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 本刊记者 吕斌
2009年4月底,轰动一时的北京森豪公寓骗贷案在北京二中院做出一审判决,主犯邹庆一审获无期徒刑。 自案发以来,这起涉案金额达6亿元之巨的假按揭骗贷案一直广受关注,此次一审判决也标志着其将暂时告一段落。但此案留给我们的警示意义仍值得反思,这起涉及金额巨大而又漏洞百出的案件,无疑是政策不完善、监管不到位、行业潜规则等多个方面原因所造成。 同时,主犯的获刑并不意味着所有人都已受到应有惩罚。作为假按揭的直接参与者,200多名虚假购房人并未被追责,而他们显然也是骗贷一事的重要责任人。 邹庆的融资经 “按照相关规定,公司贷款手续繁琐,而且最长还款期限只有5年,相比较而言,以个人按揭方式来获得贷款更容易些,也方便的多。”在接受《法人》记者采访时,该案主犯邹庆的辩护人刘汝忠律师表示。 像森豪公寓这种利用虚假购房人获取银行资金的行为,在地产行业中并不罕见。在房屋按揭贷款的过程中作假,从操作上来说,是比较容易的事,而且这个现象可以说是非常普遍的。尤其在住房贷款刚刚放开的2000年左右,很多房地产公司都这样操作过。 一位房地产业内人士也向《法人》记者介绍,开发商因为急需资金,在销售回笼资金较慢的情况下,往往会以个人的名义买房,用20%首付款,获得100%的房款。但大都会在资金周转顺利时还上贷款。像邹庆和华运达公司这样由于投资失败导致无法还贷的现象还是很少见的。 据上述人士介绍,在个人按揭贷款刚刚放开的时期,银行贷款政策存在一定的不完善问题:放贷权利过于集中、缺乏完善的监督管理机制,而且银行间竞争激烈,导致盲目放贷的情况比较普遍。 在这种情况下,很多企业与银行的按揭贷款合作协议是银行主动找上门谈的,甚至出现过有银行工作人员请开发商吃饭请求为其放贷的现象。 “对于住房贷款来说,银行放贷风险是比较小的,因为住房贷款是有房产做抵押的,抵押担保号称‘担保之王’,是最受欢迎的一种担保方式。所以只要有好的项目就会有几家银行争抢,这种情况直到现在仍然普遍存在。”刘汝忠律师告诉《法人》记者。 银行为了赢得竞争,获取收益,对于所谓的规章制度往往就睁只眼闭只眼了。银行工作人员明知是“假按揭”还照样放贷,也成了开发商与银行之间并不少见的一种“默契”。 在此情况下,邹庆的“融资经”自然也不难理解。利用银行急放房贷的心理,通过寻找一些虚假购房人的个人信息,一个庞大而又简单的融资方式就此诞生。 “本案中,正是因为犯罪嫌疑人邹庆等人的欺诈行为,致使银行做出错误的放贷行为。虽然银行员工在审查过程中存在失职,但并不影响犯罪嫌疑人邹庆等人的诈骗定性。”中国律师精英网深圳首席律师陈元珍在接受《法人》记者采访时表示。 6亿贷款的来历 筹建于1993年的“森豪公寓”,位于北京市东二环附近的黄金地段,几年内,该项目几经转手,于1999年左右归邹庆任法人代表的华运达房地产开发公司所有。2000年上半年,“森豪公寓”项目开始启动,很快对外销售价格就高达2万元人民币/平方米,一度被认为是市场前景颇好的优质地产项目。 然而,森豪公寓开盘不久,邹庆的华运达公司却因为大笔购入储蓄地皮而出现了资金问题。为解决燃眉之急,邹庆等人想到了森豪公寓良好口碑的价值。 从2000年12月份左右开始,华远达房地产公司通过企业职工、职工家属、以及多方介绍拉拢来的数百位自然人,以购买森豪公寓等项目房产的名义,与华远达公司签订销售合同,从而以这些“购房人”的名义从银行获得按揭贷款。 截至2002年6月左右,通过有偿借用居民身份证、虚构收入证明、虚构房产销售合同等手段,华远达公司先后一共虚拟多达257名假购房人,通过森豪公寓获得6.4亿元贷款,通过邹庆运作的另一家公司华庆时代投资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开发的华庆公寓获得1.07亿元贷款,共获取资金7.5亿元。并将这笔钱用于在上海、北京等地的大量地产项目上,后因相关部门对银行不良资产的审计而最终案发。 法院经审理认定,邹庆等人共实施3起合同诈骗,涉案的所有房屋买卖合同一共是199份,卖出的房屋是250套,其中没有一例购房是真实的。此外,法院还查明,邹庆等人还实施4起信用证诈骗,先后骗取中国农业银行6600余万元。 最终,法院以数罪并罚,判处邹庆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没收个人全部财产。这位曾经名震京城楼市的地产达人落得如此黯然下场。 虚假购房人的责任 在森毫案中,除了开发商、银行职员以及提供虚假法律意见书的律师以外,还有一群特殊的涉案人员,那就是此案中的200多位虚假购房人。 这些购房人收受了几百至几千元不等的好处费,把自己身份证及个人资料借与了开发商,并且在开发商的引导下完成“面签”等审查程序,顺利帮开发商获得贷款。在此类案件中,如果没有虚假购房人的参与,如果大众不为了区区几百元的蝇头小利而漠视法律,开发商操作起来无疑也将会很困难。 然而,在案件审理时,公诉机关并没有起诉虚假购房人。那么在此案中,虚假购房人的行为起了什么样的作用?他们该不该承担责任?或者该承担什么样的责任?如果他们丝毫不负责任,那案件的警世作用会不会大大降低? 在回答《法人》记者关于虚假购房人责任的问题时,中国律师精英网深圳首席律师陈元珍表示,本案中200多位虚假购房人的参与,构成了本案的关键,由于他们的积极参与与配合,导致银行做出错误的放贷行为,让邹庆等人得以成功的骗取银行巨额贷款。200多位虚假购房人应当承担法律责任,应根据他们在此次共同犯罪中的地位、作用和非法所得数额等情节依法处罚。考虑到虚假购房人在此事件中非法所得的数额很少,且在案件中处于次要作用,主观上没有占有银行资产的故意,客观上也没有占有银行资产,所以才被免于起诉。 此案中,虚假购房人由两部分构成,一部分是华运达房地产公司的员工,另一部分是公司通过关系找来的普通老百姓。公司员工有可能是被公司压迫、或者为了工作而不得不虚假购房,而公司外部人员则可能是碍与朋友情面而帮忙的。 有专家认为,这部分虚假购房人的行为只是借出自己身份证件等个人资料,他们的行为属于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法》中‘不得出租、出借、转让居民身份证’的规定。有关部门可对其进行行政处罚,或者提出民事诉讼。 此案公诉人也表示,案中虚假购房人人数非常众多,基本都是出于法律意识的淡泊或者迫于公司的压力充当虚假购房人的,这也基本符合公司犯罪的特点。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应当追究主要责任人的法律责任,所以对虚假购房人免于起诉。 另一位不愿具名的律师在接受《法人》记者采访时也表示,目前我国尚未出台个人信息保护和利用方面的法律,对应大量个人信息进入非法利用渠道的现实情况,他认为权利和义务应该是对等的,不应过分追究所谓“虚假购房人”的责任。 “也就是说这类事件可能具有非法性,但尚未达到应追究刑事责任的程度。”上述律师表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