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企业在美国337调查败诉后的“上诉”也有成功范例,它通过上诉程序改变了美国ITC的裁决结果,对上诉企业和相关企业均具有极大的市场效益
文 本刊记者 宋华安 2009年中国复合木地板行业的日子不好过。Unilin国际集团公司(下称“Unilin”)已经给这个行业的主要企业发了最后通牒,不交纳锁扣专利许可费,中国美国市场都没戏。无疑,这是金融危机之际雪上加霜的麻烦事。今年距离Unilin提起针对中国木地板企业的美国337调查已经四年多了。 该案被告圣象集团、广东盈彬大自然木业有限公司和江苏洛基木业有限公司因不服终裁结果,向美国联邦巡回上诉法院提起上诉。令人遗憾的是,由于种种原因,中国企业在5月上诉开庭前夕均基本放弃了上诉,因此,美国联邦巡回上诉法院在2009年5月下旬的裁决中基本支持了美国ITC此前的终裁结果。 木地板337调查三阶段 据北京天达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冉瑞雪律师介绍,中国木地板业涉美337调查案经历了初裁、终裁和上诉三个阶段。早在2005年7月,Unilin向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ITC)申请,提起对中国包括圣象集团及其关联公司(下称“圣象”)在内的10多家木地板企业实施337调查,经过一年多的时间,于2006年7月3日和2007年1月24日分别作出初裁和终裁。在美国337调查的初裁对大多中国企业还算比较有利,但终裁结果截然不同,完全支持了Unilin的请求,签发了普遍排除令。 对于中国企业而言,就意味着整个行业里所有侵犯涉案专利的复合木地板无缘进入美国销售。据了解,目前我国木地板行业的相关企业已有3000家,从事木地板生产、销售和服务的相关人员达到100万人,木地板产值约为450亿元,年出口美国地板2亿平方米。如果要到美国市场销售,中国地板企业必须向Unilin公司一次性支付10万至12万美元,每销售1平方米另付0.65美元的专利费。显然,高额的专利费让我国地板产品在国际市场上丧失了价格竞争力。而一旦中国企业放弃美国市场,不但会影响中国地板产业的国际化进程,还会加剧国内市场的竞争。对于中国地板产业这个朝阳产业而言,这无疑是一巨大的打击。 据《法人》记者了解,涉案的中国企业中,圣象集团是最具实力的一家,它是中国木地板行业旗舰企业,在生产领域拥有亚洲第一、世界一流的生产研发基地,旗下8家工厂年产能达到4000万平米,连续5年蝉联建材行业榜首。 代理该上诉案的冉瑞雪律师向《法人》记者介绍,复合木地板337调查案中,行政法官初裁认定Unilin拥有的美国专利6,928,779 (“779专利”)的涉案专利要求(第5和17项权利要求)无效,且原告并没能证明被诉企业侵犯了6,490,836(“836专利”)的第1、2项权利要求和美国专利6,874,292(“292专利”)的第3、4项权利要求。但是,法官确认部分被诉企业侵犯了836专利的第10、18和23项权利要求。因此,行政法官建议针对侵犯836专利有关权利要求的产品发布普遍排除令(General Exclusion Order),对于缺席的美国国内的企业签发了禁止令(Cease and Desist Order)。 但是,2007年1月24日,委员会做出终裁,部分推翻了初裁,认定779专利涉案权利要求有效,因此,被诉企业侵犯了779专利第5、17项权利要求,而且,被诉企业侵犯了836专利的第1、2、10、18和23项权利要求,292专利的第3、4项权利要求。委员会认为适当的救济方式之一是普遍排除令,禁止任何未经许可的侵犯上述权利要求的复合木地板进口到美国,并对部分被诉企业签发了禁止令。这份裁决的后果是中国企业不能承受之重。 冉瑞雪律师向《法人》记者表示,尽管复合木地板美国337调查案的初裁不是完胜的结果,但其有利于中国木地板企业推出的规避设计,从而能保证中国复合木地板的对美出口,因此,当时的舆论普遍认为中国企业初战告捷。