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货物买卖风险转移 个案点评--国际货物买卖中的风险转移问题



  陈昭清

  案情

  2008年8月11日,买方上海J公司与卖方日本Q公司签订了两份购买柠檬酸的合同,“商品名称、规格及包装”明确规定标的物为CITRIC ACID BP80,并约定了相关的检验条款。第一笔合同FOB上海,货物于10月10日运抵目的地后,发现存在结块现象,J公司即于次日向Q公司提出索赔,并称将安排SGS(瑞士通用公证行)进行检验。Q公司拒绝赔偿,称货物结块是普遍的正常现象。经SGS检验后,出具检验报告,证明集装箱完好无损,货物已取出放在仓库托盘,为数众多的袋内货物已结块,有些袋外有干的棕色锈斑。在J公司客户交货催促下,J公司不得不按照客户要求安排重磨和重新包装,发生了一定费用。因此J公司要求卖方Q公司进行赔偿,承担加工费用。

  第二笔合同CIF上海,付款方式为“货到后电汇”(后TT)。货物于11月15日从装运港装船运出后,由于天气条件变化导致货船不幸触礁,货物全部灭失。J公司以未收到货物为由拒付货款。Q公司不能接受,称:根据《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中对于两个合同所用贸易术语FOB和CIF的规定,货物的风险在装运港越过船舷时就已由卖方转移给买方了,两批货物所发生的风险,应由J公司自行承担。因此,Q公司对第一笔货物的结块现象不承担责任,应由J公司自行承担;第二笔合同货物虽在途中灭失,但J公司不能因此而拒付货款,要承担货物的相关风险向保险公司索赔获得补偿。J公司坚持认为,Q公司应补偿第一笔货物的损失,再补发第二笔货物,直到收到货后才会付款。双方为此争执不下。

  

  分析

  本案中的两笔合同都牵涉了“风险转移”问题。《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第三部分第四章第六十六条至第七十条,专门规定了国际货物买卖“风险转移”的相关制度,其主要目的就是要确定非由当事人过错所致的货物毁损、灭失的风险由谁承担的问题。这里的“风险转移”,是指货物发生灭失、损坏、盗窃、查封及腐烂变质等意外损失的风险,从何时起由卖方转移给买方。根据《公约》的相关规定,其采纳的是“以货物交付时间作为风险转移时间”的原则。

  在本案中,双方当事人的合同使用了FOB和CIF贸易术语。根据《公约》第9条规定,某一国际惯例一经当事人采用,就具有优先于公约适用的效力。因此本案的风险转移的时间应该按照《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INCOTERMS2000)中的贸易术语的规定来确定。

  不同的贸易术语下,规定了不同的风险转移时间。根据INCOTERMS2000的规定,国际贸易中最常用的三种贸易术语FOB、CFR和CIF下的风险都于货物在装运港越过船舷时由卖方转移到买方。本案中的当事人采用的是FOB和CIF贸易术语,因此本案中的两笔货物的风险都应是在装运港越过船舷时由卖方Q公司转移到了买方J公司。

 国际货物买卖风险转移 个案点评--国际货物买卖中的风险转移问题
  那么,是否像Q公司所说那样,只要风险转移给了买方J公司,有关货物的一切风险责任,Q公司就概不负责,都应由J公司自行承担了呢?

  并非如此。首先,根据《公约》,这里的“风险”是指:在合同履行过程中,由于不可归责于合同双方当事人的事由,而使标的物遭受毁损灭失的情形发生时,损失由谁承担及还要不要给付的问题。引致风险发生的事由也包括不可抗力、意外事件以及当事人不能预见的第三人原因等。

  第一笔合同中,Q公司用INCOTERMS2000关于FOB合同的风险转移问题证明对结块不承担责任的论点是不能成立的。因为J公司向Q公司提出索赔是基于Q公司交付的货物不符合合同的规定,因而只有证明柠檬酸结块系海运所致,才有意义于确定风险转移并免除卖方Q公司的责任。

  两笔合同的“商品名称、规格及包装”明确规定合同的标的物为CITRIC ACID BP80,说明卖方Q公司已经承诺所交货物应该符合BP80。根据BP80,柠檬酸和水柠檬酸的状态都应是“无色结晶或结晶性粉末”,因此,Q公司所交付的柠檬酸有结块现象是不符合合同规定的。第二,SGS出具的检验报告表明集装箱完好无损,可以排除海运中发生意外的可能,因此,柠檬酸结块同风险转移无关。同时,虽然检验报告显示货物已放在仓库托盘上,但是J公司是在收到并发现货物问题后的次日,即合同规定期限内就通知了Q公司货物有损并要求索赔的,因此Q公司的义务并不因货物的移动而消失。

