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资者报(记者梁盛)
印花税是对经济活动和经济交往中书立、使用、领受具有法律效力的凭证的单位和个人征收的一种税。 印花税的起源是公元1624年,荷兰政府发生经济危机,财政困难。当时执掌政权的统治者摩里斯为了解决财政上的需要,拟提出要用增加税收的办法来解决支出的困难,但又怕人民反对,便要求政府的大臣们出谋献策。 众大臣议来议去,就是想不出两全其美的妙法来。于是,荷兰的统治阶级就采用公开招标办法,以重赏来寻求新税设计方案,谋求敛财之妙策。于是印花税就从千万个应征者设计的方案中脱颖而出。政府只要在人们日常生活中使用的各种凭证单据上盖个印就可以收税。对政府来说,印花税是一种税负轻微、税源畅旺、手续简便、成本低廉的“良税”。英国的哥尔柏说过:“税收这种技术,就是拔最多的鹅毛,听最少的鹅叫。”可以说,印花税就是这种具有“听最少鹅叫”特点的税种。但印花税本身就是一种重复征收的税收。比如其中的规定有“购销合同,包括供应、预购、采购、购销结合及协作、调剂、补偿、易货等合同,按购销金额万分之三贴花”;“加工承揽合同,包括加工、定作、修缮、修理、印刷、广告、测绘、测试等合同按加工或承揽收入万分之五贴花”;“货物运输合同,包括民用航空运输、铁路运输、海上运输、内河运输、公路运输和联运合同,按运输费用万分之五贴花”等。这类合同中的合同金额,都在营业税中已经征税。但因为印花税所要缴纳的税费很少,因此常被忽略。 征收印花税不但不符合一般税收的征收范围,而且有侵蚀资本、重复征税的弊端。有专家认为,印花税征收虽然延续至今并能顺利施行,但不能代表其存在的合理性。 此外,证券交易印花税指向交易双方,对利息、股息、红利等投资收益征收所得税,都有重复征税问题,不仅增加了征税成本,也有悖于公平原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