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今,电脑越来越普及,网民也越来越多。互联网在使我们的生活变得便捷、舒适的同时,也不可避免地带来了一些烦恼。究其原因,主要是网络侵权现象大量涌现。其实,法律十分注重保护网民的权益。网民在遭遇网络侵权行为时,务必依法捍卫自己的权益。
文学作品,不该擅自“链接”
案例:小波是一位青年作曲家。他创作的一支原生态歌曲面世后深受歌迷们青睐。但一家网站未经他同意,擅自为互联网用户提供下载该歌曲作为手机铃声的链接服务。在小波的严正交涉下,网站停止了侵权。
点评:根据我国《著作权法》的规定,著作权属于作者;创作作品的公民是作者。由于互联网日渐走近人们的生活,许多作品得以通过网络的形式传播。在互联网上,人们可以很方便地观看影视,欣赏音乐,品味美文。这一方面极大拓展了著作权人作品的传统传播渠道,但同时也使著作权的保护面临着新的严峻挑战。我国2001年修改《著作权法》时,在第十条中增设了作品的“信息网络传播权”,规定著作权人享有以有线或者无线方式向公众提供作品,使公众可以在其个人选定的时间和地点获得作品的权利;同时该条还规定,著作权人可以许可他人行使此种权利,也可以全部或者部分转让此种权利,以获取相应报酬。可见,作品的信息网络传播权系著作权人享有的权利之一,他人未经著作权人同意,不得利用信息网络传播作品。本案中,网站未经小波许可,擅自为互联网用户下载小波所创作的歌曲提供链接服务,无疑侵害了小波的著作权。小波有权要求网站停止链接并赔偿损失。
游戏装备,不可莫名丢失
案例:李华是某在线收费网络游戏的玩家。他通过购买网络公司发行的游戏卡,添置了部分虚拟游戏装备。前不久,李华发现自己辛苦积攒的游戏装备不翼而飞,随即向经营该游戏的网络公司讨要说法,要求恢复游戏装备,但该公司以服务协议约定“游戏玩家的账号被盗用所发生的损失应由玩家自负”为由予以拒绝。
点评:在网络游戏中,玩家按照经营者的规定支付一定费用后,在游戏经营者预先设定的程序下进行活动,活动的自主程度受上述程序之限制。游戏经营者控制着服务器的运行及其数据,也了解玩家的活动情况,在它与玩家之间属于服务者与消费者的关系,而它明显处于强势地位。根据《合同法》第六十条规定:“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本案中,只要经营游戏的网络公司不能证明李华的游戏装备丢失是由他自身的原因造成的,就反过来可以认定网络公司履行合同的行为存在瑕疵(如对李华的账号没有尽到保密义务或网络系统出现技术故障等),应依法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如恢复原状或赔偿损失等。可见,李华的游戏装备丢失,网络游戏的经营者应依法承担恢复或赔偿责任。
侵权之作,不得迟延移除
案例:小荷写作的一篇公开发表的专业论文被一位省外同行抄袭,刊载于某网站。小荷获悉后,写信给那家网站,告之论文被抄袭的实情,要求迅速删掉自己的论文。但该网站无动于衷,没有采取任何措施。
点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计算机网络著作权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规定:“提供内容服务的网络服务提供者,明知网络用户通过网络实施侵犯他人著作权的行为,或者经著作权人提出确有证据的警告,但仍不采取移除侵权内容等措施以消除侵权后果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条的规定,追究其与该网络用户的共同侵权责任。”那么,著作权人提出什么样的警告,才算是“确有证据的警告”呢?上述司法解释第七条进一步规定:“著作权人发现侵权信息向网络服务提供者提出警告或者索要侵权行为人网络注册资料时,不能出示身份证明、著作权权属证明及侵权情况证明的,视为未提出警告或者未提出索要请求。”因此,小荷可以向那家网站提出“出示身份证明、著作权权属证明及侵权情况证明”的“确有证据的警告”。如果该网站仍不移除侵权内容,则明显侵害了小荷的合法权益,应依法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