Hedge Fund : Stepping into the wor ld of
comprehensive prudent regulation 文/ 李 婧 潘江姗 余兆纬 自1949年第一只对冲基金成立以来,这个犹如精灵般活跃于多个资本市场间的重要国际金融机构,一直保持着神秘的形象。 经过半个多世纪的发展,它在数量与规模方面均呈现出指数式的增长,在各个金融市场中日益发挥着重要的作用。然而,随着金融衍生产品在对冲基金中的应用,高杠杆结构化的运作,使其在追求高收益的同时也承担了很高的风险。美国基金、长期资本管理公司、老虎基金等都因此从辉煌的顶峰坠入深谷。 在本次金融危机中,对冲基金虽不是最直接的爆发原因,但其对金融稳定性的风险传导和放大作用却是不容忽视的。为此,对冲基金也付出了惨重的代价。除个别做空的基金外,对冲基金遭遇了30年以来最严重的缩水,多家公司濒临破产的边缘。 对冲基金的“破坏力” 本次金融危机中,对冲基金对整个金融体系稳定的影响主要有以下四个方面: 第一,以追求绝对收益为投资目标的对冲基金对完善的风险管理体系缺乏充分的重视,因而当尾部事件发生时,对冲基金无论是投资组合的抗压能力,还是资本金的准备,都没有足够的能力来抵御小概率事件带来的巨大冲击。 第二,银行等信贷机构提供的信贷敞口是对冲基金引发系统性风险的重要渠道。对冲基金的交易活动通常需要银行等机构提供高额的信贷支持,尽管有些对冲基金采用对冲的策略以达到部分或全部对冲市场价格波动的目的,但诸如波动率风险、信用风险和流动性风险等,往往无法得到完全和有效的对冲。因此,当对冲基金所投资的大量次级债大幅缩水而无法偿还债款时,基于对冲基金业与银行业之间存在的这种共生关系,对冲基金的风险便波及了银行业,甚至最终造成整个金融体系的动荡。 第三,对冲基金投资的复杂性和高杠杆性也是加剧金融系统动荡的主要原因。卖空和衍生工具是对冲基金最常用的规避风险的方法,且近年来诸如CDS等结构日趋复杂的各类金融衍生产品逐渐成为对冲基金的主要操作工具。为了实现高额利润,对冲基金不断提高杠杆率,再利用复杂的金融工具以期实现低成本、高回报。但是,这样的做法在提高回报的同时,也放大了风险。当金融产品的市场价格发生不利变化时,信贷资金会迅速撤出,随之而来的短期被迫清偿极易引发大规模金融恐慌。 第四,对冲基金筹资的私募性和操作的隐蔽性也是造成本次危机一发不可收拾的重要因素。对冲基金通常采取非公开募集的方式,信息披露要求较少,透明度较低,操作较为隐蔽,其不公开投资组合的特性也使监管机构难以对其活动进行监测。这样,无论是普通投资者,还是银行机构,都无法掌握足够的信息来充分了解对冲基金的状况。而在风险积聚时,监管机构也难以及时发现潜在风险并采取相应措施,从而使其成为潜在的风险来源。 基于以上因素,考虑到其对金融系统稳定性的重要影响,对冲基金的监管问题已成为一个重大课题。 如何防范? G20峰会首次提出,将与对冲基金相关的可能引发系统性风险的金融机构、产品和市场均纳入相应的监管范围。首先是扩大监管范围,将对冲基金纳入监管措施的适用范围内,要求大型对冲基金实施注册制,并需披露相关信息,评估对整个金融系统的风险。其次是提高信息披露的要求,由金融稳定委员会建立相关信息披露机制,加强宏观审慎监管,建立一套适用于所有相关机构的审慎监管标准。 具体而言,加强对冲基金的监管应该做好以下几方面工作: 首先,应该增加对冲基金的透明度,设立信息披露要求。对冲基金的交易大多是场外交易,交易原理复杂且都非标准化,同时进行跨国操作,给监管部门的监控带来很大的困难,投资者也难以发现潜在的风险。因此,监管机构应该设置信息披露框架。 其次,应该加强对资金来源的控制,从贷款源方面控制信贷杠杆。对冲基金的贷款者主要是银行,通过加强对商业银行的监管,完善其授信机制,可以控制对冲基金的杠杆率,设置投资限制。同时,要加强对资金流向的监控,加强对资产证券化的管理,限制金融衍生品的使用,提高交易的保证金和交易成本,对金融中介加强管理,监控对冲基金的融资活动。 最后,还要加强国家间和金融组织间的合作。现有国际金融监管机构包括IMF、世界银行、国际清算银行、金融稳定委员会等。在经济全球化的背景下,任何一个国家都不可能避开某一国家金融危机的影响,而且由于对冲基金跨国家操作的特点,一国单方面的加强监管难以获得长期有效的结果。因此,各国监管机构之间应该加强对冲基金的信息共享渠道,加强彼此之间的协调合作,才能共同预防和化解区域性和全球性的金融危机。 仅靠监管是不够的 目前,各国监管当局都增强了对对冲基金的监管,主要是增加对冲基金信息披露的透明度,避免大的金融动荡,同时保护市场效率。美国及欧洲的监管机构开始对银行和证券公司进行审查,以确认对对冲基金是否设立了严格的贷款标准。 在奥巴马政府的金融改革计划中,对对冲基金和其他私人资本确立了十分明确的目标,如及时发现基金规模和杠杆化程度是否相互关联等。美国财长盖特纳在3月份提出了金融市场全面监管改革方案,“对于对冲基金,提议所有在SEC注册的基金管理人管理下的对冲基金,都应纳入监管的范围;其次,提高信息披露要求”。 欧盟委员会于4月29日正式出台立法建议,“凡资金规模超过1亿欧元的对冲基金和超过5亿欧元的私募基金今后都必须先注册,才能在欧盟市场上开展业务” ,并同时要求“对冲基金提高运作透明度并符合一定的内部治理标准,从而确保对冲基金具备风险管理能力并避免利益冲突”。 面对加强监管的要求,对冲基金业也在采取相应的行动。 对冲基金管理人开始检讨其风险监控的技巧,逐渐开始与多个主要经纪商签订合约,以分散风险。同时,它们也开始采取第三方保管的方法,建立第三方的管理机制和独立的投资组合评估体系,以缓解监管者和市场的担忧。今后这将成为对冲基金行业的新模式,各国监管当局和国际金融组织也将通力合作,力争使对冲基金的运作更加透明。 除此之外,银行系统和金融体系之间的风险监督和制约机制也将建立,从而进入一个对冲基金“全面审慎监管”的时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