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洪波
广东惠州在布置整治乞讨者的行动,民政、交管、城管、公安等部门将对街头乞讨进行“综合执法”。惠州市救助站《致市民的一封信》已经发出,呼吁广大市民劝导流浪乞讨人员到救助站求助,不要直接向他们施舍钱物。 近年来,街头乞讨成为相当一些城市的头疼问题。头疼之中,夹杂着城市秩序与城市形象两重话语,这种夹杂使得讨论往往变得缠夹不清。基于秩序追求的管理,与基于形象追求的管理混为一谈,使讨论很容易变成乱战。城市正常运转对秩序有着一定要求,例如一些特殊地段可能不宜于乞讨,比如行车道不宜于乞讨,这都是可以理解的。而基于形象追求,乞讨行为不是管理到不违秩序的水平,而是乞讨者只有消失无影才合意。 “形象追求”具有话语强势,“秩序需求”具有道义强势。因此,“秩序”往往被作为“驱丐运动”或“逐贩运动”合理性的证明,“形象提升”的追求遂以偷天换日、暗渡陈仓的方式出场。这种情况在惠州同样出现。问题似乎是交通灯变红,乞讨者穿行车流间,安全有隐患,交通受影响,但“综合执法”的意图并非如此局限,它是要“巩固创建(文明城市的)成果、提高惠州形象”,由此惠州街头不能有乞讨现象。 这就样,城市形象的考虑,指向了最卑微的生计,竟然发展到由政府专司弱者救助的机构发出劝阻街头施舍的劝告。劝导乞讨者去往救助站、施舍通过政府或专设慈善机构进行,则是降低人们良心不安的阶梯。很难设想施舍如此“规范”,将何以落实到乞讨者身上,而乞讨者说的救助站只能管几天,也确实会成为乞讨者不愿前往的理由。这样一来,不要自行施舍的劝告,实际上变市民为“驱丐运动”的助手。 “乞丐十个有九个是职业的”“乞丐发了财在家乡盖楼房”等说法来自于官方,令人惊讶。这是消除愧疚感的救场材料,但乞讨者究竟生活在怎样的世界,其实并无人知,乞讨者在家乡盖楼房,难道是有一定量的调查的说法吗?至于乞讨者是否十有九个属于职业性的,更是不值得认真对待。虽然在欧洲曾有过法律禁止乞讨的时期,但在中国,确如乞讨者所言,“从古到今流浪乞讨不违法”。“九儒十丐”的古语,主要说的是儒者地位问题,但也说明乞讨被社会承认为一种营生。“三百六十行”中,包括乞讨这一行。 乞讨者生活在人口最密集地带,却自古就是社会的幽暗群落。其幽暗之处不仅在于他们无言发声,而且在于人们不知道眼皮底下的他们到底怎样生活。这个群落往往有着“工作区域”的划分,“丐帮”里可能有着人身控制,甚至还有着包括摧折幼童在内的不法行为。同时,这个群落里也真实地寄存了社会中最无法实现尊严也往往最缺乏尊严感的人口。 人们不明晓乞讨者的生活,施舍不施舍只是瞬间决定,这决定发乎不忍和怜恤,多数情况下人们无心机和能力分辨他们是义丐、循丐、真丐还是恶丐、刁丐、假丐。乞讨行为的可持续性,依靠着“瞬间同情”在社会中一定的概率分布。乞讨者在人口中的比例也因这一概率而被维持在相对平衡的水平,除非战争和饥荒等例外才会产生大的扰动。 在中国,无论政府还是民间,没有任何一个时代曾经倡议人们不要向乞丐施舍,在这个追求城市形象的时代,取缔乞讨才几乎变成了政治正确。这个时代确凿地存在贫困者乃至赤贫者和失去了“勤劳”能力的人,他们并未得到足够的国家和社会救助。 城市需要美丽,这是市民的要求,也是国家的检查项目。城市是被检查的单位,而乞讨者来自城市之外。每一座城市都把消灭乞讨现象作为一种追求,就像把摊贩作为消灭的对象一样,口号竟然是城市管理“以人为本”。城市形象的追求已达变态地步,而与生计作对,为的不过是夸耀性地展示比真实发展水平更华丽的“社会装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