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同海抽烟 陈同海入狱与国企制度之困



  失去制衡的公司治理只会出现两种结果:或代理人成为傀儡,或内部人控制失控,两者都不利于企业的发展

  文  张鑫

  最近中石化原掌门人陈同海因受贿2亿元被判死缓,似乎已不再是惊天的新闻了。进入新世纪以来,被誉为“共和国之子”的国企虽然在数量上大为减少,但资产规模不断扩大,质量显著提高,并呈现出良好的发展态势,然而贪腐之势依然此起彼伏。

  从早期红塔集团前当家人褚时健到如今首都机场原董事长李培英、石油界大佬陈同海等国企高管,尤其是“一把手”腐败案的不断出现,国企治理究竟怎么了?如何堵住国企固有的制度漏洞、完善治理结构?这是一个依然任重道远的问题。

  产权改革改了什么

  国企的存在是一个世界性的问题。由于国企必须承担私营企业不能承担的各种社会功能,国企搞不好也是举世公认的。在我国,传统国企制度是计划经济体制的产物,它在保证国家短期内启动国家的工业化进程等方面起到了很大作用。

  但随着我国市场化改革的推进,国企暴露出来的产权关系不清晰、产权责任不明确、资产封闭凝固化、经营机制僵化、经济效益低下等深层次问题,使人们越来越清楚地认识到,一方面国企在市场经济中只能是一种特殊的企业制度,而不能成为一种普遍存在的一般企业制度,国企主要存在于一些特殊的领域,发挥诸如满足公民公共需要、维护国家安全、保障国民经济协调发展等功能,其数量和进入领域应受到严格控制。另一方面,必须从搞活整个国民经济出发,对国企制度进行根本性创新,从理顺产权关系入手,建立与市场经济要求相适应的、以公司法人制度为核心的现代企业制度,使之真正成为独立的商品生产者和经营者,成为市场竞争的主体。这是我国经济体制改革不断深化,改革领域不断扩大,改革条件进一步成熟的要求和表现,也是在我国国企改革经验长期积累的基础上艰难选择的结果。

  遵循这一思路,自上个世纪90年代末以来,我国通过对国有经济进行战略性重组,通过对国企改制、改组、改造、资产重组等措施,收缩国有经济战线,优化国有资产配置,从而大大提高了国企的质量和市场竞争力,取得了很大的成效。但应该看到,对国企进行产权制度改革还只是万里长征迈出了第一步。

  改革实践证明,产权制度改革不等于健全了现代企业制度和规范公司法人治理结构。即使在产权明晰的条件下,国企依然存在资产管理不善、流失严重等问题,也没有体现出应有的效率与对市场进行灵活反应的能力。那么,国企到底怎样才能彻底完成改革的任务,实现改革的目标呢?

  “委托代理链”之困

  国企产权改革的完成为实现政企分开,落实企业经营自主权提供了前提条件,但国企固有的制度漏洞还会困扰着其自身的发展。这种制度漏洞源于财产所有权和经营权分离导致的委托代理问题,即可能出现的代理人损害委托人利益的现实。实际上,陈同海之类的案子正是这个问题的集中体现。

  从历史经验看,现代企业的财产关系之所以采取委托代理方式,是因为通过这种方式可以获得经济学中所说的“分工效果”和“规模经济”。但这种经济效益是以代理人忠实地服务于委托人为前提的。而现实情况往往是,由于所有者在拥有信息方面处于不利地位,加上存在监督成本和积极性问题,国企实际上被经营者(内部人)控制。由于委托人和代理人的行为目标可能不一致,代理人作为“经济人”还存在所谓的“机会主义倾向”,在代理过程中产生职务怠慢、损害或侵蚀委托人利益等“道德风险”,从而使代理人损害委托人利益的行为具有现实可能性。尤其是在对经理人缺乏有效监督与约束的情况下,企业行为就会倾向内部人利益的最大化,表现为经营不努力、追求在职消费和工资福利收入,甚至转移侵吞国有资产等。

