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税减让原则是指通过谈判削减关税并尽可能地消除关税壁垒,并且削减后的关税应得到约束,不得再进一步提高。关税减让原则是多边谈判的核心目的,它始终建立在互惠互利的原则基础上,因而具有极大的凝聚力和有效性。关税减让原则降低了阻碍商品进口的高关税,从而促进了国际贸易的自由化发展。
关税减让原则 (Concession of Tariff) 关税减让经互惠互利为基础,旨在降低进出口关税的总体水平,尤其是降低阻碍商品进口的高关税,由此促进国际贸易的发展。关税减让原则是关贸总协定自始倡导的原则,并且作为非歧视、最惠国待遇、贸易自由化、互惠和透明度等原则的实际执行载体。关贸总协定第二条、第二十八条以及第二十八条附加条款对关税减让表和进行多边贸易谈判的方法作了原则规定。关税减让除了规定直接降低关税税率之外,还有以下三种主要形式:(1)在谈判期间不得提高现行税率,不得增减免税税目;(2)固定现行各项税率;(3)规定税率的最高限。关税的增减直观地反映为其所影响的贸易量的增减,而多边关税谈判的结果通过前述诸原则使价格变化能为各成员方及时了解,从而达到对双边贸易量和国际贸易总量的控制,并取代不符合关贸总协定原则的歧视性数量限制。关税可以起到实在的保护作用,并允许公平的竞争。关税谈判首先是建立在互惠原则之上的。在互惠原则基础上的关税减让谈判在缔约方双边之间开始进行。通常是按出口缔约方的产品在进口缔约方的市场上所占份额的大小来确定哪些出口缔约方应被视为主要供应者(Principle Supplier),在确定了若干主要供应者之后,谈判参加者邀请某个或若干主要供应者或被邀作为主要供应者就某一或若干产品逐项、对等地进行关税减让谈判。在互惠基础上达成的关税减让谈判结果被列成分表,在进一步平衡权益的基础上,运用关贸总协定非歧视原则和最惠国待遇原则,关税减让表经汇总制成一份在谈判各参加方之间达成一致的总表,作为关贸总协定多边关税贸易谈判所达成的总体协议的不可分割的部分,适用于所有的谈判参加方,这就是关贸总协定各页基本原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