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才租赁与经济发展 人才租赁



  一、 人才租赁的含义

  人才租赁,也叫“人才派遣”,是用人单位根据工作需要,通过人才服务机构租借人才的一种新型的用人方式,也是一种全面的高层次的人事代理服务。人才服务机构与用人单位和派遣人员分别签订人才租赁协议、人才派遣合同,以规范三方在租赁期间的权利和义务,在租赁期间用人单位与租赁人员不发生人事隶属关系。用人单位与人才租赁服务机构的关系是劳务关系;被租赁人员与人才租赁机构的关系是劳动关系,与用人单位的关系是有偿使用关系。

  人才租赁的形式:主要有两种:一种是按一定期限租赁人员,另一种是以完成某个工作项目为准租赁人员。

  租赁(派遣)人员的来源:1、单位现有的人员;2、委托人才服务机构招聘的人员。

  二、 实行人才租赁后各方的关系

  派遣单位:广州市骏伯人才服务有限公司

  用人单位:与公司签订了人才租赁协议的企事业单位

  派遣人员:与公司签定了劳动合同,人事劳动关系隶属于广州市骏伯人才服务有限公司,工作岗位在用人单位的劳动者。

  三、 实行人才租赁后,对用人单位有何益处

  1、用人单位便捷用人:打破人事关系与劳动关系一体管理的局面,租赁单位用人,专业机构管人,免去办理各种琐碎的人员聘用、异地人才引进、统筹保险、工伤生育申报等各种人事、劳动手续,使租赁单位既节约了各种人员管理费用,也减轻了人事管理人员的负担,让人力资源工作者去做更重要的工作。

  2、人员管理规范:派遣人员的各种人事、劳动事务均由骏伯人才处理,并提供有关社会保障、租赁人员的工资发放及个税申报、劳动人事政策等方面的法规咨询。

  3、服务体系完善:派遣人员的人事代理手续由骏伯人才办理,在代理期内由公司为其办理人事档案保管、档案工资调整、职称评定、转正定级、出国政审、党组织关系接转、出具以人事档案为依据的各种证明等人事代理服务项目。

  4、人才资源共享:通过对高级专业人才兼职租赁业务的开展,可以有效地促进地区人力资源的社会共享,增强人才智力的柔性交流,使租赁单位对人才“不求所有,但求所用”。

  人才租赁对用人单位来说,可增强企业竞争力。人才租赁通过市场手段有效地配置人力资源,对解决企业人才供需矛盾起到很大的促进作用,同时也促进了人力资源管理职能的变革。

  5、支出成本降低:企业在核算被租赁人才的总支出时,一是考虑岗位效益,二是以市场价格制定工资标准,三是不需要为被租赁人才额外支付其它计划外的费用。

  6、人事成本下降:使用人才租赁,企业直接推荐人才,企业在招聘上使用的时间,费用均下降,且省下了对员工进行业务培训的费用。减少了招聘、选拔、录用、培训、离退休、人事管理等环节,员工使用成本降低;以岗租人,有效控制员工人数,精简管理机构,人力资源使用率提高。

  7、人事管理便捷:开展人才租赁服务,目的是为了改善用人单位的劳动人事管理 ,企业"用人而不管人",人才管理外包,专业化的外包人才租赁服务更适合企业转型发展。人才包退包换,轻松省事找到最理想人才。用人单位不需专门人员、机构对派遣人员进行管理,这些人员的人事工作由人才租赁服务机构负责完成。用人单位在使用这些人员时,只是做出相关管理规定,按工作任务进行管理,考核。合同到期,是否续签合同,主要在用人单位,用人十分灵活。

  8、用人机动灵活:市场经济条件下,企业业务变化很大,采用人才租赁可以在业务发展时增加人员,在公司的雇用需求下降时,也可以随时减员。

  9、可避免人才流失:被聘用人员的人事档案由人才市场集中管理,在合同期内,人才市场对被聘用人员制定了具有法律效力的制约制度,用人单位不会担心"跳槽"。人尽其才,增强人才危机感和紧迫感,让人才由"为我所有"发展到"为我所用",为人才竞争和人才经营开辟了一条新路,省去了长期固定聘用和留用人才的高额薪资,减轻用人单位的负担;便于用人单位在事业发展变化中增减人员。

