系列专题:反垄断法
黄勇 对外经济贸易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研究领域为经济法、竞争法。著有《国际竞争法研究》
□反垄断法保护的是竞争秩序,而非竞争者
□协调问题成为一个现实和严峻的问题
□反垄断法同样需要一个成长过程
最近,各地纷纷出现“反垄断第一案”,再次引发人们对反垄断法实施的思考。
反垄断法被称为“自由企业大宪章”,承担着中国竞争机制和竞争法律环境建立、维护和运行的重任。这部仅八章五十七条的法律,如何在中国市场经济环境中加以实施?
保护“竞争秩序”而非竞争者
反垄断法保护的是“竞争秩序”而非竞争者。反垄断法通过对竞争格局的保护来实现经济效率的最大化、技术创新和提高消费者整体福利等目标。在法律实施过程中牢牢把握这一价值目标,就不会出现所谓的打击外资企业、保护国有企业等执法取向。这些取向并非反垄断法能够实现,也不该由它来实现。
反垄断法的价值目标是多层次的,“点”很多,比如效率、创新、消费者利益等等。对于这些“点”的选择和取舍,将成为法律实施的难题。
首先,不同层次价值目标的取舍,是随着经济环境以及经济学理论的发展而变化的。在最大限度地促进竞争这一目标指引下,在不同的时期会有不同的“点”受到更多地推崇、鼓励和保护。其次,“点”和“面”、“点”和“点”之间的关系,很多时候关系到局部与整体、现实与长远利益的取舍和把握。反垄断法中的有些案件,在某个时点或某个区域看来,可能对个体或者部分消费者的利益构成损害,或者可能并不具备损害竞争格局和竞争秩序的特征,但从长期或整体的角度来综合考察,结论却可能截然相反。
专业性不是“绊脚石”
反垄断法的实施对执法者、执法机构、执法依据的专业性提出了极高的要求。但是,高度的专业性并不应成为法律实施的绊脚石。可以通过合理的方法来完善和丰富这部法律,让它所蕴含的内容和价值通过更多细化的条文,真正扎根到中国这块土地上。
中国近年来经济立法领域的飞速发展,也面临法律成长和成熟的问题。反垄断法同样需要一个成长过程。
理性看待反垄断法实施,无需期待在它实施之初,就能给中国市场经济环境带来一场翻天覆地的变革。通过反垄断法来构建中国市场经济环境中的竞争框架,目前的法律条文做到了。在现行框架下,如何使反垄断法实施专业性问题得到解决?
首先,按照中国反垄断法所构建的框架和体系,以精细化的思维制定相应配套的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官方指南等,丰富和完善反垄断法实施所需的内容和制度。这些制度包括实体规则和程序指引。
其次,法律实施中尽可能多地运用个案分析的手段。在反垄断法的实施过程中更加充分地运用合理原则来进行个案分析,已经成为当今世界各国反垄断法实践的发展趋势。
再次,充分重视反垄断法法律人员的培养以及人才队伍的建设,包括执法人员、法官、律师、经济学家的选任、培训,执法机构专家委员会的设置和运转等等。这些法律人员的培养和互动,最终决定了法律实施的效果,也将在最大程度上推动反垄断法向前发展。
反垄委应担当最终裁决
目前的三定方案表明,反垄断执法部门是三家执法,发改委系统、工商局系统、商务部系统各分管反垄断法中的一部分内容,即价格垄断、滥用市场支配地位和经营者集中,反垄断委员会承担这三个部门的协调职责。此外,反垄断法的实施还涉及到诸如电信、电力、能源等行业监管部门的协调内容。
这种安排的问题在于,发改委系统、工商局系统、商务部系统可能存在职责重叠和交叉,可能导致多头执法或者执法真空;而与行业监管部门的协调又涉及到复杂的法律协调和法律解释工作。协调问题成为目前反垄断法实施所面临的一个现实和严峻的问题。
首先,三家执法部门应当就执法标准、职责交叉等问题进行充分的沟通、统一和澄清,减少行政资源的浪费,避免多头执法和执法真空的产生。
其次,充分发挥反垄断委员会的协调作用,在处理个案的标准区别以及涉及到部门联合的问题时,统一通过反垄断委员会进行协调。在产生争议时,反垄断委员会应当扮演最终裁决的角色,而不应仅仅是斡旋或者调停的角色。
第三,在与行业监管部门沟通处理法律协调和法律解释的问题上,从产业政策和竞争政策协调的角度看,在满足一定前提条件的情况下,逐步实现竞争政策优先,产业政策的制定和实施应当确保对竞争的最小损害原则。当然,这并不否定在竞争政策中纳入产业政策的考量因素。
反垄断法的实施,任重而道远;但我们并不因此而放弃追求,失落了对“自由企业大宪章”应有的期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