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用的价值评估方法
国内连锁企业的创办人或者高层管理者意识到,为了加快企业的发展就必须开更多的新店面、加强营销工作并招聘更多层次的人才,但以企业现有的财力和自我积累根本不能满足迅速发展的需要。因资金不足而阻碍了公司的快速成长,这的确是一种普遍现象。为了推动连锁企业的快速扩张,公司的创办人或者高层管理者一般会决定尝试向外部投资者融资。
毋庸置疑,连锁企业融资前的市场估值,无论是对老股东还是新股东而言,都是非常重要的。由于筹资人与投资人在此筹资活动结束之后将要合作共事,因此这类筹资活动通常是在融洽的氛围中进行的。不过有一点应该要明白:如果公司融资前的价值被高估,原有股东将从中受益:如果公司融资前的价值被低估,新股东将从中受益。
比如,同一家连锁企业,外部投资者向该企业注入2000万美元,由于估值的不同,在融资之后新投资者在企业总股本中享有的份额是不同的,同样,企业的原有股东在融资之后的企业总股本中享有的份额也是不同的。由此可见,企业估值对新老股东的重要性。(参见表7-2)
表7-2 融资前后公司的市场估值和股份权益(单位:万美元)
在筹资活动的初期,参与公司价值评估的主体通常有两个:公司的创办人与新投资者(如风险投资家和个人投资者)。而随着融资活动的进行,一般会有第三方财务顾问或者投资银行参与到企业估值和融资活动中来。
在连锁企业的直接融资和并购过程中,对连锁企业自身或者目标企业价值的合理评估是经常遇到的非常重要的问题之一。而适当的评估方法是企业价值准确评估的前提。下面将聚焦企业价值评估的核心方法,分别从方法的基本原理、适用范围以及局限性等方面给予分析和总结。
企业价值评估方法的三大体系
企业价值评估是一项综合性的资产、权益评估,是对特定目的下企业整体价值、股东全部权益价值或部分权益价值进行分析、估算的过程。目前国际上通行的评估方法主要分为收益法、成本法和市场法三大类。
收益法通过将被评估企业预期收益资本化或折现至某特定日期以确定评估对象价值。其理论基础是经济学原理中的贴现理论,即一项资产的价值是利用它所能获取的未来收益的现值,其折现率反映了投资该项资产并获得收益的风险的回报率。收益法的主要方法包括贴现现金流量法(DCF)、内部收益率法(IRR)、CAPM模型和EVA估价法等。
成本法是在目标企业资产负债表的基础上,通过合理评估企业各项资产价值和负债从而确定评估对象价值。理论基础在于任何一个理性人对某项资产的支付价格将不会高于重置或者购买相同用途替代品的价格。主要方法为重置成本(成本加和)法。
市场法是将评估对象与可参考企业或者在市场上已有交易案例的企业、股东权益、证券等权益性资产进行对比以确定评估对象价值。其应用前提是假设在一个完全市场上相似的资产一定会有相似的价格。市场法中常用的方法是参考企业比较法、并购案例比较法和市盈率法。(参见图7-3)
图7-3 企业价值评估方法体系
收益法和成本法着眼于企业自身发展状况。不同的是收益法关注企业的盈利潜力,考虑未来收入的时间价值,是立足现在、放眼未来的方法,因此对于处于成长期或成熟期并具有稳定持久收益的企业较适合采用收益法。成本法则是切实考虑企业现有资产负债,是对企业目前价值的真实评估,所以在涉及一个仅进行投资或仅拥有不动产的控股企业,以及所评估的企业的评估前提为非持续经营时,适宜用成本法进行评估。
市场法区别于收益法和成本法,将评估重点从企业本身转移至行业,完成了评估方法由内及外的转变。市场法较之其他两种方法更为简便和易于理解。其本质在于寻求合适标杆进行横向比较,在目标企业属于发展潜力型同时未来收益又无法确定的情况下,市场法的应用优势凸显。
连锁企业适用的估值方法
在对连锁企业进行估值时,笔者推荐使用、也是现实生活中最常用的估值方法是麦肯锡的折现现金流量模型,同时辅以估值方法体系中的市场法,进行相对比较。
折现现金流量估价模型的优势之一是,其估值结果常常与公司的实际价值一致。
麦肯锡的折现现金流量模型(和其他所有的现金流量模型)的主要思想是——公司今天的价值等于将所有未来的自由现金流量用一个能反映这些现金流量内在风险水平的折现率折现后的总额。换句话说,你需要估计和计算所有的未来自由现金流量,年复一年,并且估计与这些现金流量折现到现在。
在理论上,DCF模型适用于所有的公司,从高成长的小公司到成熟的跨国公司。
总之,折现现金流量(DCF)价值评估模型很受欢迎的主要原因是:
它在理论上是正确的;
它与市场价值相一致;
它对所有类型的公司都有效;
它不受会计报表粉饰的影响;
它让分析者更好地了解潜在的营业情况。
在使用折现现金流量模型时,需要对公司基本业务的状况、价值创造机会和业务的关键价值驱动因素(key value drivers)有一个深入的理解。
必须说明,在所有的估值方法中,最不适用于来评价连锁企业的是重置成本法。
重置成本法更多是充分地考虑了资产的重置全价和应计损耗,对于一切以资产重置、补偿为目的的资产业务都是适用的,它是清产核资中最基本的评估方法。即使是企业整体转让,也要通过重置成本的评估,提供各项资产的价格资料,建立有关资产的账簿和报表。
重置成本法不适用于来评价连锁企业,是因为它要求具有以下前提条件和具体要求:
(1)被评估资产的实体特征、内部结构及其功能必须与假设的重置全新资产具有可比性。
(2)被评估资产必须是可以再生的,或可以复制的。不能再生或复制的被评估资产,如土地、矿藏,则不能采用重置成本法。
(3)被评估资产必须是随着时间的推移,具有贬值特性的资产,否则不能运用重置成本法。比如,古董、文物等,虽然可能具有可复制的特点,并且被评估资产与复制品在实体特征、功能效用等方面具有可比性,但随着时间的推移,其价值不降反升,因此,必能采用重置成本法。
而连锁企业基本不具备上述前提条件和具体要求,甚至相背或者相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