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粥规则是政治哲学家罗尔斯在其所著<正义论>中提出的。他把社会财富比做一锅粥,一群人来分粥,可能有五种分粥的办法:
一、指定一个人全权负责分粥。但很快大家就发现,这个人为自己分的粥最多。于是又换了一上、个人,结果还是一样,负责分粥的人碗里最多最好。 二、大家轮流坐庄,每人一天。每个人一周里总有一天胀得嘴歪眼斜,其余六天都是饥饿难耐。这种方法不仅不能消除不公平,还造成资源的巨大浪费。 三、大家选举一个信得过的人。开始这位品德高尚的人还能公平分粥,但不久他便给拍马溜须的人和自己多分,分粥又变得不公平了。 四、成立分粥委员会和监察委员会,形成分权和制约。这样,公平基本做到了,可是由于监察委员会经常提出种种质疑,分粥委员会又据理力争,等到粥分完毕,粥早就凉透了。 五、分粥者最后喝粥。等所有人把粥领走了,分粥者自己才能取剩下的那份。 在没有精确计量的情况下,无论选择谁来分,都会有利已嫌疑。解决的方法就是第五种,因为让分粥者最后领粥,就给分粥者提出了一个最起码的要求:每碗粥都要分得很均匀。道理明摆着--------倘若分得不匀,最少的那碗肯定是自己的了。只有分得合理,自己才不至于吃亏。因此,分粥者即使只为自己着想,结果也是公正、公平的。一些关系国计民生的社会公共行业的规矩,不仅要管社会公众,更要管住业内人士,内外统一管理标准,社会生活才能有序而不致乱套。由于垄断着公共资源,分粥者就应当对行内外一视同仁,不得经薄彼。制度至关重要,制度是人选择、交易的结果。好的制度清晰而精妙,既简洁又高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