但美国ITC终裁结果使得中国复合木地板行业的主要企业原来的规避设计仍然侵犯Unilin的专利,从而中国的复合木地板这个行业面临丢掉美国市场的重大危机。这是为什么中国林产工业协会当时花了极大的力气组织部分企业在美国联邦巡回法院上诉的原因。 2007年5月,该案被告圣象、广东盈彬大自然木业有限公司和江苏洛基木业有限公司不服终裁结果,向美国联邦巡回上诉法院提起上诉。令人遗憾的是,由于种种原因,上诉的中国企业在今年5月开庭前夕基本放弃了上诉,因此,美国联邦巡回上诉法院在5月下旬的裁决中基本支持了美国ITC的终裁结果。《法人》记者致电圣象集团、大自然地板等企业公关部,均得到暂时不方便对美国联邦巡回上诉法院所做上诉裁决结果做评价的回应。 上诉的价值 中国林产工业协会副会长钱小瑜曾在去年的木地板业高层论坛上表示,我国木地板行业年均增长率10%以上,很多企业在走出去的过程中应该注意掌控风险。在国际金融风暴影响下,欧美国家的贸易保护措施有所抬头,稍有不慎就可能陷入专利侵权等诉讼风波中。如果遇到了问题,也要各方企业积极面对,不能简单回避,毕竟海外市场是一个大市场,关键在于,中国企业是否做好了相应的准备。钱小瑜表示,如果在337调查初裁和终裁不利的情况下,积极采取措施进行上诉,也能创造胜诉的机会。 代理木地板上诉案的冉瑞雪律师认为,尽管木地板调查因为个别企业与Unilin在上诉过程中和解而导致上诉企业联盟解体,最后直接导致其他上诉企业在开庭前实际放弃上诉,但是,有关行业协会当时大力促成企业在美国337调查败诉后继续上诉,这无疑是行业协会维护行业整体利益的重大举措,这样的行业协会令人尊重。 无论成败,对于在美国337调查中的中国企业而言,美国337调查程序之后的在美国联邦巡回法院的程序还是力挽狂澜的最后一道闸门。美国337调查在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终裁后,受到裁决不利影响的企业可以到美国联邦巡回法院上诉。 对于在美国337调查胜诉的企业而言,如果对方上诉,则可以第三人的身份介入到上诉程序。赖氨酸调查胜诉后就是以第三人的身份介入到上诉案,其代理律师冉瑞雪由于代理的上诉案日益增多,还专门取得了在美国联邦巡回法院出庭的资格。 据冉瑞雪律师介绍,美国联邦巡回上诉法院的裁决包括以下几种:根据上诉人的上诉请求决定是否维持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的原判或部分改判,或者以事实不足发回ITC重审。从理论上讲,如果当事人对联邦巡回上诉法院的裁决不服,可向联邦最高法院上诉,但是实践中美国联邦最高法院一般不受理此类案件,因此联邦巡回上诉法院的判决实际上成为终局判决。 冉瑞雪律师表示,中国企业在美国337调查败诉后上诉也有成功的范例。在橡胶防老剂调查案中,中国企业在美国337调查阶段败诉,但是,随后的上诉程序挽救了这个企业以及相关的产业,美国联邦巡回法院的裁决推翻了美国337调查阶段对该中国企业的不利判决。 在《法人》记者采访中,冉瑞雪律师还特别提到一个重要的美国337调查案上诉改判的判例,即京瓷无线公司诉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Kyocera v. ITC, No. 2007-1493)。2008年10月京瓷成功通过上诉程序改变了美国ITC的裁决结果。美国联邦巡回上诉法院的判决大大地缩小了美国ITC可能提供的救济范围。特别是联邦巡回上诉法院判定美国ITC无权通过有限排除令的方式排除未在337调查案中被列名的企业的下游产品。传统上,如果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签发排除令,则涉案侵权产品以及其下游产品均被排除在美国市场之外。此案充分证明了上诉的价值,京瓷公司的做法非常值得中国企业借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