  《公约》第三十六条第一款也作了相应规定:卖方应按照合同和本公约的规定,对风险移转到买方时所存在任何不符合同情形,负有责任,即使这种不符合同情形在该时间后方始明显。所以,风险转移只同意外事件所造成的损失承担有关,即如果在风险转移后,由于意外事件造成货物破损或者与合同不符的情况,则这时买方无权向卖方索赔。而本案的情况是,货物的集装箱完好无损。很明显,货物的结块是在风险转移时就存在的或者在风险转移后,抵达目的港时方变得明显。因此,卖方没有提交与合同条款相符的货物,即Q公司应对所交柠檬酸结块承担责任,向J公司作出赔偿。

  第二笔合同中的货物在海运途中灭失了,J公司以未收到货物为由而拒付货款是不当的。合同中约定了CIF贸易术语,根据INTCOTERMS2000,风险应该也是货物在装运港越过船舷时由卖方转移至买方。《公约》第六十六条规定,货物在风险移转到买方承担后遗失或损坏,买方支付价款的义务并不因此解除,除非这种遗失或损坏是由于卖方的行为或不行为所造成的。本案中,货物的灭失是由于海运途中天气变化货船触礁而导致的,并非卖方Q公司的过错而导致,因此,由于货物的风险已于装运港越过船舷时转移给买方J公司,故J公司无权拒付货款,其只能根据相关情况凭保险单或提单向保险公司或船公司进行索赔。

  现实中,货物在装运港越过船舷发生的损失或减少是由卖方造成的情况时有发生,例如:有一份CIF纽约大米出口合同,卖方租用运输过有毒物质的船只,致使大米运抵目的港时变质,失去使用价值,此项损失仍须由卖方负责。又如,甲公司与乙公司订立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由于卖方甲公司未及时将货物凭证交付给乙公司,致使货物在从甲地运至乙地码头时,乙公司无法提货而滞留,遭遇风暴全部损毁,这时,该批货物因风险造成的损失也应由卖方甲公司承担。

  综上,J公司有权就第一笔货物对Q公司提出索赔,Q公司应对所提交柠檬酸结块承担责任,向J公司作出赔偿;同时,J公司无权拒付第二笔合同货款,而只能根据相关情况凭保险单或提单向保险公司或船公司进行索赔。不过,J公司在向Q公司支付第二笔货款的时候,可以扣除Q公司应对第一笔货物作出的赔偿,再进行支付。

  

  专家点评

  随着我国加入世贸组织后对外贸易的不断发展,伴随交易过程的延伸和多样化,新的情况不断出现,其中的风险转移就是一个重要问题,关系到合同双方当事人的切身利益。风险转移制度中的风险,主要是指货物高温、水浸、火灾、严寒、盗窃或查封等非正常情况下发生的短少、变质或灭失等损失。风险转移的关键是从何时起风险从卖方转移至买方。它不仅涉及究竟由卖方还是由买方承担上述风险,而且还关系到买卖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如货物的风险已由卖方转移给了买方,则货物即使遭受损害或灭失,买方仍有义务按合同规定支付价金;如风险尚未转移给买方,则一旦货物发生损害或灭失时,不仅买方没有支付价金的义务,而且卖方还要对不交货承担损害赔偿的责任。

  《联合国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公约》第四章对风险转移问题有专门规定,2000年《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就13种贸易术语对风险转移也有相关规定。根据《公约》第9条规定,双方当事人业已同意的任何惯例和他们之间确立的任何习惯做法,对双方当事人均有约束力;某一国际惯例一经当事人采用,就具有优先于公约适用的效力。譬如,当事人在合同中选用了某个贸易术语,如果其中有关风险承担的规定与《公约》的规定不相一致,那么贸易术语的规定优先。也就是说,风险转移的时间应按这些贸易术语的规定来确定,而不按公约的规定确定。

  不同的贸易术语下,规定了不同的风险转移时间。在国际贸易中,最常采用的就是FOB、CFR、CIF三种贸易术语。根据《通则2000》规定,这三种贸易术语下风险都于货物在装运港越过船舷时由卖方转移到买方。但如果选择了CPT或CIP时,则风险转移的时间为货交买方的时间。所以在贸易买卖中,合同中要注意贸易术语的正确使用,以规避己方的风险承担。

  ——申卫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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