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艺谋的造势功力从来不容忽视,2006年继多部大片后,一部《满城尽带黄金甲》又为张导赚得盆满钵满。2007年,《黄金甲》的余热还没有散去,小剧场话剧《满城尽是金字塔》又再掀热潮。可是谁都未曾想到,这部与《黄金甲》名字有异曲同工之妙的小成本话剧引起了一场不小的风波,事件的起源并不是这个与《满城尽带黄金甲》相近又押韵的名字与那部大片有何纠葛,但是恰恰也是这个名字成为了后来者不正当竞争利用的手段。
两场话剧的争锋 《满城全是金字塔》和《盗版DVD之疯人院飞了》讲述的是两个同样荒诞离奇的故事,前者讲了一个年轻人在博物馆回到了埃及金字塔里,经历了一场让人感动的爱情故事;后者以盗版DVD光盘的表现形式,讲述了一群精神病人“逃离疯人院”的故事。乍看起来这场话剧无论从内容到形式都并没有什么抄袭之处,似乎够不上侵权一说,但是因为《盗版DVD》之《疯人院飞了》的宣传借用了“大鬼创作兵团《满城全是金字塔》第二部”的字样,从而使这个案件成为了与不正当竞争相关的经典知识产权案例。 2007年8月,因利用话剧《满城全是金字塔》之名,擅自用在《盗版DVD之疯人院飞了》的宣传中,并称其为《满城全是金字塔》第二部,戏逍堂(北京)娱乐文化发展有限公司(简称戏逍堂)将创作者陈威(又名大鬼)、北京市世纪光年广告有限公司以及北京红色江山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以不正当竞争起诉至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戏逍堂称,在《满城全是金字塔》的编剧合作协议中明确约定剧本的全国组织话剧演出专有使用表演权、名称所有权等相关权利,未经权利方书面授权不得擅用。然而被告陈威在对《盗版DVD之疯人院飞了》一剧的宣传中,擅自在网上使用《满城全是金字塔》的部分照片及说明;被告世纪光年、红色江山在未经原告任何授权的情况下,在该剧的前期宣传印刷品的显著位置使用“《满城全是金字塔》第二部”的字样。原告在庭审中称,《满城全是金字塔》的话剧表演在市场上获得了巨大影响,2006年12月6日至2007年5月底在北京演出达3轮共计88场,收入突破一百万。2007年6月1日,话剧《盗版DVD之疯人院飞了》开始演出,被告对该话剧赋予“《满城全是金字塔》第二部”的前期宣传,严重影响了原告与其他演出公司共同推出的《满城全是金字塔》的销售,以及对该剧做系列剧的策划。而陈威则辩称:“原告所述与事实不符,我从未与原告签过编剧合作协议。使用‘《满城全是金字塔》第二部’的字样只是对我自己的创作作品的真实介绍,不是为了宣传目的而使用的。” “混淆”是不正当竞争的一种手段 同一人创作的两部话剧,却由于宣传手法的问题而被两家搬上台面对簿公堂,想来作者由于一个小小的疏忽而导致的后果足以使自己吞下一枚难咽的苦果。经法院审理查明,2006年陈威从北京世纪轩昂文化艺术传播有限公司(简称轩昂文化公司)处收到了《满城全是金字塔》一剧的导演费5000元,编剧费8000元。2006年11月30日,轩昂文化公司和陈威(艺名大鬼)签订了一份《编剧合作协议》,该协议约定:陈威接受轩昂文化公司委托参与创作编写话剧原名《粉红色的金字塔?》,现话剧用名《满城全是金字塔》或者《伊靓法拉莉》;轩昂文化公司享有2006年12月6日到2011年12月6日在全国组织话剧演出的专有使用表演权;轩昂文化公司支付编剧费8000元;剧本《满城全是金字塔》(伊靓法拉莉)的名字所有权归轩昂文化公司所有,陈威不得擅自使用。2007年5月18日,轩昂文化公司和戏逍堂文化公司签订一份《剧本转让协议》约定:就轩昂文化公司和陈威于2006年11月30日签订的关于《满城全是金字塔》剧本的编剧合作协议的权利和义务一并无偿转让给戏逍堂文化公司;转让的权利和义务包括但不限于轩昂文化公司拥有的《满城全是金字塔》的全国组织话剧演出的专有使用表演权、名称所有权等相关权利;在2006年12月6日到2011年12月6日期间对于《满城全是金字塔》剧本的违约、侵权,戏逍堂文化公司独自享有法律诉讼主体资格。 法院认为,现《编剧合作协议》和《剧本转让协议》均系合同各方的真实意思表示,系合法有效的合同,故戏逍堂文化公司享有对《满》剧的相应名称权。现《满》剧多轮次和88场的演出场次,其获得的影响力已经形成了其拥有的经营利益,而作为《满》剧的名称权人,原告有权禁止他人不正当地借用《满》剧名称影响力的行为。《疯》剧和《满》剧在剧情上无任何联系。被告红色江山公司在《疯》剧中使用的宣传语应理解为:大鬼创作兵团创作的话剧《满城全是金字塔》的第二部。因此,被告红色文化公司的宣传行为属于与事实不符的虚假陈述,构成不正当竞争。 专家介绍:“和知名商品的特有名称一样,知名服务、知名活动的特有名称,同样受到反不正当竞争法保护。这是在市场经济竞争中必须明确的信息。其他经营者如果擅自使用与他人知名服务、知名活动持有名称相同或近似,造成和他人的知名度相混淆,使相关公众产生误解,就可能构成不正当竞争行为。同样,虚假宣传行为也属于不正当竞争,应予制止。”由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九条第一款,第二十条第一款之规定,法院做出了北京红色江山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在《北京青年报》上刊登声明消除影响,并赔偿戏逍堂(北京)娱乐文化发展有限公司经济损失三万元的判决。同一作者、不同的权利人、不同的剧作……引来了意想不到的纠纷,看来无论是编剧还是影视戏剧公司都应警醒于此案,防止自己的正当权益被侵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