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E投资是个本土化的事情,包括对基金管理人以及基金投资人的保护”,美国艾金·岗波(Akin Gump)律师事务所驻北京代表处中国区基金业务负责人张莹律师说。
为PE基金服务,是艾金·岗波律师事务所的重要业务,其客户覆盖了美国最顶尖的多家PE基金公司。
《21世纪》:中国市场上,最近出现了一些与企业家诚信有关的报道。很多人觉得这是个很大的问题。您对此怎么看?
张莹:PE投资低流动性、高风险、高回报的特性决定了这种情况在世界上任何一个国家都可以看到。况且涉及到对人的评判,不可能永远都判断正确。这和在市场里面交易证券完全不一样。
在美国对冲基金的欺诈也常会发生。当基金管理人面临压力、或者面临投资人要撤资时,就会出现一些问题。比如当他们的收益大幅下降时,就可能掩盖收益大幅下降的事实,也可能违背预先制定的投资限制,试图挽回收益下降的趋势。PE因为不在二级市场投资,大家见到的披露比较少。
《21世纪》:尽管这是一个世界性的问题,但很多人认为里面也有“中国特色”,比如很多人认为在西方很多看起来“很完美”的投资协议,在国内根本不起作用。您怎么看这个现象呢?
张莹: 相对于中国的家长制作风,西方更尊重机构整体的利益,同时也尊重法律。
《21世纪》:这是否意味着适合西方国情的法律条款,在移植到中国来时必须要做一些改变?
张莹:国外基金对新兴市场国家的期望很高,但如果不能按其在西方的操作方式,有效性又会降低。移植过程中,保护措施方面的东西肯定会有一些变化,因为PE是一个非常本土化的生意。比如尽职调查,国外基金投资时,提交给决策委员会的尽职调查报告是非常详尽的,咨询公司、会计师事务所、特定的信用调查公司都要出具报告,还要做数据模型。但是国内某些GP可能更多靠经验,有些粗线条。
但具体到国内的情况,我觉得不能简单地说西方的方式就是成熟,我们的方式就不成熟。事实情况是中国机会很多,虽然对合同的尊重程度不是很高,但如果投资人不做就会错过很多机会。而且对国内的基金来说,做这些详尽的尽职调查费用很高,LP很可能不会买你的账。投资的最终的目的当然是为了创造一个更高的回报。
问题就是如何去平衡这个回报,粗线条做法也可能产生高回报。国外之所以要做这么详尽的报告,主要原因之一是机构需要符合法律规范以及受托义务的要求,不这样做就可能要承担责任。国内与受托业务相关的规范还没有得到足够的重视。从投资的角度看,大家都是追求高回报,而从法律角度看,则要遵守既定的游戏规则。既然国内这类游戏规则,尚未健全,相关的操作也就存在不规范的地方。
《21世纪》:对于PE基金而言,在像中国这样的高风险市场情况下投资,又该用怎样的方式追求低风险?
张莹:这就要求把尽职调查做的非常仔细。这只能在一开始进行保护,而之后的持续保护则需要合约的保护。还有一种办法就是如果发生侵害,可以要求对方回购股份,但这个问题的难题是如何估价。
公司内部有一个系统性的操作办法,对可能发生的风险分门别类地指出对策,什么样的情况应该知会投资人,什么样的情况投资人有否决权,但这个系统也是用于尽量降低风险。如果项目方存心欺诈,再好的制度也无法完全防范。可以采取的保护措施是在当初的投资契约里规定,如果证明对方欺诈,投资方有什么办法退出。还包括健全赔偿的相关规定,或者对公司高管的欺诈行为进行保险,但现在的保险制度还很难覆盖这块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