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加工贸易转型升级过程中,则要高度重视在结构调整中存在的“市场失灵”问题,积极发挥政府宏观调控这只“有形之手”的作用,引导资源向新兴产业和优势企业集中
2008年以来,我国外贸形势的发展受到了一系列重大因素的影响,作为主要外贸出口区域的珠三角和长三角外贸出口额增速大幅下滑,不少外向型企业经营困难,其中一些低附加值的劳动密集型企业已面临不得不关闭或外迁的选择。当前外贸出口形势不容乐观,加工贸易企业面临着相当大的困难和压力。
外部经济放缓、人民币加快升值、生产要素成本上升以及去年以来紧缩的出口政策等因素,是导致这一形势的多项因素。自2006年9月开始,我国先后发布了一系列主要体现限制性作用的加工贸易政策,一是对加工贸易的部分商品取消了出口退税和禁止采用加工贸易方式经营;二是对部分商品降低了出口退税率。出台这些政策,一方面是由于前些年外贸出口形势良好,导致了较高的外贸顺差,更主要的还是为了促使加工贸易的转型升级。然而,可能由于政策的出台缺乏足够的前期考量,限制性政策实施后与其他各项因素导致的企业综合成本上升的叠加,造成了目前的状况。
在新的发展形势下,党的十六届三中全会就加工贸易的进一步发展提出了新要求,“引导加工贸易转型升级”,要着力吸引跨国公司将更高技术水平、更大增值含量的加工制造环节和研发机构转移到我国。
由此可见,我国政府想使中国能够抓住新一轮全球生产要素优化重组和产业转移所带来的新机遇,把加工贸易不仅作为承接全球一般加工组装产业转移的载体,更重要的是要采取措施鼓励国内企业加强国际合作,吸引更高端的产业链进入中国,进一步提升加工贸易的整体发展水平。为此,政府各个职能部门开始调研,纷纷出台有关政策推动加工贸易的转型升级,但由于加工贸易是一项涉及众多利益集团的贸易方式,不同的省市对“加工贸易转型升级究竟要转什么和升什么”、“政府在加工贸易转型升级过程中究竟能发挥什么作用”等重大问题进行了各自不同的解释。对此,针对当前加工贸易转型升级概念笼统含糊的问题,需要对其内涵加以规范,以便在今后的实际工作中能够鉴别清楚哪些企业、哪些产业、哪些转型属于加工贸易转型升级的范畴。只有明确了加工贸易转型升级的内涵,明确了转型升级的主体行为,才能对其制定和实施相应的扶持性政策和限制性措施。
参考东亚国家和地区出口导向型经济结构升级的规律,结合我国沿海地区以及内陆区域加工贸易发展的实际情况,我们可以将加工贸易转型升级定义为“五个转型、五个升级”。
“五个转型”包括:鼓励股权结构转变,由外资企业为主向民营企业转型;鼓励产品产地转移,由沿海加工为主向内陆加工转型;鼓励组织方式转换,由受托型加工向自主型企业转型;鼓励生产方式转化,由物耗型加工向清洁化生产转型;鼓励营销市场转向,由出口海外向内外市场销售转型。
“五个升级”包括:支持发展阶段升级,走信息化工业发展道路;支持产品结构升级,鼓励制造高新技术产品;支持产业结构升级,支持拓展生产性服务业;支持集聚配套升级,发展装备制造关键材料;支持增值能力升级,提高加工贸易增值水平。
在加工贸易的发展过程中,市场机制这只“无形之手”对资源配置起着基础性调节作用,主要是发挥企业自身作用和市场配置功能。而在加工贸易转型升级过程中,则要高度重视在结构调整中存在的“市场失灵”问题,积极发挥政府宏观调控这只“有形之手”的作用,引导资源向新兴产业和优势企业集中。政府参与加工贸易转型升级的调控,自然就要制定引导加工贸易的产业政策,为支持或限制部分行业发展而作出宏观决策,而产业政策包括了鼓励性的政策和限制类的政策两大类,也一直面临着是制定限制性政策还是鼓励性政策的争论问题。
有些官员和学者认为,当前中国加工贸易发展过快,直接导致了国际贸易的不平衡,加工贸易的转型升级需要出台限制类政策措施。与之相反,也有另一派观点从中国就业形势和制造业展望作出研判,认为加工贸易的发展远未达到走向新型工业化和实现制造业强国的目标,需要出台鼓励性政策措施加以扶持和引导。
对于发展中国家,充分发挥本国成本要素低的优势,发展适合本国的加工贸易,可以迅速形成具有国际竞争力的制造业,融入全球产业分工网络。因此,加工贸易是在全球化背景下推进工业化的一条捷径。从我国的具体国情来看,工业化和城市化过程中大量农业劳动力向外转移还将经历一个较长的过程,充分利用加工贸易提供就业岗位、解决劳动力出路问题同样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我们是否可以在推进加工贸易转型升级的过程中,在前期已经出台了一系列限制性政策的基础上,考虑出台一些鼓励性政策去引导企业进行加工贸易的转型升级呢?
首先,可在财政领域设立引导加工贸易企业转型升级的专项资金,在政府的技术改造专项资金和科技三项经费等领域,将转型升级的加工贸易企业纳入扶持范围。其次,将列为A、B类的加工贸易企业实施转型升级,实行银行保证金台账“空转”管理制度。第三,对从事鼓励类产业的加工贸易出口产品,可以实行全额退税的优惠政策,同时支持加工贸易企业扩大内销市场,调整加工贸易产品内销补税政策。第四,鼓励民营经济发展加工贸易,加快批复民营企业从事加工贸易业务,政府科技主管部门将属于高新技术类的加工贸易企业纳入认定范围,对高新技术类加工贸易企业享受相应的优惠政策。最后,还需要研究一下交通政策,能否在非高速公路领域逐步撤并收费站,再就是要特别关注一下我国铁路管理体制的改革问题。
通过这样一些引导鼓励性政策措施,对于缓解加工贸易企业近期所面临的困难,以及在长期发展中促进我国加工贸易的转型升级,将能够发挥积极有效的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