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科技奖励制度发展与改革可以分为四个阶段:
一、创建阶段(20世纪50年代):1950年8月,中央人民政府政务院第45次会议通过并发布了《政务院关于奖励有关生产的发明、技术改进及合理化建议的决定》,批准了《保障发明权与专利暂行条例》;1954年8月发布了《有关生产的发明、技术改进及合理化建议的奖励暂时条例》;1955年8月5日通过了《中国科学院科学奖金暂时条例》。上述3个条例,标志着中国科技奖励制度具备了比较完整的雏形。
二、停滞和倒退阶段(“文革”期间):1963年国务院发布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发明奖励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技术改进奖励条例》被迫中断执行,科技奖励制度受到极大冲击。
三、恢复和发展阶段(改革开放后的前20年):1978年的全国科学技术大会标志着科技奖励制度的恢复。1978年12月,国务院修订发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发明奖条例》。1979年12月,国务院修订发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科学奖励条例》。1982年3月,国务院重新修订和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合理化建议和技术改进奖励条例》。1984年9月,国务院发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进步奖条例》,标志着具有中国特色的国家科技奖励体系的基本构架已经建立。1985年,国务院批准成立了国家科学技术奖励工作办公室。1993年,《科技进步法》的颁布实施标志着科技奖励工作进一步迈上了法制化轨道。1994年,设立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际科学技术合作奖。
四、系统设计和改革调整阶段(1999年后):1999年,国务院颁布实施《国家科学技术奖励条例》,对国家科技奖励制度进行全面改革,设立了国家最高科学技术奖,形成了包括其在内的五个国家级科学技术奖项。同年,科技部令第1号、第2号和第3号颁布实施了《国家科学技术奖励条例实施细则》、《省部级科学技术奖励管理办法》和《社会力量设立科学技术奖管理办法》。2004年和2008年由分别以科技部令第9号和第13号对《国家科学技术奖励条例实施细则》进行了两次修订。
经过近60年特别是改革开放30年来的不断摸索改进,我国的科技奖励体系日臻完善,已经走上了科学化、制度化和法制化的轨道,并成为国家科技事业和科技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