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贷利息计算 建行是否多收了房贷利息?
首期计息天数增加,导致每期应扣本金额减少,从而引起系统性的利息虚增。如果按揭借款10万元,就被多扣100多元的利息。建行2008年个人住房贷款已增至6000余亿,作为国内住房信贷第一大行,个人房贷究竟涉及多少人和多大数目?江苏2位市民已将建行告上法庭。 撰稿·季天琴(记者) 当心力交瘁的中国市民阶层将终身的积蓄都供奉给银行和开发商的时候,他们是否会在意压在自己身上的多余一点点重量? 2009年2月,南京市民王萍和蒋正红分别将中国建行南京市鼓楼支行和中山支行告上法庭,理由是建行江苏省分行因利息计算系统错误和利息计算天数侵占了自己的利益。 在两人的代理律师蔡之兵看来,这些几百元的赔偿要求都是本分地道的,“我们在乎的不是钱,而是寻求一个社会公正”。 看似绕山绕水的利息计算模型其实并不那么复杂——首期计息天数增加,导致每期应扣本金额减少,从而引起系统性的利息虚增。 在这场博弈中,由于信息不对称和知识不对称,造成了交易双方的利益失衡。不知不觉中,还款单上的数字已经发生了微妙的变化。 不小心掀开的盖子 2007年年底,南京市的高级经济师关倬(化名),终于摆脱了中产阶层“房奴”的牢笼,偿还了最后的住房贷款。出于职业习惯,他要求建行提供自己的全部还款明细。 这个要求并未得到满足。对方告诉他,由于系统调整,2004年9月之前的对账单已经没有了。尽管如此,在交涉五六次后,他还是拿到了全部的还款明细,“每次给一点,就像挤牙膏一样”。关倬最终也拿到了2004年之前对账单的复印件,“银行为每个按揭贷款的客户都建立了个人档案,每年的还款明细档案里都有,说数据缺失那纯粹是瞎话”。 初次还款时利息怎么会那么高?——关倬对数字的职业敏感发作了,在仔细的计算之后,他得出了自己的判断:从第一个月起,建行的利息计算就出现了偏差,从这个错误开始,错误就不会停下,从而导致整个利息计算系统出现差错。 他找到江苏建行的某支行询问此事,对方的一线人员告诉他,这些数据都是由“傻瓜”ERP系统自动生成的,他们自己也不会算。 这个解释并不能让他满意,“他们有那么多的精算师和会计师,设计系统时这些不会考虑到吗?” 作为南京大学企业管理系的毕业生,在那个省会城市,他还摆脱不了义理人情的牵扯,不久,建行江苏省分行就通过熟人找到了他,希望他不要再质疑此事,“可以协商解决”。 对方的行为似乎更印证了关倬的猜测——发生在自己身上的或许不是个案。2008年,他找到了南京市钟山明镜律师事务所律师蔡之兵,委托他继续向建行江苏省分行交涉此事。 2008年11月,蔡之兵到建行江苏省分行交涉此事,建行江苏省分行住房金融与个人信贷部主任丛华昌等人接待了他。那天还有个双方的熟人在场,借机打个圆场,希望私下解决。 蔡之兵询问,建行江苏省分行是否认为利息计算系统确有过错? 丛华昌承认了建行的系统有不完善的地方,金融体系正在完善的过程中,客观上正在改进,“可能有方法不恰当的地方,但恶意侵占肯定是没有的”。 蔡之兵提出,既然有不完善的地方,那建行江苏省分行就应该返还不当得利,并公开赔礼道歉。 后者显然令对方接受不了,此次和谈就此破裂。关倬说,自己做此事不为钱不为名——这个高薪白领不差钱,“按照建行原来的数学模型计算下来,按揭借款10万元最多多扣100多元的利息,就个人来说,没多少钱”。 这个“现实的理想主义者”之所以执拗起来,是因为他认为,在强势利益集团面前,弱势群体的利益总是随意受到损害,“社会的民主进程和法制进步要靠民间智慧和草根力量,很多人会成为犬儒,但总有人要做出实际行动”。 在渠道不畅通的时候,他们不得不依赖那些“野路子”:上网发帖,期待找到更多的个案来佐证关倬的推断。 事关公正的一场博弈 他们在网上的发帖引起了媒体的注意。2008年12月6日,江苏电视台城市频道“早安江苏”栏目播出了一条时长3分49秒的消息——《江苏建行被疑侵占客户数亿资金》,该条新闻对建行江苏省分行贷款利息的计算过错进行了披露。当时,已有多名建行的按揭贷款客户找到蔡之兵,要求蔡代为交涉此事。 那个栏目的播出时间是上午8:30,虽然不是黄金时段,但是节目播出之后,蔡之兵还是接到了大量的咨询电话,多是从建行江苏省分行办理了个人住房按揭贷款的客户,也有不少当地的媒体记者。 