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监管新格局:宏观审慎监管



  Financial regulatory new pattern: prudent macro-regulation

 金融监管新格局:宏观审慎监管
  文/ 郭 凯 王 潇

  柏杨先生在《丑陋的中国人》一书中有一句话——一个中国人是条龙,三个中国人是条虫。其实,这句话的含义与经济领域中的“合成谬误”如出一辙,即在一个系统中,尽管每个局部和个体都达到了最优的状态,但经过加总之后的整体却不一定能继续保持最优的状态。

  2008年,金融海啸席卷全球,由此引发的金融系统性风险也备受关注。虽然每个金融机构可能都根据自身的情况采取最优的策略,但由于金融系统性风险具有累积效应,所以单个金融机构的风险汇总可能会放大整个金融系统的风险。换言之,系统性风险也存在所谓的“合成谬误”现象。

  历史表明,虽然历次金融危机的表现形式各异,但每次危机发生前都伴随着风险的过多承担、财务杠杆的过度使用,以及信贷量的过快增长等现象。

  鉴于系统性风险给经济造成的损失之巨大,影响之深远,加强对金融体系的监管,避免金融体系遭受系统性风险的冲击显得尤为重要。然而,现存的监管体系主要是侧重于针对单个金融机构,属于微观层次的监管,潜在的金融系统性风险在该监管体系下,并没有得到有效的监控,因此,旧的监管体制有待完善与加强。

  如何平衡微观和宏观

  目前,在“金融海啸”的袭击下,全球主要经济体相继受到剧烈冲击。为有效应对危机下的经济衰退,20国集团召开伦敦峰会并成立了4个工作小组,分别从强化监管与提高透明度”、“加强合作和推进金融市场一体化”、“国际货币基金组织的改革”、“世界银行和其他多边开发银行改革” 等四个方面提出改革的政策建议。工作组在《强化合理监管,提高透明度》的报告中提出,应建立一个基于原有微观监管框架下的“全方位”宏观审慎监管体系。

  宏观审慎性监管作为一种新型的监管模式,其区别于微观审慎性监管的特殊之处就在于,宏观审慎监管更关注整个金融系统的整体性风险。宏观审慎监管通常将众多金融机构看作一个整体,并以实际GDP为尺度衡量整个金融系统的风险,从而避免金融机构之间负面作用的冲击作用所带来的金融系统的不稳定。工作组报告中提出的建立宏观审慎监管体系并不意味着推翻原有的微观监管框架,而是说在传统的微观审慎监管仍然需要继续推行的前提下,宏观审慎性监管的推进应需要考虑到整个金融金融系统的稳定性。

  然而,对于政策制定者而言,如何在微观审慎监管和宏观审慎监管之间找到一个平衡点,将是一个巨大的挑战。为此,工作组提出以下几点建议:

  首先,所有的国际、国内金融监管机构,或者标准制定机构,在授权范围内都应考虑到金融系统的稳定性。由金融系统的不稳定性所引发的社会成本是高昂的,研究表明,银行危机对GDP产生的影响有时能达到两位数字。鉴于宏观审慎监管更多的考虑是整个金融系统的风险,因此,在微观审慎监管框架下植入宏观审慎监管,有利于降低金融系统的不稳定性,从而减少风险所带来的社会成本。

  其次,每个国家都应该针对自身的情况建立一个权责清晰的机制和有效的全球平台,在该机制和平台下,各国将能够对金融机构的系统风险进行评估,并且对各项国内政策进行协调。政策制定者应关注协调与合作的问题,这不仅包括国内层面也包括国际层面。同时,相关机构也必须保证他们手中有足够的金融工具,来降低由于失衡所导致的金融系统不稳定的可能性。其中涉及的政策工具需要在金融准则制定机构的协助下完成,如国际证监会组织、国际保险监督官协会、巴塞尔银行监管委员会等。

  再次,一国金融当局应当采用宏观审慎性工具来应对金融体系的脆弱性,简便易行的政策将予以优先考虑。规则的制定应当根据一国金融各部门联合做出的风险评估报告。同时,一些更深层次的宏观审慎性监管工具也应当被挖掘,这包括用更简单的指标来衡量杠杆比率的累积以及资产负债表表外项目对风险暴露的敏感度;根据经济周期而不断调整的资本要求;囊括所有信息的贷款损失准备金标准的设定;利用更长期的历史数据来衡量风险和准备金要求;更加关注抵押贷款的贷款价值比率;等等。

  最后,利用金融稳定委员会和国际货币基金组织等国际性组织来创设一种有效机制,使得各国金融当局能经常性地举行国际圆桌会议,来探讨在全球范围内评估金融系统风险的方法,以此来加强政策之间的协调配合。

  监管体系改革需要政府身影

  工作组所提出的关于加强宏观审慎监管的建议得到了世界各国和国际组织的响应。到目前为止,关于改革金融监管体系的工作已经逐步展开,并取得了一定的进展。

  2009年6月17日,美国政府公布了金融监管改革的白皮书,其核心内容是通过扩大美国联邦储备委员会的权限,并新成立一个金融服务管理理事会来负责宏观审慎监管;同时,在必要时刻,美国政府有权接管具有系统重要性的金融机构;此外,此次金融监管改革方案除了对银行类金融机构加强监管外,还强化了对非银行类的金融控股公司的监管,以此来避免个别公司的倒闭所引发的系统性金融风险。

  继美国金融监管改革方案公布后,泛欧金融监管变革也逐渐推进。欧盟委员会分别从宏观和微观层面入手,在宏观层面,组建“欧洲系统性风险委员会”;在微观层面,则由成员国相关监管部门分别组成欧洲银行监督局、欧洲保险监督局和欧洲证券监督局,并由此组成一个欧洲金融监管系统加以协调。

  2009年6月29日,国际清算银行发布年报,指出解决当前金融危机的必要途径,是在宏观审慎的框架下,建立一个更具有活力的金融监管体系,这就要求在金融工具、金融市场和金融机构等方面作出相应的变革。除此之外,国际清算银行还指出,监管机构在监管的同时,也应当采取宏观审慎的原则,以减轻金融体系的亲周期性特征。

  世界经济、金融的全球化必然要求金融监管的全球化。无论是美国政府的监管改革白皮书,还是欧盟的泛欧监管变革方案,在新的改革方案中,都能看到政府的身影,政府在新的监管体系中的作用举足轻重。此外,金融监管不仅仅需要一国金融监管当局的配合,更需要国家层面之间的政府宏观政策的协调。这不仅有利于更好地防范系统性风险,更能避免金融监管中的“真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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