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金管理人,是指凭借专门的知识与经验,运用所管理基金的资产,根据法律、法规及基金章程或基金契约的规定,按照科学的投资组合原理进行投资决策,谋求所管理的基金资产不断增值,并使基金持有人获取尽可能多收益的机构。
负责基金发起设立与经营管理的专业性机构、通常由证劵公司,信托投资公司或其他机构等发起成立,具有独立法人地位。 基金管理人在不同国家(地区)有不同的名称。例如,在英国称投资管理公司,在美国称基金管理公司,在日本多称投资信托公司,在我国台湾称证券投资信托事业,但其职责都是基本一致的,即运用和管理基金资产。 基金管理人需具备的条件: 各个国家和地区有不同的规定,但通常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具有一定数额的资本金,如《基金办法》中规定拟设立的基金管理公司的最低实收资本为1000万元; 2.与托管人在行政上、财务上和管理人员上相互独立; 3.有完整的组织结构; 4.有足够的、合格的专业人才; 5.具有完备的风险控制制度和内部管理制度。 在我国,基金管理人由依法设立的基金管理公司担任。担任基金管理人,应当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核准。 在我国,设立基金管理公司,应当具备下列条件,并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批准: (一)有符合本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规定的章程; (二)注册资本不低于一亿元人民币,且必须为实缴货币资本; (三)主要股东具有从事证券经营、证券投资咨询、信托资产管理或者其他金融资产管理的较好的经营业绩和良好的社会信誉,最近三年没有违法记录,注册资本不低于三亿元人民币; (四)取得基金从业资格的人员达到法定人数; (五)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安全防范设施和与基金管理业务有关的其他设施; (六)有完善的内部稽核监控制度和风险控制制度;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和经国务院批准的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条件。 基金管理人的职责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依据《证券投资基金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基金管理人的职责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1. 按照基金契约的规定运用基金资产投资并管理基金资产; 2. 及时、足额的向基金持有人支付基金收益; 3. 保存基金的会计账册、记录15年以上; 4. 编制基金财务报告,及时公告,并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5. 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及每一基金单位资产净值; 6. 基金契约规定的其他职责。另外,《开放式基金管理办法》规定,基金管理人除应当遵守上述规定外,还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1. 依据基金契约,决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 2. 编制并公告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年度报告等定期报告。 3. 办理与基金有关的信息披露事宜。 4. 确保需要向基金投资人提供的各项文件或资料在规定时间内发出,并且保证投资人能够按照基金契约规定的时间和方式,随时查阅到与基金有关的公开资料,并得到有关资料的复印件。 基金管理人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将其固有财产或者他人财产混同于基金财产从事证券投资; (二)不公平地对待其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 (三)利用基金财产为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外的第三人牟取利益; (四)向基金份额持有人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五)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有关规定,由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禁止的其他行为。 下列人员不得担任基金管理人的基金从业人员: (一)因犯有贪污贿赂、渎职、侵犯财产罪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被判处刑罚的; (二)对所任职的公司、企业因经营不善破产清算或者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负有个人责任的董事、监事、厂长、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自该公司、企业破产清算终结或者被吊销营业执照之日起未逾五年的; (三)个人所负债务数额较大,到期未清偿的; (四)因违法行为被开除的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证券交易所、证券公司、证券登记结算机构、期货交易所、期货经纪公司及其他机构的从业人员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 (五)因违法行为被吊销执业证书或者被取消资格的律师、注册会计师和资产评估机构、验证机构的从业人员、投资咨询从业人员;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从事基金业务的其他人员。 基金管理人的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应当熟悉证券投资方面的法律、行政法规,具有基金从业资格和三年以上与其所任职务相关的工作经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