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中心 大同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业务调查



  Investigation of credit mortgage industry with small and medium

  enterprises in Datong

  文/黄培红

  目前,全国为中小企业设立的专业信用担保机构已发展到上万家之多,其中山西省有担保公司310 家,大同市共有担保公司15家,占全省的4.8%。本文以大同市的担保公司为例,对其存在的问题及成因进行剖析,并针对现状提出相关建议。

  信用担保公司存在三大软肋

  担保公司虽然在扶持中小企业发展中日益发挥着重要作用,但由于在运营中缺乏规范性,在某些方面甚至存在先天不足,担保公司也存在诸多软肋,主要包括以下三个方面:

  首先,缺乏足够的现金流量。据对大同地区担保公司的调查,注册资本金最高的一家为人民币6377.5万元, 5000万元的一家,4000万元的一家,其余均为3000万元以下,甚至只有几百万元,最低的一家仅有3万元,而且对其注册资本的形态并未明确要求全部或绝大部分应为货币资金。由于缺乏最低注册资本,没有可供自由支配的现金货币,使得担保公司规模小、自有资金少,根本不具备实际的担保或偿债能力。

  目前,担保公司主要是采取在贷款行存入一定数量的担保基金,然后一般按2至5倍(财政部规定不超过10倍)的比例放大来为中小企业或个人融资提供担保。担保基金之外的部分,银行凭借的是担保公司的信用。

  在这种操作模式下,注册资本和信用放大倍数就直接决定担保公司担保行为的风险级别。至于注册资本不实、股东抽逃出资、担保基金来源不充分,甚至依靠被担保人提供虚假、欺诈行为等,就使得银行面临的风险更为巨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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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其次,主营业务不规范。特别是商业性担保公司,由于是应运而生,所以,怎么赚钱怎么来,往往在经营担保业务的同时,兼营投资等其他业务。尤其是政府出资组建的担保公司,资金相对“得来全不费功夫”,如果对经营范围没有明确界定,并且缺乏有效监管,那么挪用担保基金用于其他投资的现象几乎不可避免。

  再次,反担保或者再担保不力。如银行进行贷前调查一样,通常担保公司也应对被担保人进行调查评审,有选择地确定被担保的对象;同时,从风险防范的角度出发,还应要求被担保人提供反担保,或向其他担保机构进行再担保。

  但由于专业担保公司纷纷涌现,鱼龙混杂、泥沙俱下,因此,担保公司面临业务竞争时,往往采取降低收费标准或放弃要被担保人提供反担保等方式来拉拢客户。如此一来,当银行向担保公司主张债权时,担保公司无法对被担保人再进行追偿,也因为没向其他担保机构再担保而不能转移风险。

  经营中的主要困难

  信用担保行业作为一个新兴行业,存在着担保资金不足、市场化程度不高、管理水平低、运作不规范等问题,这主要表现为:

  第一,监管缺位,市场运作呈无序状态。首先,行业准入模糊。目前,担保机构的成立审批仅需在工商行政部门注册登记即可,而对成立担保机构的最低资本金要求也无明确法律条文加以限定。其次,政出多门,行业管理缺位。无统一、专业的行业管理机构对担保行业进行规范与监管。

  第二,担保业务量小,品种单一,担保机构“闲置率”高。截至目前,大同市开展业务的担保机构只有6家,在开展的担保业务中,全部是贷款担保,没有其他业务品种,反担保也主要以不动产抵押为主,单一、雷同的担保方式使个人贷款担保需求、中小企业中长期资金需求难以得到满足。同时,一些担保机构仅办理几笔业务后即处于停滞状态,有的甚至自成立以来一笔业务也未发生,机构“闲置率”较高。大同市15家担保公司中有9家自成立以来尚未发生过担保业务。

  第三,银行准入“门槛”过高,与银行合作难。目前,大同市15家担保机构3.50亿元的在保余额中,大部分都是与大同市商业银行合作,而资金实力强、贷款利率相对较低的国有商业银行却因“门槛”过高,难以找到合作的切入点,这也致使大同市的多家担保机构基本处于业务停滞状态。

  第四,担保机构与银行风险分担不合理。按银行与担保机构的合作要求,担保机构一是要按担保贷款金额的30%交足保证金,即放大倍数仅为3,这与发达城市510倍的放大倍数存在较大差距。二是要承担100%的连带清偿责任。三是要将反担保抵押物交银行保管处置。上述三项要求使担保机构单方承担了100%的贷款风险,银行并未因担保机构的介入而降低贷款条件,担保机构的信用担保作用也未得到发挥。