从那一刻起,关倬和蔡之兵把自己卷入了一个更大的漩涡之中——数以百计的人找到他们,人们不知道怎么才能看懂那些对账单,关倬对每个人的还款明细都进行了分析。 大量个案的实证运算证实了关倬的想法:建行江苏省支行在贷款利息计算上采用的数学模型中,等额本息还款方式时首期计息天数的增加,会导致每期应扣本金额减少,从而彻底改变还款账单上的数据。即使大量的计算十分枯燥,但是那个时候的关倬还是十分沸腾的。即使事隔几个月,他还是难耐激动之情,不停地反问记者:“这个应该算是重大的发现吧?” 但在另一方面,事情却越来越不如他们预想的那么乐观。江苏城市频道在电视里承诺的“对于此事,我们还将继续予以关注”没能兑现,采访过蔡之兵的多名南京当地媒体记者也都没了下文。 采访过此事的记者私下透露,由于方方面面的压力,追踪报道和网络转载都受了影响。 对利息计算心存疑虑的“房奴”们去银行打印还款明细时总是不那么顺利。南京市民蒋正红没能从南京市中山支行拿到2004年9月之前的对账单,对方推脱的理由和关倬当初得到的答复如出一辙——系统调整,对账单已经没有了。 蒋正红又委托律师蔡之兵前去调取,但中山支行仍然拒不提供,“且态度极其蛮横无理”。最终,蒋拿到的只有2004年9月25日以后的对账单。 王萍等人也都是经过多次交涉,才打印出了还款明细单。根据建行总行的规定,建行应该每年给按揭贷款客户寄对账单,但是江苏省支行从2008年才真正落实这一条。 关倬说,“大多数按揭购房者缺乏基本的交易信息,他们的信息来源只能依靠银行来提供,这就造成了双方的信息不对称。而正是因为如此,消费者才更需要银行提供详尽、真实、客观、全面的按揭购房贷款信息,由此才能真正保证自身的知情权和选择权”。 在诉讼状里,王萍提出了三点诉讼要求:要求建行公开道歉;要求赔偿因利息计算系统错误所侵占的利益138.51元;赔偿因违法计算利息天数所侵占的利益391.39元。 蒋正红则要求建行南京市中山支行赔偿因利息计算系统错误所侵占的利益150.78元,以及因违法计算利息天数所侵占的利益108.5元。 互相勾连的错误 2006年8月8日,王萍与建行南京市鼓楼支行签订了住房借款合同,合同约定:借贷商业性贷款35万元人民币,期限为15年,贷款利率为月利率0.47925%,还款方式采用等额本息还款法,每月归还本息2906.62元。 等额本息还款方式为目前最常用的还款方式,亦是大部分银行长期推荐的方式,具体的还款方式是,把按揭贷款的本金总额与利息总额相加,然后平均分摊到还款期限的每个月中。 如果用简单的数学公式来表示,即:每月还款=贷款利息+本金,每期还款额相同,优先偿还贷款利息,再还本金——因此,虽然每个月的还款总额看似一样,但是利息与本金却在此消彼长,利息比重逐月递减,本金比重逐月递增。 按照贷款合同,首月和末月的贷款利息按实际贷款天数计算,其余各月按整月计算。根据中国人民银行各类储蓄存贷款计息规则,全年均按360天,每月均按30天计算。 按实际贷款天数,首月的贷款利息的计算公式为: 贷款利息=贷款本金×月利率÷30×天数 8月9日为王萍贷款的利息起算日,9月25日第一次还款,按照上述公式,王萍占用35万元46天,应付贷款利息为2571.98元。 不过,按照打印出来的还款明细单,王萍当次的实付利息却是2963.36元,贷款本金和月利率都是固定的,唯一发生变化的只有天数——这个数学模型并不复杂,只要反过来做乘除法,就可以知道建行的实际利息计算天数是53天。 南京市民张永康2005年12月15日在江苏建行办理住房贷款20万元,月利率4.59‰,2006年1月26日江苏建行扣款2155.22元,其中首月实付贷款利息1438.20元,张永康实际占用了贷款41天,但是建行的实际计息天数是47天。南京市民刘玲2004年11月1日在江苏建行办理住房贷款7万元,月利率4.425‰,2004年12月26日江苏建行扣款783.79元,其中利息619.5元,实际占用建行贷款56天,但是银行的实际计息天数是60天。 还有大量的类似个案。 一再的实证和计算后,关倬运用数学方法证明:建行江苏省支行的个人住房贷款首期利息的计算期间是贷款起始日至下月30日,即:首期天数=贷款起始月的剩余天数+第二月的30天,并未按照实际的贷款天数计算。 