  10、可减少人事(劳动)纠纷:在我国相关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指导下,用人单位和人才租赁服务机构签订用人协议,人才租赁服务机构与被聘用人员签订聘用合同,用人单位和被聘用人员是一种有偿使用关系,这样,用人单位就可避免直接与被聘用人员在人事(劳动)关系上的纠纷。

  11、对用人单位来说,实力不够也可以请得起高级人才。相对于像烽火猎头这种比较高端的人才寻访机构而言,人才租赁的费用要少的多。

  12、可转移企业风险:用人单位与人才租赁服务机构签订人才租赁协议,明确人才标准、人数、待遇等,通过人才租赁服务机构组织招聘、筛选、测评,将候选人名单交给用人单位,用人单位确定人选。人才租赁服务机构与租赁人员签订劳动合同并办理有关手续,租赁人员到用人单位就职后根据用人单位提供的租赁人员的工作表现,人才租赁服务机构发放薪酬,租赁期满,人才租赁服务机构与用人单位协议续签或终止合同。对企业来讲手续简、见效快、风险少、也更规范。

  13、人才租赁服务机构可以根据用人单位对其职位的高低来确定薪酬,聘用单位对员工进行考核,并将考核内容及结果报送人才租赁服务机构,人才租赁服务机构以此为依据分配租赁人员的薪酬。

  四、 实行人才租赁后,对被派遣人员有何益处

  1、更好地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派遣人员的人事关系属于派遣单位,如果派遣人员在用人单位工作期间合法权益受到侵犯或遭受到不公正待遇时,经核实派遣单位有责任根据有关法律、法规或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来维护派遣人员的权益。

  2、派遣人员合同到期后,若不再续签,由于其人事关系仍然由该公司代理。其工龄连续计算,该公司可继续为代理人员代交社会保险费(保险费由代理人员个人出),办理各种以人事档案为依据的各种证明等人事代理服务,并进入该公司人才信息库,优先推荐就业。

  3、服务更为全面、周到。公司拥有专业的人力资源顾问,为派遣人员提供更为方便、快捷和优质的人事代理、职业发展咨询等服务,并提供有关社会保障、劳动人事政策等方面的法规咨询。

  4、公司是派遣人员与用人单位沟通的桥梁,有利于避免或解决派遣人员在工作中与用人单位可能产生的冲突或矛盾。

  5、对派遣人员来说,通过人才派遣可以有效地监督用人单位规范用人制度,为派遣人员提供必要的劳动安全、卫生条件,按时缴纳社会保险基金,充分保护被派遣人员的合法权益。

  6、弹性的工作机会:人才租赁服务机构多样化的工作内容提供人才更多的选择,人才更可依据个人的需要安排工作,这是其它工作型态所望尘莫及的,同时人才租赁提供人才更具弹性的工作时间,人才可依个人的需要加以调整,而不须担心因为请假而影响工作权益。

  7、多样化的工作机会:顺应人才租赁工作地点及内容的不同,人才在派遣过程中所获得丰富而多样化的学习经验与工作技能,是其它工作类型的工作所无法满足的。对人才而言,除了可藉由人才租赁提升自我实力、丰富工作经验,特别对于刚踏入社会的毕业生而言,更可经由多样化的工作内容发现自我潜能,并作为寻找合适工和的参考。

  8、长期工作的桥梁:为了获得一份固定的工作,许多人更将人才租赁视为必经的桥梁,人才通过派遣接触不同企业,建立人际关系,并把握机会展现自我的才能,更希望藉由良好的表现机会,以进入固定的工作职场。

  9、职场训练的提供:为了提升人才的实力、强化人才对专业的要求,企业常常透过在职训练的方式,帮助人才达成目标。事实上,人才租赁除了提供人才不同的工作体验,更是人才获得在职训练的最佳选择,透过人才租赁服务机构专业的安排,人才藉由在不同企业的工作经验,获得不同的工作。