  第五,高风险,低收益。目前,全国平均年保费约在2%,在保费微薄的情况下,担保机构往往承担了100%的风险责任。高风险、低收益、高度的资本依赖成为担保业的最典型特征。如果单纯做担保业务,担保公司是很难发展壮大的,甚至持续经营都很难,发展壮大的唯一路径是把担保作为一个平台,进行综合投资。而目前,不少担保公司走的也正是“以投资养担保”或者“以贷款养担保”的路径。从实际运行中看,担保公司的收益高低取决于两方面,即在风险可控的情况下,担保费率及担保资金的放大倍数。而在这两方面又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银行对其的信用认定。实际上,由于担保公司资本金实力弱、又存在着恶性竞争,往往使担保公司面临着双重困难:一是无法提高担保费率同时还要承担全额风险;二是银行严格限定其授信额度和放大倍数。从2008年在保余额情况来看,大同市信用担保企业中,担保额最大一家的放大倍数为4.5倍,其他担保企业在保余额不仅没有放大,而且在其资本金额度之内。一般情况下,担保放大的倍数要达到8倍才可盈利,达到4.7倍以上方可保本。可见,大同市担保公司如纯粹经营贷款担保业务,目前还没有盈利的可能。

  担保业属于高风险行业,也是地方政府应积极给予扶持的行业,但大同市担保机构的资本金、风险保证金的积累全部靠担保机构的自收自提来完成。受多种因素影响,财政补偿机制未能完全落实到位,制约了担保机构自身抗风险能力的快速提高。信用担保企业主要风险点体现在四个方面:违规挪用贷款;重复质押;资本不足,补充无以为继;行业洗牌。

  发展建议

  首先,建立健全担保法律法规体系,强化对担保行业的规范与管理。担保行业是一个高风险行业,又承担着一定的社会责任,为防范和化解风险,建议有关部门尽快建立、健全担保行业的相关准则及规章,对担保机构的市场准入、基金募集、组织形式、服务范围、风险防范、责任分担、市场退出等做出明确的法律规定,使担保机构有法可依。同时,理顺国家对担保机构统一、科学的综合监管体制,加强行业自律,促进交流合作,为担保机构的长期发展、稳健经营提供法制保障。

  其次,构建多层次的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分散金融机构对中小企业融资的风险。可考虑构建三个层次的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一是建立为政府公共目标服务的政策性担保公司。主要服务于环境保护、节能降耗、高新技术的小企业融资,按保本微利的原则进行经营,同时引进风险控制机制和市场操作机制,坚持公开、公正、透明,防止发生寻租行为,并建立风险损失补偿机制。二是鼓励小企业成立合作制担保组织。鼓励一些相互间信息透明的企业,在生产合作制的基础上,按照自愿性、互助性、民主管理、非盈利性原则,共同出资组建合作制担保机构。担保机构的组织形式不拘一格,可以采取公司制、合作制或者协议形式等。通过进行“自助担保”业务,不仅可以缓解小企业融资难的问题,又为银行防范贷款风险、提高经营效益探索出了一条新途径。三是支持有实力的投资者发展商业性担保机构。通过对现有担保公司的重组、兼并、增资扩股等形式做大规模,提高公司治理水平和专业技术水平,提高风险识别和控制能力。鼓励商业银行和担保公司之间建立资金、技术、信息等多层次的合作关系。

  另外,应尽快组建不以盈利为目的的信用再担保公司,依据各级担保机构风险管理水平的高低和承担的保证责任大小,收取不同价格的再担保费用,为担保机构提供再担保,分散担保公司风险。再担保公司可以由政府出资,以经济手段间接地承担规范担保机构行为和完善担保体系的责任。

  再次,促进担保机构与银行的合作,实现风险与利益共担。一是国家应出台有关规定或法规,涵盖担保机构与银行协作的权利与义务、担保的放大倍数、风险承担比例、担保贷款利率浮动、违约责任等内容,促进银行与担保机构密切合作。二是商业银行上级行应充分认识到与信用担保机构合作向中小企业发放贷款是长期、安全、有效的获利方式,尽快改善僵化的信贷审批及风险防范管理机制,适当下放信贷审批与自主开展业务的权限,为基层机构与当地担保机构开展业务合作创造条件。基层商业银行应积极与担保机构协调,确定合理的风险分担比例,适当扩大担保基金的贷款放大比例。三是担保机构要注意研究国家信贷政策、银行信贷资金投向,灵活确定重点担保对象。四是扩大合作范围,实现银行授信审查与信用担保风险审查的相互结合,共同提高控制风险的能力。

  第四,完善并落实担保机构风险补偿机制。担保机构对中小企业贷款进行担保,是解决中小企业融资难的一项有效办法,但在目前规模小、实力弱的状况下,担保机构的风险和收益是不对称的,尽快完善并落实以政府为主导的风险补偿机制是防范风险的重要举措之一。首先,地方政府应着力协调好担保机构与银行、企业和相关部门的关系,解决担保基金与贷款放大比例和财政支持、减免税费等优惠政策落实问题,为担保机构营造良好的经营环境。其次,建议政府在财政预算中安排担保机构补偿基金,对担保机构出现的代偿坏账损失予以适当比例的补贴。

  第五,增强担保机构的服务效能。首先,丰富担保品种,借鉴发达地区的先进做法,根据市场需求,积极推出新的业务品种,尝试为创业贷款、科技开发贷款、设备贷款和技术改造等中长期贷款提供担保服务。其次,拓展担保范围,基层金融机构应积极支持和配合担保机构开展业务创新,通过业务引导与培训,拓展中小企业商业承兑汇票担保、信用证担保等多种业务,满足中小企业多样化的资金需求。

  (作者单位为中国人民银行大同中心支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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