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关运输货物”属海关监管货物系指1、由进境地入境后,向海关申请转关运输、运往另一设关地点办理进口海关手续的货物;2、在启运地已办理出口海关手续运往出境地,由出境地海关监管放行的货物;3、由关境内一设关地点转运到另一设关地点应受海关监管的货物。
问:具备哪些条件可准予按转关运输货物办理? 答:进口货物经收货人或其代理人向进境地海关提出申请,并具备下列条件者,可核准办理转关运输: (1)指运地设有海关机构,或虽未设海关机构, 但经分管海关同意的; (2)在向海关交验的进境运输工具货运单据上列明的; (3)运输工具和货物符合海关监管要求,并具有加封条件和装置的; (4)因特殊情由,经海关核准的,也可以办理转关运输。 转关运输货物除特殊情部外,申请人应当是经海关核准、认可的报关单位,并由持有海关发给的报关员证书的人员向海关办理申请手续。 转关运输货物未经海关许可,不得开拆、改装、调换、提取、交付;对海关加封的运输工具和货物,申请人和承运人应当保持海关封志完整,不得擅自开启或损坏。 转关运输货物必须存放在经海关同意的仓库、场所。存放转关运输货物的仓库、场所的经理人应依法向海关负责,并按照海关规定,办理收存、交付手续。 海关需要派员押运转关货物时,申请人应当按规定向海关缴纳规费,并提供为执行监管任务必要的方便。 问:承运转关运输货物的汽车应具备什么条件? 答:承运转关运输货物的汽车应具有海关认可的加封设备,其技术条件如下: (1)与车架固定一体的厢体全部或局部密封,构成永久性密封体,其密封部位具有坚固性、可靠性;(2)与车架固定一体没有隐蔽空隙; (3)可以装载货物的一切空间,都便于海关检查。 经海关检验认可的汽车,因故更换、改装或维修车厢车体的,必须事先报经海关核准并及时报经海关重新检验认可。 问:海关对承运转关运输货物的汽车驾驶人员有什么要求? 答:汽车驾驶人员应接受海关培训,经考核合格后,方可核发有关批准证件。驾驶人员如有变动应向海关报告。 海关每年对注册登记单位及汽车驾驶人员进行年审,并核发有关证件。 问:按海关监管货物办理手续使用什么单据? 答:办理转关运输手续时,申请人应向海关如实申报,并递交下列单证。 (1)进口转关应向进境地海关填报《中化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口转关运输货物申报单》 (以下简称申报单)一式三份(国际铁路联运货物为货车装载清单三份),并交验有关证件和货运单证。 申请办理属于需申领进口许可证的转关运输货物,应事先向指运地海关交验进口许可证,经审核后由指运地海关核发进口转关运输货物联系单并封交申请人带交进境地海关。 另外,申请人或承运人应当负责将进境地海关签发的关封,完整、及时地带交指运地海关,并在海关规定的期限内办理进口手续。 空运转关运输货物的指运地与国际运单的目的地相同的可免填申报单,由海关在运单上加盖海关监管货物的印章。 (2)出口转关应向启运地海关填报《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出口转达关运输货物申报单》一式两份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出口货物报关单》办理报关纳税手续,出境地海关在货物出口后按规定向启运地海关退寄回执。 问:海关对从事转关运输货物的境内承运人有何要求? 答:从事转关运输货物的境内承运人,应依法如实向海关申报,事先向海关办理下列手续并承担有关责任: (1)向所在地或主管海关办理企业、运输工具以及驾驶人员的注册登记手续。海关认为必要时,承运人应向海关提供经济担保、银行担保或海关认可的其它方式的担保。 (2)承运人办理注册登记手续时应提交下列证件: ①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签发的企业营业执照副本或影印件; ②交通管理部门签发的运输工具的行驶证(影印件); ③驾驶人员执照(影印件,船舶可免交验); ④承运转关运输货物申请表。 经海关审核同意后,颁发有关批准注册登记证书。 问:保税仓库间的货物转关应怎样办理海关手续? 答:保税仓库间的货物转关,应经海关核准,除应办理正常的货物进出保税仓手续外,还应填写转关进境申报单,并在指运地栏内注明货物将要存入的保税仓名称,不再填写进出口货物报关单。 问:转关运输货物在国内储运中发生损坏、短少、灭失情况时应怎么办? 答:转关运输货物在国内储运中发生损坏、短少、灭失情况时,承运人、申请人和保税仓库负责人应当及时向有关海关报告。对所损坏、短少、灭失的货物,除不可抗力的原因外,承运人、申请人和保税仓库负责人应承担税责任。 问:是否所有的进出口货物均可办理转关运输手续? 答:不是。国家规定。对以一般贸易方式进口的下列8种配额机电产品以及它们的成套散件、关键件或配套设备一律实行口岸征税验放。它们是:汽车及其关键件;摩托车及其关键件;收、录音机(音响)及其机芯;电子计算机及其外部设备;彩色电视机及其显像管;录像设备及其关键件;电冰箱及其压缩机;空调器及其压缩机等。 但是,对国家批准的汽车、摩托车定点生产企业进口的汽车、摩托车关键件、零部件,可按规定办理转关运输手续。对上述其余6种机电产品,属铁路运输的,只要内地国家定点企业向指运地海关提出书面申请且符合加封条件,指运地海关向进境地海关出具证明,进境地海关免收保证金予以办理转关手续。对上述其余6种机电产品,铁路转关运输整车或专列货物的指运地与运单的目的地一致并且中途不改变运输方式,指运地设有海关机构或海关派有监管人员的,进境地海关在货物运单上加盖“海关监管货物”章,直接转关至指运地海关办理征税验放等手续。对上述8种机电产品,属空运的,只要国家定点企业向指运地海关提出书面申请且符合加封条件、指运地海关向进境地海关出具证明,进境地海关免收保证金予以办理转关手续。对上述8种机电产品,空运转关运输货物的指运地与国际航空货运单的目的地相同,且不改变运输方式、指运地设有海关机构或海关派有人员的,可在运单上加盖“海关监管货物”印章,直接办理转关手续。 对上述规定中的几个名词解释如下: 1.进境地:指货物进入关境的口岸。 2.出境地:指货物运出关境的口岸。 3.指运地:指转关运输进口货物指定运达的地点,或海关监管货物国内转运时的到达地。 4.启动地:指转关运输出口货物办理报关发运的地方或海关监管货物在国内转运时的始发地。 5.主管海关:指根据海关总署的规定,负责办理管辖地区海关业务的海关。 6.申请人;指向海关申请办理转关运输的进口货物的收货人、出口货物的发货人或其代理人。 7.承运人:指经海关核准,承运转关运输货物的企业。 8.驾驶人员:指承运人向海关注册登记并经海关核准的运输工具驾驶人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