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国众议员通过的《清洁能源与安全法案》和《限量及交易法案》都授权奥巴马政府对那些没有实施碳减排限额强制政策国家的产品,在进口美国时,要征收碳关税,而这将对中国的损害最大。
这些低碳领域的法律,除了美国外,也成为欧盟发达国家的王牌。
这是发达国家为全球制定新法律、新规则、新经济和新竞争的历史性的再次行动。这绝不是这些发达国家只想占技术之高点,卖技术赚钱的儿童游戏,而是再次成为无可争辩和毫无动摇的游戏规则的制定者和霸主,因而,成为法律的制定者。
产业及产品的碳排放标准是美国制定的,不符合这个标准,就被拒绝在大门之外。
行业的和产品的国家技术标准,已成为法律体系中重要的内容,在高技术普及化的今天,根本不存在只为技术的技术,技术已成为了竞争规则、争议解决规则及合作发展规则的手段和工具,因而,属于法律的范畴。
美欧国家在走向低碳社会的关口,力图成为低碳社会中法律体系的规制者,自然首先制造手段和工具,即制定标准,随后制定依据这些标准而收费的规则。
一份我国政府统计的数据能够令我们悟出规则制定者的赢家路线。
我国主要耗能行业的能效水平预测
对我国的出口贸易而言,碳关税的征收将会产生很多更加复杂的国际贸易争端。
我国很多官员和学者将美国的这一行动视为一张“环保牌的贸易保护主义”,但这与轮胎特保案和反倾销案不同,
碳关税案是依据美国的法律及其技术标准而裁定的,因而,不需要对我国出口产品的生产过程、生产成本和市场状况进行调查,只需我国企业提供一份碳排放数据清单,而我aihuau.com国如果没有该产业或产品碳减排的法律规范或制度措施,任何企业就无法提供碳减排的清单,即使有也会被认定是虚假的。
我国尚没有一部关于碳减排的法律,一部《可再生能源法》既空洞无操作性,又缺乏战略性指导意义,与美国这样的法律大国和法律强国相比,我国是在无可抵御。
建立与制定适应低碳竞争、低碳规则的法律体系及其技术标准,是我国政府的当务之急。因为,只有将低碳模式上升到法律的层面,对企业和民众的低碳生产和低碳生活才有真正的促动,也才符合美国法案所称的“碳减排强制措施”的含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