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启雷李春艳
金融腐败案件频发,较为集中地反映了我国银行业监管体制的尚不完善,而这又是中国经济和金融体制改革过程中诸多矛盾的体现,目前出现金融腐败问题的个人,往往反映了金融体制中一个乃至几个领域的制度缺陷。 在当前金融危机的大背景下,只有不断改进和健全金融法制,才能防止金融腐败滋生成对国家、社会和企业造成难以挽回的经济损失。 谁制造了金融腐败? 金融业是一个外部性、杠杆率很高的行业,商业银行尤其如此。剔除十分有限的资本金,商业银行主要依靠的是公众的金融资源。如果内部制度约束不严、外部监控不到位,就极有可能产生严重的道德风险。这是金融行业面临的共同问题,世界各国的金融监管界之所以对商业银行的运作异常关注,主要也是因为这个原因。在金融界,如果出现“抢劫一家银行不如拥有一家银行”的状况,就可能是制度上有重大的缺陷,其表现就可能是金融腐败的屡禁不绝。 一般而言,某种社会资源越稀缺,设租(或称立法腐败)和寻租(或称官僚腐败)行为就会越多,腐败问题就越严重,产生的社会影响和危害也越严重。金融作为现代经济的命脉,同时也是配置资金资本的核心部门,金融腐败尤其需要重视。金融腐败不仅破坏金融秩序,扭曲资源配置机制,践踏公平竞争原则,而且极大地影响社会经济的稳定。可以说在腐败涉及的诸多领域中金融腐败对社会的危害尤其严重。而腐败问题总是与相对稀缺资源的垄断权相伴而生,在金融交易中,金融腐败体现为利用资金配置权进行的寻租行为。我国作为一个向市场经济转轨的国家,政府配置经济资源和对企业微观经济活动的干预权力过大是市场发育缓慢、腐败难以消除的最重要原因。我国向市场经济转轨的过程中,金融资源一直是市场上的稀缺资源,增大了银行腐败的可能性。 在整个经济改革的过程中,金融体制的改革严重滞后。 目前,中国的实体经济开放发展进程顺利,但同时金融漏洞也暴露出来,导致金融腐败案件不断出现。而建立控制金融行为的有效机制,深化和加快金融体制改革,建立一套完善、有序的金融行为运行机制,这既是对加入WTO后所面临的机遇和挑战,也是化解和防范因金融体制“脱节”、“失控”而产生的各种金融犯罪的强有力措施。金融腐败之所以如此严重,与政府对金融资源的行政化控制密不可分。 目前中国金融业的状况是:中央政府控制最大的金融机构,国有银行的董事长和行长是副部级干部;各省级政府控制股份制银行、信托投资公司和证券公司,近期又加上了农信社的省级联社,他们的负责人要经由省委组织部任命;市一级政府控制城市商业银行;最小的县级政府也要控制当地的农信社。作为市场经济中枢地位的金融机构,一旦被赋予行政色彩,成为政府控制的机构,建立良好的公司治理和内控机制只能是形同虚设和良好愿望。 在这种情况下,金融机构掌握的巨大资源就会变为金融腐败的基础。地方政府的干预手段和形式很多:通过指令性贷款、强制贷款、关系贷款、强制担保等手段干预金融机构的业务。例如通过现场办公,帮助项目取得银行贷款,导致政企不分,官商套取贷款不还,这些行为实际上是严重的金融腐败。各级地方政府想方设法向银行施加压力,以便为本地区争取到更多的政策性贷款;在清理银行不良债权的过程中,则对本地企业竭力维护,甚至帮助企业通过破产清算等途径逃废银行债务。利用地方司法部门帮助地方企业逃废贷款债务。 中国社会科学院金融研究所发布的《中国城市金融生态环境评价》结果显示:一个城市的金融生态环境取决于企业的力量,而影响企业经营与发展的最主要因素之一是政府行为,在经济发达地区,金融部门受到政府部门的干扰程度较小,反之则亦然。因此,要想构建良好的金融生态环境,关键在于减少地方政府的行政干预。正如银监会相关规定所述,“地方政府不向银行投资入股,不干预银行的日常经营”只有各级地方政府真正大量减少直接从事经济的行为,金融生态才会彻底好转。政府放弃对金融机构的行政化控制,彻底消除金融机构的官本位色彩,对于解决金融腐败尤其重要。 金融机构的内部控制及法人治理组织结构欠缺。如下级分支机构只对上级负责,并且上下级之间存在紧密的内部利益关系,监督主体实质上存在缺位问题。又如我国一些中小股份制商业银行也存在股东责任淡化问题,董事会、监事会的作用还未完全发挥,形同虚设。金融机构内控机制的缺失,使有些金融机构对内控制度的认识还不很明确,忽视了内控制度是一种机制,是一种贯穿于决策、执行和监督整个过程之中的相互制约的防范机制,因而缺乏执行内控制度的意识。还有些单位发现问题处理不及时,执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