备。

  在“2007中国企业十大落马高管”的成文过程中,我同时在构思“30年法治之痛”的成文架构,经过与同事、同行的多次沟通,最后确定了以几位企业家的成长陨落史为依托,把他们所处时代的经济法律变迁给描述出来,两条腿交叉往前走效果可能会更好。

  这一方案经编辑部讨论,一致通过。

  此时,我的心情是又喜又忧。

  喜的是选题通过,忧的是自己没有能力把握住30年中国经济法律的发展脉络,写不好自己所负责的文章,用如坐针毡来形容当时的情形一点都不过分,查阅大量的资料,细致地做笔记,辛苦地做采访,尽可能消化有用的材料,生怕出半点差错。

  有个细节能说明我的紧张程度,我负责的主文,从上版到一校、二校、三校、彩样,每一道工序我都要仔仔细细看上几遍,直至杂志的最终稿被送到印刷厂印刷。

  从“2007中国企业十大落马高管”到“30年法治之痛”,再到今年第一期的“中国企业家犯罪报告”,这是个有意思的巧合,绝不是个简单的轮回,这些处于低谷的“企业家”在自我发展的过程中也许没有意识到自己将来会走这条路。

  众所周知,自然界的生存法则是:物竞天择,优胜劣汰。这种法则同样适用于社会,企业家群体中不乏有商业天才者,但有些人走的太超前,与整个社会的发展不和谐;有些人走的太急功近利,直接把自己逼上了绝路。

  我还敢肯定,继2008年落马、被羁押的企业家后尘,今后还会有很多企业家被社会所淘汰。

  我们不希望企业家在出事的时候才一声叹息,而是在企业创立之初就树起“诚信”大厦。

  我们希望企业家不仅有商业智慧,更有社会智慧,长远地考虑到个人、企业与社会的相融性,这样,企业的基业才能长青,个人的事业才能久远!

  我们更希望中国企业家一路走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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