  五、人才租赁的服务内容

  1、 员工的招聘

  2、 员工的岗前培训及个人专业和职业道德素质培训

  3、 建立员工档案

  4、 员工工资、奖金的统计、发放

  5、 代为购买养老、失业、医疗、工伤、生育等保险,公积金咨询办理

  6、 员工关系及娱乐活动的安排

  7、 与租赁人才签订劳动合同,代为协调及处理各种劳务纠纷

  8、 合理调剂劳动力资源,提供就业机会

  9、 定期对客户进行回访,了解租赁人员情况

  10、其他服务

  六、人才租赁的具体形式

  1 、完全租赁

  由租赁公司承担一整套员工租赁服务工作,包括人才招募、选拔、培训、绩效评价、报酬和福利、安全和健康等。

  2、转移租赁

  有人才租赁需要的企业自行招募、选拔、培训人员,再由租赁公司与员工签订《劳动合同》,并由租赁公司负责员工的报酬、福利、绩效评估、处理劳动纠纷等事务。

  3、减员租赁

  指企业对自行招募或者已雇佣的员工,将其雇主身份转移至租赁公司。企业支付租赁公司员工租赁费用,由租赁公司代付所有可能发生的费用,包括工资、资金、福利、各类社保基金以及承担所有雇主应承担的社会和法律责任。其目的是减少企业固定员工,增强企业面对风险时候的组织应变能力和人力资源的弹性。

  4、试用租赁

  这是一种新的租赁方式,用人单位在试用期间将新员工转至租赁公司,然后以租赁的形式试用,其目的是使用人单位在准确选才方面更具保障,免去了由于选拔和测试时产生的误差风险,有效降低了人事成本。

  5、短期租赁

  用人单位与人才派遣机构共同约定一个时间段来聘用和落实被派遣的人才

  6、项目租赁

  企事业单位为了一个生产或科研项目而专业聘用相关的专业技术人才。

  7、晚间租赁

  用人单位利用晚上的特定时间,获得急需的人才

  8、钟点租赁

  以每小时为基本计价单位派遣特种人才。

  9、双休日租赁

  以周六、周日为基本计价单位派遣人才。

  10、集体派遣

  国有企事业单位通过人才派遣机构把闲置的人才部分或整体地派遣给第三方。

  七、人才租赁的办理流程

  用人单位填写《人才派遣需求意向书》

  双方签订《人才派遣协议书》

  人才租赁服务机构搜寻相关派遣人员候选人

  用人单位面试并确定合格人员名单>

  人才租赁服务机构与派遣人员签订《派遣员工劳动合同》

  派遣人员到用人单位工作

  人才租赁服务机构负责办理派遣人员各类人事、社保及有关事务。

  八、人才租赁的收费标准

  1、按租人数计算服务费用

  2、按薪酬总额的一定比例提取

  3、具体视实际的情况确定

  九、人才租赁的时机(运用)

  1、 工作量骤增时:一年当中某一时段,企业对人才的需求高于平常例如会计部门年终结算、客服部门需扩充业务增加人手、业务部门需扩大宣传推销产品等,适时补充需要的人力,而由于是短期租赁将可为企业在人力资源省下许多成本。

  2、 临时人力补充:员工因个人因素请假(年假、产假等)或突然离职,往往会造成同事间的工作负担,为避免因人力资源突然短缺影响整体工作,人才租赁可提供临时性的人力补充、充分满足企业需要;

  3、 为受编制、计划等政策限制的机关、企事业单位临时用人、突击性工作用人、阶段性用人;为各类所有制企业有较大流动性岗位和需实行更加灵活的人事管理的岗位;为引进在职人员、离退休人员、具有专业技能人才、毕业生等从事专兼职、发挥余热提供人才租赁及相关依托服务。

  4、 降低人才录用风险及人事管理费用;控制福利成本,降低工资率,提升竞争力。

  5、 改变用人策略,转变当前用人现状,改变企业文化等。

  6、 小规模试验新的管理(用人)制度。

  7、 驻地、外地、短期性用人需求。

  8、 其它需求。

  具体方案

  派遣服务方案(转移租赁方案)

  一、服务形式

  由企业自行招募、选拔、培训的人员,由该公司与之签订劳动合同,并承担租赁员工的绩效评价、报酬和福利、处理劳动纠纷等工作。

  二、人才租赁目标

  1、降低用人成本支出:企业在核算租赁人才的总支出时,按照职位效益,以市场价格制定工资标准,无须额外支出其他计划外费用。

  2、人事管理便捷:派遣人员的人事工作由该公司负责完成,企业设置专门的人员和机构。企业使用派遣人员,只是作出相关管理规定,按分配的工作任务进行管理考核。合同到期,企业只考虑与该公司续签与否,企业可根据业务变化,灵活增减工作人员。