  这在我国的国企表现得尤为突出。因为国企不仅存在委托代理关系,而且委托代理链非常长。全体公民作为初始委托人将财产交给国家,国家取得代理权、剩余索取权后,既作为初始代理人,又作为次级委托人将财产交给国有资产管理公司,国有资产管理公司将财产委托给国有企业,最后由经营者管理。在这一委托代理链中,企业的契约是由政府安排的,所有者(全体公民)实际上是缺位的,剩余索取权掌握在国家手中,而且不可以自由转让,即委托人无法行使退出权来制约代理人。在产权界定下,委托人一般会积极监督代理人,但国企公共产权的性质决定了初始委托人缺乏监督动机;即使有监督动机,也没有办法惩罚代理人,而且监督成本极高,致使初始委托人普遍出现“搭便车”行为。加上经理人市场和产品市场对代理人的外部监督和约束力量有限,国企也就难免出现主要负责人滥用权力,甚至贪污腐败等行为。这在很大程度上正是经理人利用甚至放大国企这一制度漏洞的结果,也对国企进一步改革与发展提出了新的挑战和冲击。

  可见,深化国企改革的关键是要克服其固有的制度漏洞,把产权制度改革和完善企业法人治理结合起来,实现产权管理和运作的科学化。

  如何补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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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这并不是说国企的危机是不可避免的。制度漏洞可以通过制度的完善来弥补。这种制度安排就是公司法人治理结构。完善的公司治理通过合理安排剩余索取权与控制权,来解决企业财产因所有权与控制权分离而产生的委托代理问题,尽可能降低代理成本和风险,提高企业的经营绩效。

  企业的核心是人。从公司治理的演进过程看,公司治理要解决的主要问题也就是对代理人的激励和约束。激励的目的是使代理人有职、有权、有利,积极为委托人努力工作。约束的目的是使代理人的职位、权力、利益时刻受到监控和威胁,防止其为了自利行为而损害委托人的利益。两者之间的制衡成为公司治理有效与否的关键。失去制衡的公司治理只会出现两种结果:或代理人成为傀儡,或内部人控制失控,两者都不利于企业的发展。完善国企委托代理关系,同样要求建立所有者(委托人)与经营者(代理人)之间的制衡关系,解决经营者权责利的统一问题,这是现代企业制度的核心。因为在所有与控制(经营)发生分离条件下,要想使企业经营得好,必须使经营者有职有权有利,同时必须将经营者的职权置于较强的约束之下,避免出现“内部人控制”的弊病。

  为此可借鉴上市公司的管理办法,如改善公司的股权结构,建立职业经理人的信托责任;健全董事会制度;强化审计委员会(监事会)的权威性和作用;建立和完善企业绩效评价和高级管理人员的激励机制;切实提高透明度,定期披露、审计企业财务报告,披露重大的运营状况、决策、投资,确保信息披露的真实性和准确性等等。在加强政府(国资委)对国企高管监督和管理的同时,要完善企业内部的民主管理制度,这是国企的内在要求。因为国企不同于非公有制企业之处在于,是工人说了算而不是资本说了算。国企建立并完善民主选举企业管理层、工人代表大会监督机构、民主监督公司财务以及人员任命等民主运行机制,由工人或工人选出来的代表监督与限制一切权力,包括管理层的权力,才能有效遏止国企高管尤其是“一把手”滥用权力、决策不科学不民主带来的巨大风险,使国企发挥出它应有的效率与活力。

  总之,完善国企法人治理是一项长期的制度性建设,是现代企业制度的核心问题。抓住了法人治理这一根本,就等于抓住了微观经济的要害,对于促进企业运作的公正、透明和效率,抑制国企各种危机的发生具有极其重要的作用。

  (作者系同济大学经济与管理学院副教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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