在等额本息还款方式中,从第一个数字到最后一个数字都是环环相扣,互相勾连的。第一个月多扣除了利息,就意味着少扣除了本金,导致本金余额变大。 依据贷款利息的计算公式:贷款利息=本金余额×月利率,由此,第二次还款的贷款利息也相应变大。 如同多米诺骨牌的连锁效应,首次还款时计息时的微妙变化,导致整个财务模型都发生了悄悄的偏差——首次还款时多计利息,将导致之后每个月的贷款利息都增高。 2007年3月底,建行江苏省分行调整了利息计算系统,由月中统一改为月底结息。至此,从2007年3月之后新增的住房按揭贷款将不存在这个问题。但是,在此之前贷款的客户,由于错误在第一步既已注定,只能一直错下去。 从技术层面而言,这个错误一旦发生,便不能改正。 根据中国建设银行2008年的年报,建行2008年个人住房贷款已增至6000余亿,余额和新增均居国内同业第一。作为国内住房信贷第一大行,建行个人房贷究竟涉及多少人和多大数目,目前只能存在于想象当中了。 值得注意的是,建行江苏省分行丛华昌始终表示,建行是国有商业银行,计息方法不是江苏省分行自己可以设定的,而且这种情况是国内银行的惯例,不止建行一家。
假账之争 2009年4月,蒋正红的案子在玄武区法院开庭。蒋正红2004年9月份之前的对账单由于建行不予提供,此前的实际还款明细表,是关倬根据其后的对账单推算出来的。 相反,王萍拿到了全部的对账单,所有明细计算起来一清二楚。不过,王萍的案子仍处于延期审理中,目前还没有开庭。 蔡之兵律师透露,其间,建行有关人士对王萍还特别“关照”,给她送过鲜花、被套等物品。 尽管事前建行中山支行一直声称“系统调整导致数据无法打印”,但在2009年4月17日上午的法庭审理中,中山支行还是向法庭提交了一份证据材料,这份证据就是蒋正红2004年9月之前的账单。 2002年1月28日,蒋正红在江苏建行办理住房贷款10万元,贷款利率为月利率4.65‰,还款方式采用等额本息还款法。 2002年2月16日,是蒋正红住房贷款的首次还款日,她要按照实际的贷款天数来偿还利息。在占用贷款的这18天内,蒋正红应该支付的利息应该为: 贷款利息=100000元本金×4.65‰月利率÷30天×18天=279.00元 在关倬反推出来的实际账单中,蒋正红首次支付利息511.50元,建行的实际计息天数为33天。 但是那份由建行提供的“官方”还款明细显示,蒋正红首次偿还的利息恰好是279元——每月并未多收利息呀。 在关倬看来——幸好他还有数学。面对着一堆对账单和excel表格,关倬从技术上解释:2002年底的贷款本金余额银行没有办法篡改,否则就不能计算出2003年1月的等额还款额。唯一的可能是,银行是利用了2002年2月份利率降低的机会,篡改了对账单。 “即便按照银行提供的账单,计算下来,他们也少收了蒋正红15天的利息,这对银行来说可能吗?对方提供的对账单没办法平账。” “王萍、张永康、刘玲、包界龙……除了蒋正红,这些人的对账单全部都拿到了,通过实证,建行信息系统关于利息的计算具有一致性、大量性、重复性。” 除了技术层面,他也质疑对方的程序合法性:按照中国建设银行的相关规定,个人住房贷款每年年末都应与借款人对账,对账单要有借款人的签字确认,蒋正红及律师多次向江苏建行索要完整的对账单,对方推诿不给,是否就是给自身做假账预留空间? 随后,他向江苏省银监局投送了《关于中国建行南京市中山支行涉嫌做假账、伪造证据侵占客户利益的情况反映》。在这份情况反映里,他表示可以配合提供以下材料:贷款合同、对账单、银行篡改账单的证据、还款凭证和清偿证明、该贷款整个期间的计算资料(excel)。 不过,江苏省银监局显然不热衷此事,至今没给他正面答复。2009年6月5日,记者咨询江苏省银监局:发现银行利息计算错误可否向银监局投诉? 银监局一位不愿透露姓名的男士建议——有什么问题还是直接去跟银行沟通协调,省得每个部门跑来跑去。 建行江苏省支行宣传科一位“不代表单位,也不代表个人”的女士表示,那些都是对方的一面之词,“法律是公正的”,她相信法院的判决结果。(感谢宋馥李先生对此文的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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