  3、避免人才流失:派遣人员的人事档案由该公司调集管理,合同期内,该公司通过对派遣人员制定了具有法律效力的制约制度,保证派遣人员尽心尽力作好本职工作,避免企业人才流失。

  4、减少劳动纠纷:在我国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指导下,企业与该公司签订用人协议,该公司与派遣人员签订聘用合同,企业与派遣人员是有偿使用关系,企业可避免与派遣人员在人事(劳动)关系上的纠纷。

  三、人才租赁主要服务内容

  1、 办理员工租赁手续:与派遣员工签订劳动合同,并办理相关的录用手续。

  2、 建立员工工作档案:为租赁员工在租赁期内建立包括工作情况、业绩情况、培训、健康及考核等方面内容的工作档案。

  3、 员工工资、奖金的统计、发放:为租赁员工建立个人工资帐户,代企业为租赁员工办理工资、奖金发放等工作。

  4、 代缴各类保险: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代企业为租赁员工办理缴纳社保、医保、各类商业保险及住房公积金等工作。

  5、 医疗保险的办理与意外伤害的理赔:代企业为租赁员工办理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及意外伤害保险等的理赔工作。

  6、 定期组织员工体检:根据企业的情况和要求,定期组织租赁员工进行体检。

  7、 提供劳动政策法规方面的咨询:为企业提供人事、劳动有关政策、法规等方面的咨询服务。

  8、 配合企业实施派遣员工培训:配合企业作好租赁员工工作期间的业务、技能等培训的组织和安排工作。

  9、 在员工中开展企业文化:根据企业的特点,在租赁员工中开展和实施企业文化,组织安排租赁员工的娱乐活动,建立租赁员工间良好的工作关系,加强租赁员工的战斗力和凝聚力。

  四、人才租赁服务流程

  1、与企业敲定详尽的租赁服务方案。

  2、与企业签订租赁服务协议。

  3、办理租赁人员的录用派遣手续。

  4、对派遣员工实施日常管理

  5、及时与企业沟通,加强和改进对派遣员工的管理工作。

  派遣服务方案(减员租赁方案)

  一、服务形式

  企业对自行招募或者已经雇佣的员工,将雇主身份转移至该公司,企业支付员工租赁费用,该公司代付所有可能发生的费用,包括工资、奖金、福利、各类社保基金以及承担所有企业应承担的社会和法律责任。

  二、人才租赁目标

  1、减少企业固定员工:租赁员工与该公司签订劳动合同,隶属、雇佣关系发生改变,事实上企业的固定员工减少了。

  2、人事管理便捷:派遣人员的人事工作由该公司负责完成,企业设置专门的人员和机构。企业使用派遣人员,只是作出相关管理规定,按分配的工作任务进行管理考核。合同到期,企业只考虑与该公司续签与否,企业可根据业务变化,灵活增减工作人员。

  3增强企业在面临风险时的组织应变能力和人力资源的弹性。

  4、减少劳动纠纷:在我国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指导下,企业与该公司签订用人协议,该公司与派遣人员签订聘用合同,企业与派遣人员是有偿使用关系,企业可避免与派遣人员在人事(劳动)关系上的纠纷。

  三、人才租赁主要服务内容

  1、 员工工资、奖金的统计、发放:为租赁员工建立个人工资帐户,代企业为租赁员工办理工资、奖金发放等工作。

  2、 代缴各类保险: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代企业为租赁员工办理缴纳社保、医保、各类商业保险及住房公积金等工作。

  3、 医疗保险的办理与意外伤害的理赔:代企业为租赁员工办理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及意外伤害保险等的理赔工作。

  4、 定期组织员工体检:根据企业的情况和要求,定期组织租赁员工进行体检。

  5、 提供劳动政策法规方面的咨询:为企业提供人事、劳动有关政策、法规等方面的咨询服务。

  6、 配合企业实施派遣员工培训:配合企业作好租赁员工工作期间的业务、技能等培训的组织和安排工作。

  7、 在员工中开展企业文化:根据企业的特点,在租赁员工中开展和实施企业文化,组织安排租赁员工的娱乐活动,建立租赁员工间良好的工作关系,加强租赁员工的战斗力和凝聚力。

