会计科目,2601
本科目核算银行为筹集长期资金而实际发行的债券及应付的利息。 银行发行债券时,如发行费用大于发行期间冻结资金所产生的利息收入,按发行费用减去发行期间冻结资金所产生的利息收入后的差额,根据发行债券筹集资金的用途,属于用于固定资产项目的,按照借款费用资本化的处理原则处理;属于其他用途的,计入当期损益。如发行费用小于发行期间冻结资金所产生的利息收入,按发行期间冻结资金所产生的利息收入减去发行费用后的差额,视同发行债券的溢价收入,在债券存续期间于计提利息时摊销。 其他借款费用的处理原则,比照长期借款借款费用资本化的处理规定办理。 银行发行附有赎回选择权的可转换银行债券,其在赎回日可能支付的利息补偿金,即债券约定赎回期间届满日应支付的利息减去应付债券票面利息的差额,应在债券发行日至债券约定赎回届满日期间计提应付利息,计提的应付利息,按借款费用资本化的处理原则处理。 本科目设置以下四个明细科目: (一)债券面值; (二)债券溢价; (三)债券折价; (四)应计利息。 银行发行债券时,按实际收到的款项,借记“存放中央银行款项”、“现金”等科目,按债券票面价值,贷记本科目(债券面值);溢价或折价发行的债券,还应按实际收到的金额与票面价值之间的差额,贷记或借记本科目(债券溢价或债券折价)。 支付的债券代理发行手续费及印刷费等发行费用,借记“业务及管理费”科目,贷记“存放中央银行款项”等科目。 银行债券应按期计提利息;溢价或折价发行债券,其实际收到的金额与债券票面金额的差额,应在债券存续期间内分期平均摊销。摊销方法应采用实际利率法。 分期计提利息及摊销溢价、折价时,应区别情况处理: 面值发行债券应计提的利息,借记“利息支出”、“金融企业往来支出”等科目,贷记本科目(应计利息)。 溢价发行债券,按应摊销的溢价金额,借记本科目(债券溢价),按应计利息与溢价摊销额的差额,借记“利息支出”、“金融企业往来支出”等科目,按应计利息,贷记本科目(应计利息)。 折价发行债券,按应摊销的折价金额和应计利息之和,借记“利息支出”、“金融企业往来支出”科目,按应摊销的折价金额,贷记本科目(债券折价),按应计利息,贷记本科目(应计利息)。 对于银行按期付息、到期偿还本金的应付债券,按期计提的利息也可以在“应付利息”科目核算。银行按期计提利息时,借记“在建工程”、“长期待摊费用”科目,贷记“应付利息”科目。 债券到期,支付债券本息时,借记本科目(债券面值、应计利息)或“应付利息”科目,贷记“存放中央银行款项”等科目。 银行发行的可转换银行债券应在本科目中设置“可转换银行债券”明细科目核算。发行的可转换银行债券在发行以及转换为股票之前,应按一般债券进行账务处理。当可转换银行债券持有人行使转换权利,将其持有的债券转换为股票,按债券的面值,借记本科目(债券面值),按未摊销的溢价或折价,借记或贷记本科目(债券溢价、债券折价),按已提的利息,借记本科目(应计利息),按股票面值和转换的股数计算的股票面值总额,贷记“实收资本”或“股本”科目,按实际用现金支付的不可转换股票的部分,贷记“现金”等科目,按其差额,贷记“资本公积——股本溢价”科目。未转换为股份的可转换银行债券,其到期还本付息的账务处理,按上述一般债券处理。银行在发行债券时,应将待发行债券的票面金额,债券票面利率、还本期限与方式、发行总额、发行日期和编号、委托代售部门、转换股份等情况在备查簿中进行登记。 本科目按债券种类设置明细账。 本科目期末贷方余额,反映银行尚未偿还的债券本息。