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工信部对“两拓”合并表明了自己的态度:力拓与必和必拓合资澳铁矿事务具有明显的垄断性,依据《反垄断法》以及相关法律法规工信部反对此次合并。商务部表示,如果符合一定条件,此次合并将适用我国《反垄断法》。
《反垄断法》以及配套法规的出台为企业之间的合并提供了法律依据,也使得我国的反垄断审查机制逐步走向成熟。那么,企业在并购过程中,应注意哪些法律问题呢? 申报标准。并购如果发生在国外,依据我国《反垄断法》第二条的规定,如果并购对境内市场产生排除、限制影响的,可以使用我国的反垄断审查机制。 2009年6月5日,力拓发表声明:将与必和必拓组建铁矿石合资公司,合并两家公司在澳的铁矿石业务。工信部称:中国是最大的铁矿石进口国,“两拓”联合可能对国内的钢铁业造成巨大的冲击,损害钢铁业的利益,因此“两拓”将使用中国的《反垄断法》。虽然“两拓”的注册以及上市均不在国内,也没有任何运营资产在中国,国内将来裁决反对合并不能够阻止合并的发生,但是中国有可能通过限制“两拓”在华销售的比例进行后期的限制。申请受理期限。《经营者集中申报暂行办法(草案)》第十六条规定:商务部认为申报达到标准可以立案的,应当自收到完整的申报文件、资料之日起进行初步审查。但是申报受理的时间并没有做出详细规定,这使得企业合并在申报的过程中,容易遇到拖延。当初闹得沸沸扬扬的新浪合并分众传媒一案也遭遇了“拖字诀”:商务部一度迟迟未受理该项合并交易所涉及的反垄断审查。这使得双方的交易日期往后拖延了三个月,并且使得新浪放弃了原本可以采取的候选战略。关于该并购案的进一步发展,引起了更多媒体和业界人士的关注。 申请阶段补缴次数与补缴具体期限。在申报阶段,《反垄断法》第24条仅仅规定了商务部有权要求经营者补缴材料,并且逾期未补缴的,视为未申报。但没有对商务部要求补缴的次数和反垄断执法机构的具体审查期限以及每次补缴之间的间隔期限做出任何限制,这样往往会造成商务部多次要求申报义务人补缴材料,无限期的延长是否需要补缴材料的的审查期限。所以企业在合并准备的过程中应该对申报所需要的材料进行详细、充分的准备,以免在补缴材料上浪费过多的时间,而导致合并期限的延长。可口可乐并购汇源于2008年9月18日递交了材料,其后分别于9月25日、10月9日、10月16日和11月19日,可口可乐公司根据商务部要求对申报材料进行了补充,商务部于11月20日立案审查。 审查机构。目前,发改委管辖价格垄断,工商总局负责对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监管,商务部负责经营者集中的审查,而这三个机构则是由国家反垄断审查委员会负责协调和统筹。但是从分工来看,可能有些领域会发生执法机构之间管辖权重叠的情况。比如:滥用市场支配地位意味着一个公司拥有大部分的市场份额,而经营者集中是两个公司的并购,并购的结果通常是新的公司拥有支配市场的地位。这样常会对审查的效率产生影响,一旦发生重叠,将由哪个部门审查,对于并购的企业来说在合并之前必须要明确自己的合并的领域,不然会对后期的审查带来很大的负面效应。 此外,《反垄断法》关于滥用知识产权限制、影响竞争的规定仅有一条,并且没有在法律层面明确什么是“滥用”,因为知识产权本身就是由于在一段时间之内享有垄断权利而盈利的。目前国内知识产权的审查是由国家知识产权局负责的,但是这个机构又是被排除在反垄断执法机关之外的,这也是众多的国内外企业关注和困扰的问题。 (作者系亿达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