  四、人才租赁服务流程

  1. 与企业敲定详尽的租赁服务方案。

  2. 与企业签订租赁服务协议。

  3. 办理租赁人员的录用派遣手续。

  4. 对派遣员工实施日常管理

  5. 及时与企业沟通,加强和改进对派遣员工的管理工作。

  人才租赁法律法规:

  一、《劳动合同法》:《劳动合同法》于2007年6月29日通过审议;2008年1月1日正式实施。

  摘录第五章第二节 劳务派遣(人才租赁,以下称劳务派遣)

  第五十七条 劳务派遣单位应当依照公司法的有关规定设立,注册资本不得少于五十万元。

 人才租赁与经济发展 人才租赁

  第五十八条 劳务派遣单位是本法所称用人单位,应当履行用人单位对劳动者的义务。劳务派遣单位与被派遣劳动者订立的劳动合同,除应当载明本法第十七条规定的事项外,还应当载明被派遣劳动者的用工单位以及派遣期限、工作岗位等情况。

  劳务派遣单位应当与被派遣劳动者订立二年以上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按月支付劳动报酬;被派遣劳动者在无工作期间,劳务派遣单位应当按照所在地人民政府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向其按月支付报酬。

  第五十九条 劳务派遣单位派遣劳动者应当与接受以劳务派遣形式用工的单位(以下称用工单位)订立劳务派遣协议。劳务派遣协议应当约定派遣岗位和人员数量、派遣期限、劳动报酬和社会保险费的数额与支付方式以及违反协议的责任。

  用工单位应当根据工作岗位的实际需要与劳务派遣单位确定派遣期限,不得将连续用工期限分割订立数个短期劳务派遣协议。

  第六十条 劳务派遣单位应当将劳务派遣协议的内容告知被派遣劳动者。

  劳务派遣单位不得克扣用工单位按照劳务派遣协议支付给被派遣劳动者的劳动报酬。

  劳务派遣单位和用工单位不得向被派遣劳动者收取费用。

  第六十一条 劳务派遣单位跨地区派遣劳动者的,被派遣劳动者享有的劳动报酬和劳动条件,按照用工单位所在地的标准执行。

  第六十二条 用工单位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执行国家劳动标准,提供相应的劳动条件和劳动保护;

  (二)告知被派遣劳动者的工作要求和劳动报酬;

  (三)支付加班费、绩效奖金,提供与工作岗位相关的福利待遇;

  (四)对在岗被派遣劳动者进行工作岗位所必需的培训;

  (五)连续用工的,实行正常的工资调整机制。

  用工单位不得将被派遣劳动者再派遣到其他用人单位。

  第六十三条 被派遣劳动者享有与用工单位的劳动者同工同酬的权利。用工单位无同类岗位劳动者的,参照用工单位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岗位劳动者的劳动报酬确定。

  第六十四条 被派遣劳动者有权在劳务派遣单位或者用工单位依法参加或者组织工会,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第六十五条 被派遣劳动者可以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条、第三十八条的规定与劳务派遣单位解除劳动合同。

  被派遣劳动者有本法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情形的,用工单位可以将劳动者退回劳务派遣单位,劳务派遣单位依照本法有关规定,可以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

  第六十六条 劳务派遣一般在临时性、辅助性或者替代性的工作岗位上实施。

  第六十七条 用人单位不得设立劳务派遣单位向本单位或者所属单位派遣劳动者。

  二、《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于2008年9月18日颁布实施。第535号国务院令。

  第四章 劳务派遣特别规定

  第二十八条 用人单位或者其所属单位出资或者合伙设立的劳务派遣单位,向本单位或者所属单位派遣劳动者的,属于劳动合同法第六十七条规定的不得设立的劳务派遣单位。

  第二十九条 用工单位应当履行劳动合同法第六十二条规定的义务,维护被派遣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第三十条 劳务派遣单位不得以非全日制用工形式招用被派遣劳动者。

  第三十一条 劳务派遣单位或者被派遣劳动者依法解除、终止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第四十七条的规定执行。

  第三十二条 劳务派遣单位违法解除或者终止被派遣劳动者的劳动合同的,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八条的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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