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国 “超级301条款”是广义的“301条款”的一种,该条款始见于美国《1974年贸易法》第310条,《1988年综合贸易与竞争法》第1302条对其内容进行了补充。 “超级301条款”的核心是“贸易自由化重点的确定”,除不公平措施与知识产权保护问题外,还涉及出口奖励措施、出口实绩要求、劳工保护法令、进口关税及非关税壁垒等,是针对外国贸易障碍和扩大美国对外贸易的规定。“超级301条款”通过确定外国的不公平贸易做法和重点国家,加强美国在与这些重点国家进行贸易磋商的谈判力量,旨在为美国寻求开拓国际市场的突破口。
美国 “超级301条款”的做法是,通过公布“重点不公平贸易做法”和“贸易开放重点国家名单”,美国贸易代表办公室(USTR)可与被确定的“重点国家”进行谈判,与对方达成消除不公平做法或补偿美国贸易损失的协议。 美国“超级301条款”是美国贸易代表办公室利用贸易政策推行其价值观念的一种手段。其核心是以美国市场为武器,强迫其他国家接受美国的国际贸易准则,以此维护美国的利益。实际上,美国的贸易政策是攻击性的单边主义,通过潜在威吓的作用打开外国市场,是一种典型的恶意运用权力,以达到美国贸易目的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